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到“山寨”、过期产品,面对商家各种大写加粗的“坑”怎么办?
读特记者 刘秋伟 通讯员 紫薇 魏晓婷
2019-03-14 15:59

值“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到来之际,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发布了4宗关于消费者维权的典型案例:邮件两次被弄丢,买手机买到“山寨货”,在超市买的大米和茶叶竟是过期的,车行未履行合同约定还要扣押购车款……面对商家各种大写加粗的“坑”,是自认倒霉还是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呢?

法院希望通过此类案件,提醒广大消费者认清消费陷阱,善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警醒广大经营者应依法合规经营,共同营造诚实守信的消费环境。

物流公司两次弄丢邮件被判赔6000元

东莞市某陶瓷店购买了一辆二手小型轿车后办理了车牌,并于2018年2月7日委托了塘厦某速递物流公司邮寄该牌照,后来陶瓷店经营者罗先生回了云南老家,就对该牌照进行了收转寄处理,但在转寄过程中,邮件丢失了。为此,速递物流公司赔偿了罗先生350元。

2018年6月,罗先生对车牌进行补领,再次委托该速递物流公司邮寄,岂料邮件因投递错误再次丢失。为赔偿罗先生的损失,速递物流公司再次支付其500元。经过第三次补办,罗先生于2018年9月才拿到车牌。

罗先生认为,因速递物流公司投递错误造成车牌两次丢失,导致其从第一次投递到成功拿到车牌的时间长达8个月,期间车辆无法正常使用对其造成了损失,于是将该公司告上法庭。

庭审中,双方各执一词。速递物流公司称,两次丢失邮件后支付的850元就是给罗先生造成损失的全部补偿,而罗先生则认为,850元只是补办车牌的补偿,并不是全部损失的补偿。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案涉车辆的车牌两次丢失的责任均在速递物流公司,而车辆没有牌照,无法正常上路行驶,确实给车辆所有人造成损失。但是车牌在2018年2月第一次丢失后,罗先生在同年6月才去补办,由于怠于补办也是损失进一步扩大的原因,因此期间造成的损失法院不予认可。最终,法院认为因车牌两次丢失导致车辆无法使用的时间为4个月,判决速递物流公司赔偿罗先生经济损失合计6000元。

商家销售“山寨”手机被判三倍赔偿

2017年12月23日,刘先生在东莞市横沥镇一家通讯器材店购买了一款OPPO品牌手机,价款1200元。后手机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故障,于是刘先生怀疑该手机为假冒伪劣产品,遂将手机送至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该手机及配套产品并非正品手机,是假冒“OPPO”品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不符合保修标准。

于是,刘先生将该通讯器材店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返还手机款项1200元和赔偿损失3600元。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商家没有举证证明案涉手机的正规进货渠道、进货票据,应视为是明知自己销售的手机为假冒产品,其故意隐瞒这一重要信息将案涉手机当正品销售,导致刘先生因此误以为案涉手机是正品而购买,故被告商家的行为构成欺诈。因此刘先生不仅有权要求返还手机款项,还可要求按照其购买商品价款费用的三倍赔偿其损失,法院予以支持。

商家销售过期食品被判十倍赔偿

2017年3月4日至9日,胡某在东莞市某百货有限公司先后购买了10包超过保质期的高山米和1盒超过保质期茶叶,合计789元。

事后,胡某认为百货公司向消费者销售超过保质期的产品,损害了其合法权益,于是便将该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退还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合计8679元。

为印证商品购买日期,胡某还在购买上述商品当日用报纸比照购买日期,并用手机拍下照片。

对此,百货公司辩称,胡某此举明显是知道商品超过保质期,但仍三番四次购买,显然不合常理,而且其购买上述商品并非为了生活消费,也无实际使用,未给其造成损害,因此百货公司认为其对上述商品的买卖没有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作为食品销售者,有保证食品安全的法定义务,但其仍然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虽然原告在购买案涉食品时已知道过期,但过期食品明显影响食用安全,因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退还货款及支付十倍赔偿共计8679元,原告将案涉商品退回。

后百货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维持原判。

车行未按承诺上牌 买家有权解除合同并拿回购车款

2017年4月9日,董先生向东莞市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下称汽车公司)订购了一辆传祺汽车,双方签订了《购车合同》,约定了购车金额,汽车公司承诺凭《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回执》即可代办上东莞牌。

合同签订后,董先生支付了订金并交付了《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回执》,之后又支付了部分车款,但汽车公司收款后却一直未能解决车辆上牌登记问题。后董先生才得知2017年5月1日起,广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停止流动人口凭居住证登记回执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因此其不能在东莞上牌。

董先生认为,根据现行政策,其购买车辆无法上东莞牌,便提出解除合同并退回购车款,但汽车公司却拒绝归还,还将车辆低价转卖第三方,双方因此闹上法庭。

庭审中,董先生称,汽车公司不仅未及时告知车辆上牌政策的变动情况,反而要求其继续支付部分购车款,后来更提出加钱上外地牌,一直未兑现上东莞牌的承诺,他才提出解约并要求退款。

汽车公司则表示,挂牌是车辆所有权转移后的附属义务,不能根本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且公司在《购车合同》签订后积极办理购车事宜,但董先生却一直拒绝推诿支付车辆首付款,因此没有达到挂牌的交易流程,因其根本违约行为才导致交易的不能继续履行。公司考虑到发票已开具一段时间不能再更改,为减少损失才垫资将案涉车辆提回来,后低价转卖第三方。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合同约定被告有协助原告办理案涉新车上东莞牌登记手续的义务,但被告明知公安机关对车辆入户政策作出了调整,流动人员无法仅凭《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回执》给新车上牌,却仍催促原告交付部分购车款,收款后也未实现上牌承诺,因此原告有权解除合同。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后,原告有权要求被告退回订金在内的购车款及赔偿利息损失。

后汽车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 赵偲容

(作者:读特记者 刘秋伟 通讯员 紫薇 魏晓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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