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观察| 立法也要“敢为天下先”
读特评论员邓辉林
-0001-11-30 00:00

在3月8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栗战书所作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加强和改进新时代立法工作,为改革发展稳定提供法治保障”是浓墨重彩的一部分。

立法无小事。用好立法权,才能让法律成为“善治之前提”“治国之重器”。对于拥有立法权优势的深圳来说,就是应当在立法中“敢为天下先”,以此推动改革发展稳定,为全国和其他地方立法提供经验和借鉴。

1992年7月1日,深圳获授特区立法权,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从此有了制定适用于特区范围法规的权力。随着2010年深圳经济特区范围扩大到全市,以往存在的特区法规不能适用于特区外的“一市两法”问题迎刃而解,让特区立法权的影响更广、作用更大。授权意味着责任,权力承载着期待,有关方面拿出破格、创新、先行、试验的勇气,推动特区立法交出优异答卷!

在深圳获授特区立法权之后,深圳经济特区制定了一系列创新性法规,如企业破产条例、土地出让条例、房地产登记条例等。取得特区立法权以来,深圳共制定各类法规228项,现行的有效法规167项。事实证明,深圳经济特区的立法实践,不仅是为国家市场经济法治体系进行试验性探索,也让特区自身发展中面临的许多实际问题得到破解。深圳成为我国影响最大、建设最好的经济特区,其中特区法规框架的建立功不可没。

今天,推进改革的复杂程度、敏感程度、艰巨程度甚于以往。改革开放与法治建设必须一体部署、同步推进。若法治不彰,顽瘴痼疾难攻克,利益调整难推进。因此,改革开放越到“深水区”“攻坚期”越要强调法治,越需要有立法权优势的地方敢闯敢试。

39年前,由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施行的《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横空出世,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撕开一条口子,就允许外资企业进入特区、允许特区企业自己招工、允许客商取得土地使用权等作出法律制度安排,体现出立法者强烈的创新勇气。今天,我们仍然需要以强烈的创新勇气推进特区立法,为特区在更高起点、更高层次、更高目标上推进改革开放提供坚实的法治支撑。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前海开发开放、科技创新、社会治理、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都需要立法者深耕,都需要立法者拿出“闯”的勇气、“创”的锐气。

编辑 李璐

(作者:读特评论员邓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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