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破产制度渐行渐近。近日,浙江平阳法院办结了温州某破产企业股东蔡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原本背负破产企业214万余元债务连带清偿责任的蔡某,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后,仅需按1.5%的清偿比例,在18个月内一次性清偿3.2万余元。
这起个案虽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个人破产案”,却是全国首例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可以说是“无破产之名,却有破产之实”,是在个人破产制度方面的一次积极尝试。
个人破产的法律意义何在?这次背负214万余元债务的蔡某,只需要偿还3.2万余元,他是不是“老赖”呢?
市场经济有成功者,当然也会有失败者。成熟的法治经济环境,不仅需要有“进口”,还得有正常、合法的退出机制。一般意义上,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债务人当然应该履行返还债务的义务。但是,像蔡某这样背负某破产企业214万余元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名下的财产只有零星的股权、报废的摩托车及零星存款,而蔡某长期患有高血压和肾脏疾病,医疗费用花销巨大,显然没有能力归还百万的债务。
在这种情况之下,如果机械地要求其偿还所有债务,一者可能会影响当事人的基本生存,有违人道原则;二者对明显无法执行到位的债务长期纠缠,对执行法官、债权人都是一种沉重负担;三者破产也是给债务缠身的债务人一个重新开始的机会。这正是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意义所在:通过破产免责的法律程序,对于诚信的破产人,依法可以免除其剩余的债务,保障其最低生活需求的财产,通过个人破产程序,恢复其自我生产经营的能力。
个人破产虽然没有完全清偿债务,但不等于“老赖”。“老赖”是故意蔑视法律,有钱不还,而个人破产是无力偿还。过去,法律白条问题严重,“执行难”问题突出,担心有人“假破产,真逃债”,所以之前我国一直没有贸然推动试点个人破产制度。但是,近年来,法院以及相关职能部门通过联合信用惩戒,让“老赖”无所遁形,有效解决了法律白条问题之后,“执行难”和“执行不能”不再混为一谈,个人破产制度才被提上了议事日程。
“执行不能”案件属于当事人应当承担的商业风险、社会风险,并非法院执行不力所致,不是因为执行不到位让“老赖”逍遥法外。所以,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作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工作情况的报告时建议,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完善现行破产法,畅通“执行不能”案件依法退出路径。
可以说,试点个人破产,正是有效解决“执行难”问题之后水到渠成的事,也是成熟的市场经济环境应有的退出机制。
目前,个人破产还是处于试点阶段,自由财产、债务豁免、失权复权等个人破产法中独有的概念,公众还有一个接受的过程,难免会产生理念冲突。比如,传统观念认为破产是一件很羞耻的事,当事人可能不愿接受这种安排。再如,传统的“倾家荡产还债”的理念和个人破产制度的“破产免责”原则,有一定冲突。要看到,目前的“债务集中清理案”还是对个人破产的初步试水,就是希望多发现问题,从而为未来的个人破产立法积累经验。(作者系知名评论员)
编辑 刘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