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规定提供劳动防护用品,老板要被罚!
读特记者 戴晓蓉 通讯员 深圳应急管理
2019-04-17 23:05

耳塞、防护面罩、防护眼镜……这些都是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人经常会用到的防护用品,它们能够帮助工人避免或减轻事故伤害和职业危害,但总有人违背规定,心存侥幸,凭“老经验”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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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一:

2019年2月15日东莞市发生一起气体中毒事故,造成7人死亡、2人受伤。作业人员未佩戴绝式正压呼吸器作业和便携式毒物报警仪,违章作业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事故二:

2018年6月6日,在深圳市盐田区某酒楼内,工人郭某在未戴任何有效绝缘防护用品的情况下,独自进行接驳线路作业时发生触电事故,最终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三:

2018年5月13日,河北省邢台市两名工人被困污水井。救援人员到达现场,得知两名工人下井作业时并未佩戴任何防护装备。经抢救,其中一人脱险,另一人不幸身亡。

为了生命安全,请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这份防护品佩戴指南请收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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耳塞佩戴

随弃型防颗粒物口罩佩戴

头戴式佩戴动作

耳戴式佩戴动作

颈戴式佩戴动作

防护面罩佩戴

第一步

第二步

第三步

第四步

第五步

防护眼镜选择与佩戴

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供劳动防护用品,需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查处:

(一)不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

(二)不按有关规定或者标准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

(三)配发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

(四)配发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五)配发超过使用期限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六)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混乱,由此对从业人员造成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

(七)生产或者经营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

(八)其他违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三)(四)(五)(六)项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让我们共同做好安全生产第一道防线!

编辑 郑蔚珩

(作者:读特记者 戴晓蓉 通讯员 深圳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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