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 日起, “同居暴力”、打配偶打孩子都不再是家务事!
2016-03-01 17:45

关于家暴这个话题,从冯远征的艺术作品《不要和陌生人说话》到现实生活中闹得沸沸扬扬的李阳家暴事件,人们记忆深刻。2013年度性别平等十大新闻事件中,李阳家暴事件入选。当年他的奇葩言论也让网友们咋舌:“我狂不狂,因为我是李阳。知道我打老婆的事吧?我是家庭暴力的代言人,中美之间8年打一次算什么?这是中美两国的文化冲突,跟家庭暴力无关……我是做出一件教育美国人的事情。”最终,李阳离婚案以支持女方反家暴等诉求告结,这起疯狂家暴事件让李阳臭名昭著,疯狂李阳从事业巅峰上摔了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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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对于广东人来说,很多人心有余悸地记得一个叫彬彬的孩子。2014年5月,河源一所小学3年级男生彬彬在家惨遭继母暴打,遍体鳞伤。幸及被老师发现后报警。“妈妈用衣架、扫把棍打我……”据悉,继母近年患有轻度忧郁症。此前因暴雨,彬彬淋湿衣服回家,被继母责怪,顶了几句后就遭到她用衣架暴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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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张令人痛心的照片,引发无数网友的出离愤怒与深思声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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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来,深圳家暴的一个新特点是,由肉体摧残转向精神、经济虐待。

来自罗湖法院的数据则显示,该院审理的涉家暴案件呈现逐年增长的趋势,还呈现出四大新特点。

一是施暴者从青壮年向老龄化蔓延,前几年施暴者集中在31岁至45岁之间,而近来已经出现了60岁以上的施暴者。

二是施暴者向高知阶层扩散。以前家暴案件多发生在知识水平、职业层次较低的家庭,但近年来逐渐出现了本科以上学历,职业为外企职员、机关干部的施暴者。

三是受害者自我保护意识逐渐增强。以往的受害者受传统观念束缚或法律意识淡薄等因素影响,未能及时报警或验伤,造成家暴事实难以认定。近些年来,家暴受害者法律意识逐渐增强,不少受害者积极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在诉讼过程中保护其人身安全。

四是施暴手段多样化。家暴案件逐渐从单纯的肉体摧残向多样化的精神迫害、经济虐待等方向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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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2016年3月1日,中国首部反家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这意味着打孩子打配偶甚至打同居男友女友都不再是家务事!从1995年中国首部《中国妇女发展纲要》中第一次提出“坚决制止家庭暴力”,到最终的专门法律出台,反家暴立法酝酿筹备了20余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明确了家庭暴力的性质和法律责任,让清官难断的“家务事”有了国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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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这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我们需要了解的有哪些?读特为您深度解读。

打老婆孩子不再是“家务事”

《反家庭暴力法》明确指出,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针对如今未婚同居现象,反家暴法也作出了明确规定:除家庭成员外,有同居关系的人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也适用本法。

发现家暴须强制报告

 这部反家暴法一大亮点就是强制报告制度。学校、医院、居委会等机构发现家暴或者疑似家暴时,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这也意味着在发现家暴或疑似家暴时,学校、医院等机构有义务参与,家暴不再是家务事,每个个人、组织、单位都有义务参与到反家暴行动中。

 公安机关须出具告诫书

 反家暴法规定,家暴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委会、村委会。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

 有专家认为,告诫书不仅有警告作用,而且一旦发生离婚诉讼,将更有利于受害人维权举证,并可以据此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法院应在72小时内出具保护令

 反家暴法规定,当事人遭受家暴或正在面临家暴现实危险,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院应当受理。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72小时内作出保护令或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

 “保护令”的内容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等措施。反家暴法还特别将申请人的相关近亲属,也纳入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保护范围。

关于这部法律,我们还需要知道

遭遇家暴向谁求助?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此外,法律还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受害人可获哪些援助和保护?

依照法律条款,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新法中还规定,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

此外,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缓收、减收或者免收诉讼费用。

新法的一大亮点还在于建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的措施有: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哪些部门有责任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妇女联合会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业务培训和统计工作。同时,医疗机构应当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诊疗记录。

另外,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

法律界:诸多配套细节需及时制定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公关中心副主任汪林丰认为,“徒法不足以自行”,反家暴法固然有诸多亮点,但法律重在落实,就算有新法撑腰,还有待于一些配套细则的及时制定等。

同时,各部门协作配合机制的完善、社会观念的转变、受害人维权意识的增强等,都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对家暴行为进行打击也不是最终的目的,“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特别是做好预防工作。

作为律师的深圳市政协委员许宜群则表示,新法推出后,加强普法宣传力度也是重中之重。受害人本身也要意识到家庭暴力不是家事,是一种危害自身以及社会和谐的恶瘤。沉默和隐忍是对加害方的放纵,这样受害方才懂得自己应该站起来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

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新年表示,举证难是公众担心的问题之一,不过此次的反家暴法中已经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其实此举已经对证据标准进行了放宽。”但他强调,反家暴法在具体的落实中,可能仍会面临一些挑战,包括来自传统的家庭和社会观念,比如“家丑不可外扬”,家务事应该“民不举,官不究”等。上述问题的有效解决仍有待研究。

来源 中新网 晶报及网络

编辑 牧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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