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萃 |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栏目主持:王玥
2019-05-14 09:09
摘要

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4月24日在2019中国知识产权保护高层论坛上表示,我国将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重点完善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4月24日在2019中国知识产权保护高层论坛上表示,我国将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重点完善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和创新环境,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强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建设,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处力度。本期文萃对不同学者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研究进行了汇编,学者们从不同角度对这一主题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本身所赔偿的金额数就较少,这也就很难对侵权行为起到较为良好的震慑效果

史建功在《法制与社会》2018年20期《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一文中认为,就目前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发展情况来看,不管是在司法、立法,抑或者是执法过程中,对于知识产权故意侵犯这一行为,法律在判决的时候总体的赔偿金额相对来说都十分的低,所以促使越来越多的知识产权侵权人越发的猖獗、肆无忌惮,从这一角度我们也能够看出我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存在一定的问题和缺陷。就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之中的规定来分析,其提出专利期权通常情况下能够得到大于1万元、少于100万元的判决赔偿金,如果是著作权受到了侵犯的话,法院一般只能判决少于50万的赔偿金,而商标侵权也从之前的50万提到了300万。

其次,法官在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进行判决的过程中,法官本身也具备较强的自由裁决权,所以在执法过程中也就很容易出现各种各样的情况,像是同一地区执行标准不一、赔偿金额较低,等等。

最后,因为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本身所赔偿的金额数就较少,这也就很难发挥出这一制度的价值,不能对侵权行为起到较为良好的震慑效果,而这也是目前我国现行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所存在的问题之一。

惩罚性赔偿制度是一把双刃剑,既能起到对侵权行为的吓阻和预防,也可能影响知识产权在市场上的应用

刘心想在《法制博览》2018年17期《浅谈知识产权侵权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一文中认为,惩罚性赔偿制度是一把双刃剑,既能起到对侵权行为的吓阻和预防,也可能影响知识产权在市场上的应用。因此需要对其适用条件和惩罚的金额做出详细的规定。在构成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情况下,需要进一步细化举证责任,明确计算标准及适用条件。在适用惩罚性赔偿时还会出现与行政、 刑事竞合的问题,比如,行为人侵犯他人商标权除了要承担民事赔偿,同时还有可能受到行政处罚,甚至是刑事处罚。因此,还会出现重复、过度处罚的情况。所以,要在具体立法和司法解释中加以完善,以便在司法实践中更好的适用,达到立法目的。支付高额赔偿金的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需要严格控制,笔者认为应从主观和客观两方面分析:主观方面应限制在故意和恶意上,即侵权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未得到权利人特许为牟利而为之,为维护民法的公平原则,排除重大过失的适用。客观方面应以严重的损害事实和获利金额为准,包括侵权时长、次数、受害人的人格权受损害程度以及非法获利金额上进行规定。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以促进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的潜力很大

易倩、卜伟在《经济经纬》2019年03期《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力度、技术创新与产业升级》一文中认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力度能够提升中国技术创新,且在经济越发达的地区,提升效果越明显;相比高技术水平创新(发明专利),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力度,对低技术水平创新(非发明专利)的促进作用更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力度,技术创新将会更大程度上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与其他国家相比,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相对降低,然而此种情况下知识产权保护对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都有着重要影响,因而继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以促进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的潜力很大。首先,各地政府应该大力改善知识产权保护执法环境,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力度,进而激励企业不断进行高质量的创新活动,尤其是经济不发达的西部地区,政府更应该注重知识产权保护,进而促进整体技术创新水平的提升。其次,政府在制定知识产权保护政策时,更应该对企业的创新产出加以甄别,注重对技术含量高的发明专利的保护,对企业进行合理的引导和扶持,进而提高企业的创新质量。最后,为了更好发挥创新带动产业转型升级的作用,各级政府应该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作用。具体包括:提升各省司法和行政机构的执法效率和执法力度,如加强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加大知识产权侵权的惩罚力度等;加强从事知识产权业务法律人才的培养;加大媒体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力度,提升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互联网背景下,知识产权的特征表现为无形性、时间性、专有性以及地域性

陈会贤、严浩在《中国高新技术企业》2017年第11期《互联网背景下知识产权保护的创新探讨》一文中认为,互联网背景下,知识产权的特征表现为无形性、时间性、专有性以及地域性。知识产权的客体包括两种: 一种为依法取得专利的名称、文字、网络信息内容等,包括发明专利、商标等,这一类知识产权的客体享有专利权;另一种是包括各种类型作品等的网上信息表达形式,这类客体权利人享受著作权与版权。基于互联网背景下,因为信息产生、传播、利用的条件不同,因此知识产权的特点不同,知识产权保护出现新动向。

第一,互联网背景下,知识产权地域性逐渐淡薄,跨国知识产权保护越来越重要。各国政治、经济、文化、科技水平等存在差异,造成了各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侧重点与内容差异较大。互联网的不断发展使各国知识产权立法差异不断缩小,从而淡薄了知识产权地域性,在互联网环境下不断淡化国家之间的界限,互联网具有开放性,为国际交流与协作提供了条件,跨国知识产权保护无论在数量、范围还是表现形式上增长都非常迅猛。

第二,网络版权保护因为信息公开和独占的矛盾而越来越艰巨。信息在现代社会中属于无形资产,对社会 发展与进步具有极大的推动作用,事实上企业的一项重要的资产就是信息。然而互联网具有开放性造成了信息 发布、获取更加方便,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知识产权对权利人进行保护,信息形态具有智力成果的有关权益,互联网背景下智力成果基于数字化电子信号进行表示,物质载体实体约束缺乏,造成了相对于有形财产保护而言,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更加复杂。

编辑 陈冬云

(作者:栏目主持:王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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