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鹏辖区一男子周某伟因报假警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3月30日15时许,大鹏警方接一群众连续报警称,其在深圳大鹏新区金沙湾附近被人骑摩托车抢走手机一部。接报后,大鹏公安分局高度重视,立即指派辖区民警赶赴现场进行处置,同时增派巡逻警力加强周边巡查。然而,当民警到达“案发现场”后,却并未发现该名报警人,多次回拨电话也无人接听。金沙湾属大鹏热门景区,游人众多,若不尽快破案将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为加快警情处置速度,大鹏警方迅速增派警力对周边进行排查走访,同时调取视频监控进行查找。经研判,案发时间该路段并无摩托车经过,基本排除发案的可能,警方确定这很可能是一起报假警事件。
为弄清事情真相,大鹏警方继续搜寻着报警人的信息。3月31日16时,该名男子身份浮出水面,民警根据线索在大鹏广场附近找到当天报警人周某伟,并将其带回派出所进行调查。经询问,周某伟(男,32岁)一直在大鹏生活工作,长期待业,无固定住所和固定生活来源,靠家人接济生活,曾有过寻衅滋事被公安机关处罚的经历。3月30日下午,其一人散步至金沙湾,因闲来无聊想整蛊“戏弄”一下公安机关,“给警察找点事情做”,于是先后五次拨打110报警谎称手机被抢。
根据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可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编辑 胡玮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