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评|终结快递“不告而投”须多措并举
读特评论员 赵强
2019-07-22 07:54

国家邮政局7月19日公布《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于10月1日起施行。按照该办法要求,企业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快件应征得收件人同意,投递快件后应及时通知收件人。

毋庸讳言,多元化的末端配送是快递业解决“最后一百米”难题的有效路径,其中智能快件箱功不可没。但是,凡事多有两面性。智能快件箱为消费者提供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烦扰。如未经允许快件被投放在智能快件箱,除了可能存在超时付费、“求打赏”等额外的经济支出之外,实际上很多消费者还被无形中剥夺了当面收货、验货、拒签的权益。

不告而知就一甩手将快递投入智能快递箱,这种送件方式被消费者称之为“懒人送件”。快递“不告而投”将便利留给了快递员,却将不便与烦扰留给了消费者,算得上损人利己,也增加了消费者对快递服务的投诉率,显然不利于快递市场的健康发展,甚至会影响到电商等相关行业以及更广泛的领域。《办法》规定快递放智能快件箱需经用户同意,旨在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等合法权益,是在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防止智能快件箱市场因为失去消费者信任而缩水。

实际上,快递“不告而投”早就是种违约行为。2018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我国快递业首部行政法规《快递暂行条例》明确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亦即是说,无论是放智能快递箱,还是驿站、代收点或者物业处,都应该事先征求收件人的同意,否则都是违规。没有事先征求收件人的同意,就自作主张投递到智能快递箱或其他地方,其实质是没有按照快递服务合同约定的名址提供投递服务,以合同法视之,也是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然而,尽管有多项法律规定,但现实生活中,快递“不告而投”为何仍屡见不鲜呢?不是快递员懒,而是快递员的行为选择受利益驱动。投放到智能快递箱,显然是要比送件上门效率要高很多。事先征求收件人意见,哪怕收件人同意放快件箱代收,仍是会多花费不少精力与时间成本。快递员的收入一般都是与每天的投件数量挂钩,自然是能怎样提高投递效率就选择怎样的投递方式。于是便有很多快递员不告而投。当然,有些快递员也有苦衷,例如有的小区电梯要刷卡进门,有的小区干脆不准快递员的电动车进入,这些都给“送件上门”带去了不便,快递“不告而投”因此有了“客观原因”。

所以,要终结快递“不告而投”,除了加强法律规范之外,还须多方用力,多措并举。一方面要在法律规定中,对违规行为增加罚则,法规有“牙齿”,才能有执行力。另一方面,可以在技术手段上加以约束,如菜鸟智能柜就已在业内率先推出自主设置功能,用户不同意存放柜子,柜门将无法打开。再就是要与各小区、物业协调,减少阻碍,增加派件便利。

编辑 陈冬云

(作者:读特评论员 赵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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