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起,我国第一部《反家庭暴力法》正式施行,在家打配偶孩子将不再是“家务事”。学校、医院等机构发现家暴或疑似家暴时,被赋予“强制报告义务”;对情节轻微的家暴,民警出警后还会出具“告诫书”,来约束施暴者。
解读:打老婆孩子是犯法的
《反家庭暴力法》明确,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针对如今未婚同居现象,反家暴法也作出了明确规定:除家庭成员外,有同居关系的人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也适用本法。
亮点1: 发现家暴须强制报告
这部反家暴法一大亮点就是强制报告制度。学校、医院、居委会等机构发现家暴或者疑似家暴时,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这也意味着在发现家暴或疑似家暴时,学校、医院等机构有义务参与,家暴不再是家务事,每个个人、组织、单位都有义务参与到反家暴行动中。
亮点2: 公安机关须出具告诫书
反家暴法规定,家暴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委会、村委会。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
有专家认为,告诫书不仅有警告作用,而且一旦发生离婚诉讼,将更有利于受害人维权举证,并可以据此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亮点3: 法院应在72小时内出具保护令
反家暴法规定,当事人遭受家暴或正在面临家暴现实危险,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院应当受理。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72小时内作出保护令或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
“保护令”的内容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等措施。反家暴法还特别将申请人的相关近亲属,也纳入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保护范围。
深圳家庭暴力不时引发惨案
2013年5月21日,深圳宝安区西乡街道一小区发生人伦惨剧:一名女子在家中将丈夫和婆婆杀死后碎尸。
据媒体报道,潘某芬归案后交代,由于其小孩在家摔了一跤,与婆婆发生争执,其婆婆和丈夫对其进行了殴打,这起家暴事件成为了悲剧的导火索。
在有些案件中,夫妻间的家庭暴力甚至将小孩裹挟其中。如被告人曾某是一名17岁的未成年人,因对其父亲长期殴打、虐待其母亲而心生不满,于是拿起菜刀在其父亲身上连砍十几刀并追砍致其昏迷,随后其母亲代替其报案自首。因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曾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深圳市检察院的办案检察官认为,在深圳这座移民城市中,节奏快、生活压力大,周边又大都是陌生人,夫妻之间由于经济、情感、琐碎小事等引发的纠纷,难以得到父母、亲戚、邻居等有效的劝导、调解和缓冲,以至于有些家庭的家庭暴力长期存在,甚至逐步上升或者哪一次突然爆发到刑事犯罪的程度。
检察官坦言:在反家暴法实施前,不少女性遇到家暴寻求法律救济时,因为不符合治安拘留或刑事犯罪的条件,司法机关也爱莫能助。
法律界:诸多配套细节需及时制定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公关中心副主任汪林丰认为,“徒法不足以自行”,反家暴法固然有诸多亮点,但法律重在落实,就算有新法撑腰,还有待于一些配套细则的及时制定等。
同时,各部门协作配合机制的完善、社会观念的转变、受害人维权意识的增强等,都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对家暴行为进行打击也不是最终的目的,“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特别是做好预防工作。
作为律师的深圳市政协委员许宜群则表示,新法推出后,加强普法宣传力度也是重中之重。受害人本身也要意识到家庭暴力不是家事,是一种危害自身以及社会和谐的恶瘤。沉默和隐忍是对加害方的放纵,这样受害方才懂得自己应该站起来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
来源 深圳报业集团媒体
编辑 欧阳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