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平台总“爆雷”?不怕,最新防范风险指引来了!
读特记者 周梦璇
2019-04-04 19:26

近年来,随着云计算、大数据、和区块链等新兴技术在金融行业的深入应用,“互联网+金融”方兴未艾,“大数据+金融”、“人工智能+金融”、“区块链+金融”迅速兴起,金融借助科技力量创新升级,第三方支付、P2P网络借贷、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ICO等新兴金融层出不穷。在新兴金融领域快速发展过程中,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尚不完善,监管部门执法依据不足、监管措施有限,无孔不入的非法集资披着“金融创新”的外衣迅速蔓延。

为了维护整个网络借贷行业的良性、稳定、健康发展,近日,深圳互联网金融协会出台了《深圳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良性退出指引》(下文称《指引》),提高网贷机构退出过程中的良性退出比例,规范退出程序,使退出过程更加合理合法合规,提高退出效率,减少退出过程中的资产贬损,切实提高清偿率,维护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此次出台的最新《指引》,是在响应P2P良性退出为主的背景下出具的,目的是有序引导符合良性退出的平台平稳退出,内容丰富、具体,涉及到对不同体量的平台进行分类处理,详细规定了整个退出流程中的每个阶段的具体要求和具体操作,对后续的良性退出更具有指引性。

具体有哪些需要注意的方面?这些相关问答可作参考。

《指引》相关问答

(一)什么是良性退出?

是指P2P网贷依照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规定、行业业务的规则,按照相关退出指引规定的退出程序,在充分保障出借人权益的前提下退出网贷行业的方式,包括清盘、转型、并购重组等。

(二)哪些P2P网贷机构适用这个指引?

本次深圳互联网金融协会出台的《深圳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良性退出指引》适用于深圳市辖区内因主动申请退出、被引导退出或被金融管理部门责令退出网贷业务且业务数据真实、完整、有效的网贷机构。不在上述退出范围内的网贷机构及被公安机关立案的网贷机构不适用于该指引。

(三)兑付方案在退出方案中,应该是本次良性退出的焦点问题,指引建议采取什么样的兑付方案?

网贷机构采用点对点兑付和兑付准备金相结合的兑付方案。其中采用点对点方式回款,避免设立资金池、造成资产和资金期限错配,符合网贷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对网贷机构整改合规一贯的要求;此外,同时结合兑付准备金的兑付方案,可保障特殊群体关怀计划的实施和实现所有出借人已收回本金比例逐渐趋同。

点对点兑付和兑付准备金相结合的兑付方案仅为参考方案,各网贷机构在退出过程中,可以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参考其他网贷机构的有益经验和专业中介机构的建议,在事先征求出借人意见后,采取其他兑付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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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特新闻+】

   读特记者连线王艺律师    

谈非法集资危害及风险防范

读特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王艺律师,他表示,新兴金融领域非法集资的非法性更隐蔽、宣传更“高大上”、涉众性及跨地域性特点更突出、高额利诱形式花样繁多。

王艺律师。

非法集资六大危害

王艺律师总结了新兴金融领域非法集资的特征,认为非法集资的危害性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一是使受害群众遭受损失。非法集资受害群众中往往中老年人比例偏高,投入资金可能是养老金、看病钱、个人一生积蓄、家庭全部积蓄,甚至是亲戚朋友的借款等,一旦掉入非法集资的陷阱,而非法集资案件一般审理期限长、追回资金少,受害群众将遭受巨大的财产损失,可能直接导致生活质量下降、家庭关系恶化,甚至出现极端的自杀事件。

二是扰乱国家金融管理秩序。非法集资以高额回报为诱饵,以骗取资金为目的,在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活动资质、不具备金融风险防范意识及防范能力的前提下,擅自开展金融业务活动,扰乱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严重危害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三是损害社会信用体系。非法集资容易使相关债务人产生侥幸心理而出现故意逾期还款、恶意逃废债务等失信行为,但是目前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尚不健全、失信惩戒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无法及时、有效地对非法集资中的失信行为予以查处,导致社会信用体系被严重损害。

四是损害政府形象和声誉。非法集资往往以响应国家政策、支持普惠金融等为名,行违法犯罪之实,既影响了国家政策的贯彻执行,更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形象和声誉。

五是容易引发恶性刑事案件。非法集资将产生新的矛盾和利益冲突,非法集资人内部、受害群众与非法集资人之间一旦矛盾激化,极易引发非法拘禁、绑架、故意伤害等刑事案件,严重危害社会治安。

六是影响社会稳定。非法集资案件涉及的受害群众多、资金数额大、地域范围广、利益关系复杂,且案件处置过程中存在较多难题,自媒体的不实报道、投机倒把者的误导、案件信息的不透明等容易引发受害群众非理性维权事件或大规模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市民如何防范风险

我国对非法集资现象一直保持着高压打击力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即构成《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构成《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集资诈骗罪。

王艺律师也提醒各位市民朋友,非法集资小可危害个人财产、家庭稳定,大可危害社会、国家稳定,建议广大群众一定要加强对新兴金融领域非法集资的防范:

一是加强相关学习。在新兴金融领域,非法集资花样繁多、层出不穷,应当加强非法集资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升对非法集资违法性、危害性的认识,同时,需特别留意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非法集资典型案例及相关新闻报道,对各类非法集资行为要有所了解,提供自身的防范意识。

二是提高分辨能力。在参与新兴金融领域前,应当通过网上公开资料查询相关企业的工商信息、相关资质及涉及行政处罚、涉诉情况,搜索实际控制人、股东、董监高人员的教育经历、从业经历及违法失信情况,向有关政府部门、亲戚朋友了解新兴金融领域监管情况、发展情况,发现存在任何风险均应提供警惕、避免上当受骗。

三是拒绝利益诱惑。针对新兴金融领域的各种业务模式、各类产品,应当警惕投资回报率是否过高,多数情况下明显偏高的投资回报很可能就是非法集资陷阱,切莫贪图高利,参与非法集资活动。

编辑 周梦璇

(作者:读特记者 周梦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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