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全面修订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新注册网约车须为纯电动汽车
读特记者 甘霖
2019-09-16 17:38

出租汽车驾驶员资格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实行互认,新注册的网约车必须为纯电动汽车,网约车对驾驶员存在不适宜驾驶情况的应当立即停止该驾驶员营运,并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9月16日下午,深圳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通过《深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暂行办法(修订草案)》,读特记者获悉,修订后的《办法》完善了网约车驾驶员准入制度、解决网约车执法难等一系列管理难点。

网约车作为一项共享经济新业态,已经成为市民出行的重要渠道之一。来自交通部门的统计数据显示,17家平台网约车平台取得深圳牌照,其中10家平台已在深正式运营,持证上岗的网约车司机达到7.4万人,注册的网约车5.8万台。

2018年底,深圳决定针对当前网约车管理存在的问题,对《深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办法》)进行系统修订。经过实地调研、召开立法座谈会和公开征求意见建议等一系列程序,市司法部门将有关办法的修订草案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通过并修改完善后,该办法将以市政府规章的形式发布实施。

据了解,根据广东有关规定,修订后的《办法》明确本市出租汽车驾驶员资格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实行互认,驾驶员在原证件有效期届满前可直接跨类驾驶巡游出租车或者网约车。同时,我市将建立行业信息发布制度,由主管部门定期发布网约车行业经营者数量、运力规模、从业人员数量等信息,引导网约车驾驶员有序就业,促进网约车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修订后的《办法》强化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维护驾驶员和乘客合法权益,提高服务质量。修订后的《办法》提出,网约车经营者应加强对驾驶员深信健康和资质变化等情况的动态管理,对于驾驶员存在不适宜驾驶情况的,应当立即停止该驾驶员营运,并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此外,网约车经营者应公布服务评价体系,明晰乘客对驾驶员服务质量评价的渠道,建立驾驶员申诉处理制度,对乘客不遵守乘车规定的行为,明确驾驶员可以拒绝或者终止提供服务,网约车经营者不得因此对驾驶员实施经济处罚或其他限制措施。

尤为引人关注的是,修订后的《办法》要求网约车经营者向约车人全面、真实、准确披露约车人指定地理位置半径3公里范围内的待约车辆数量和计价规则,保障约车人知情权和选择权。

编辑 曹亮


(作者:读特记者 甘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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