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修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扩大货币补偿范围;减轻房屋征收阻力。
一个城市的公共基础设施要落地、民生工程要建设,必然会牵扯到房屋的征收和补偿。在这种情况下,政府通过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人进行一定的补偿,来实现房屋的征收,达到公共基础设施落地和推进民生工程建设的目的。
这样的理想很“丰满”,然而现实却很“骨感”。当被征收房屋的所有人拒绝补偿拒绝被征收,或不满意补偿时、漫天要价,也就是所谓的“钉子户”出现时,必然会造成房屋征收工作难以推进,阻碍公共基础设施的落地和民生工程的建设进程。放眼国内外,很多城市在发展过程中,都曾碰过“钉子”。有报道称,国外有一个最牛的“钉子户”,自家三层高的小楼就挺立在飞机跑道边上,飞机照飞,小楼不倒,真是让人哭笑不得。
深圳是如何实施房屋征收和补偿的?今天,深圳市规划国土委发布两份文件,一份是《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另一份是《关于进一步完善房屋征收补偿机制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这是在原有法律法规文件基础上,对房屋征收和补偿做的补充和修改。目前,这两份文件尚处在征求意见阶段,在9月10日至10月11日期间,社会公众均可以向深圳市规划国土委提出意见和建议。
这是两份关系市民和很多原村民切身利益的文件,大家可一定要看仔细了!
被征收人为原村民:按480平方米标准选择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
目前正在试行的《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还是2013年5月1日经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的版本。当时,该办法被外界广泛称道,评价深圳通过该办法,将使“强拆成为历史”。
目前,已经3年多过去了,深圳在快速城市化进程中产生了大量历史遗留问题,同时,随着深圳土地价值猛增,房价飙升,深圳在推进公共基础设施和民生工程过程中,房屋征收工作也面临相当大的阻力。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及相关工作机制,促进公共基础设施和民生工程的顺利建设,市规划国土委起草了这两份修改文件,并公开征求意见。”深圳市规划国土委有关人士介绍。
和以前相比,此次修改的《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中都发生了哪些变化?让我们一一看来。
比如,在所依据的文件方面,修改后的《实施办法》称:“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两规”)、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与原来的文件相比,增加了《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
在广受关注的“原村民非商品住宅补偿办法方面”,修改后的《实施办法》称:符合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用地标准的,不超过建筑面积480平方米的部分给予产权调换,超出部分按照《实施办法》附件有关规定给予货币补偿。所建房屋建筑面积未达到480平方米的,可按照建筑面积480平方米给予产权调换,差额部分面积由被征收人按产权调换房屋的成本价购足;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以建筑面积480平方米的标准计算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扣减10%的公告基准地价后予以补偿。
如果被征收人为非原村民,该怎么办?修改后的《实施办法》称,不超过建筑面积150平方米的部分给予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扣减10%的公告基准地价予以补偿。超出部分按照《实施办法》附件有关规定给予货币补偿。
征收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货币补偿
关于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尚未进行处理的,修改后的《实施办法》也有了明确规定,即:可以按照规定给予货币补偿。
《实施办法》称,原村民所建的住宅类建筑,符合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用地标准的,不超过建筑面积480平方米的部分可参照《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符合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用地标准且超出480平方米的部分以及不符合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用地标准的多栋部分,按照本决定附件有关规定给予货币补偿;
另外,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继受单位为解决原村民居住问题统一建设的未经产权登记的住宅类建筑,或者以住宅为主的多种用途的建筑,经规划国土部门批准建设的部分,给予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本决定附件有关规定给予货币补偿。未经批准建设或者超出批准面积建设的部分,按照本决定附件有关规定给予货币补偿;
同时,非原村民所建住宅类建筑在扣缴本决定附件规定的罚款和地价后,以一户一栋为产权调换基本单位,参照《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产权调换或按照本决定附件有关规定给予货币补偿;
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所建的生产经营性、商业办公类建筑,位于非农建设用地范围内,对被征收建筑物所占土地予以土地置换,相应建筑物按照重置价扣减本决定附件规定的罚款后给予补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本决定附件有关规定给予货币补偿。
修改文件意在完善我市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机制
关于此次对《实施办法》进行修改的原因和具体思路,深圳市规划国土委在《关于进一步完善房屋征收补偿机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进行了详细的说明。
深圳市规划国土委称,深圳市房屋征收体制机制不断完善,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仍需进一步完善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机制。对具体的修改意见,市规划国土委提出多条意见。
首先是在征收原村民所建的祖屋方面。《意见》中称,按照不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的1.5倍进行货币补偿。被征收祖屋属于原村民唯一住房的,可以给予建筑面积480平方米的产权调换,所建祖屋建筑面积未达到480平方米的,被征收人可按产权调换房屋的成本价购足差额部分面积;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以建筑面积480平方米的标准,按照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予以补偿。祖屋的认定参照我市有关旧屋村认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其次,对2006年6月5日前根据《宝安区工业和公共配套类停建违法建筑申请复工管理暂行办法》(深宝查违[2005]1号)、《龙岗区工业和公共配套类停建违法建筑申请复工管理暂行办法》(深龙查违[2005]1号)的规定取得《复工通知书》的工业类、公共配套类停建违法建筑,涉及房屋征收的,按有关标准予以补偿。
还有房屋征收涉及空地的、征收非商品性质房地产以及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意见》中也都给出详细说明。
附:表一
说明:1.本表《房屋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需经产权登记、规划国土等相关部门认定。
2.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若干规定》、《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取得非商品性质房地产证的,适用本部分规定补偿标准。
编辑 多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