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在身边 | 问责中的领导责任怎么区分?

读特记者 杨丽萍 通讯员 罗文潮 廖建凡/文 冯大美/插图
2019-10-15 09:44
摘要

上个月《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修订公布后,不少人在后台给“纪律君”留言:领导责任有哪些种类?不同的领导责任如何划分?这一期,我们就来聊聊这个话题。

【我该怎么办】

上个月《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修订公布后,不少人在后台给“纪律君”留言:领导责任有哪些种类?不同的领导责任如何划分?这一期,我们就来聊聊这个话题。

【“纪律君”如是说】

定位准才能责任清,责任清才能促担当,但如果职责范围不清,那么具体该问谁的责,问什么责就难以确定。为避免出现这一情况,新修订的《问责条例》第六条专门对责任划分做了规定。

第六条规定:“问责应当分清责任。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对党组织问责的,应当同时对该党组织中负有责任的领导班子成员进行问责。”

“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坚持把自己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注重从自身找问题、查原因,勇于担当、敢于负责,不得向下级党组织和干部推卸责任。”

由此可见,问责中的责任包括全面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全面领导责任强调的是党组织的集体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强调的是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个人承担的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强调的是,出现问责情形后,不仅是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干部,其他对被问责事项知情参与的班子成员也要承担责任。当然,上述党组织和班子成员承担的责任都是在职责范围内。

【相关案例】

2016年5月,某省属国企拟收购本地一家民营公司,国企党组副书记、副总经理柯某分管该并购事宜,副总经理葛某、发展改革部主任郑某具体负责。6月,该国企法务和财务部门发现待并购公司有巨大法律和财务风险,并报告葛某、郑某知晓。之后,该国企党组书记、董事长杨某主持召开党组会,在决策程序严重违规、议题材料严重缺失的情况下,党组会盲目、草率决策,通过并作出并购重组民营公司的决议。会上,葛某、郑某的发言均未如实陈述法务、财务部门提示的重大风险。出席会议的6位党组成员在表决及代为表决时,也未对决策程序、材料的完整齐备进行审慎审查。该决策直接导致企业巨额亏损。2017年6月,省国资委党组启动问责,该国企党组领导班子承担全面领导责任,杨某作为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柯某作为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两人共同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出席会议的6名党组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此外,葛某和郑某作为直接责任人也被追究相应的责任。

【延伸阅读】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通过机制和制度创新,把党组织领导班子集体和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联系在一起,把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的责任联系在一起,从而把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压紧压实。

新修订的《问责条例》将“权责一致、错责相当”“集体决定、分清责任”等增加为问责原则,并对分清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正确划分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全面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明确该谁负责、不该谁负责,精准确定对象,打准问责板子,真正实现问责一个、警醒一片的效果。

编辑 张克

(作者:读特记者 杨丽萍 通讯员 罗文潮 廖建凡/文 冯大美/插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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