劳动者因自身过失受伤可以认定为工伤吗?
宝安日报
2019-10-16 10:25

案情介绍

孙某于2018年2月25日起被某印刷厂招用从事印刷工作。同年10月7日,因违章操作,孙某右手被绞入印刷机中,当即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

出院后,孙某为保住右手,又两次至另一专科医院住院治疗。之后孙某向工伤保险行政部门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而印刷厂则辩称,孙某受伤的原因是其违反操作规程、操作不当,因此孙某的受伤是自身过失导致,不能认定为工伤。

案例解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结合本案来看,双方对孙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伤”的事实没有异议,但印刷厂认为孙某违反工作流程而受伤,故不能认定为工伤。这一看法是错误的。

工伤赔偿遵循劳动者“无过错原则”,即在各种工伤事故中不以劳动者是否存在过错为赔偿前提。《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也就是说,职工在生产工作中因工作原因遭遇伤害的只要不属于以上三种情形,都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最终,工伤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孙某为工伤。

编辑 康佳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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