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获悉,2月22日,该院公开宣判深圳首宗“套路贷”案件,被告人高某1以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对其他六名被告人以诈骗罪判处三年六个月至七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均并处罚金。
【案情回顾】打“民间放贷”幌子实施诈骗和敲诈勒索
2014年,被告人高某1在深圳市注册成立深圳某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租用深圳市福田区某商务中心30楼作为办公场所,从事民间放贷金融服务。因自身资金不足,在2017年6月份,被告人高某1与欧某某达成口头约定,由欧某某为高某1公司提供资金,每月赚取3分的利息。同年7月初起,被告人高某1先后纠集被告人高某2、谭某鸣、范某强、李某放、万某伟、王某安和犯罪嫌疑人方某然(另案处理)、陈某文(另案处理)、杨某亮(另案处理)等人,打着民间放贷的幌子,对借款人实施诈骗、敲诈勒索等行为。
高某1作为公司法人,在该犯罪团伙中负责全面管理和幕后指挥;高某2系高某1的弟弟,负责安排人员对借款人实施敲诈勒索、起诉及处理借款人投诉、报警等善后事宜;谭某鸣负责公司的财务,负责管理账目和签订合同;范某强、李某放、万某伟、王某安等人任公司业务员,负责在社会上寻找借款人,尤其是找一些贷款信用差、房产已多处作抵押及急需现金的借款人。
该团伙在实施诈骗过程中,范某强、李某放、万某伟、王某安等业务员会先后到借款人家里考察房产、然后到公证处进行房产公证,由此骗得借款人的信任,让借款人相信其公司有很大的放贷诚意。高某1得知借款人上钩后,随即安排谭某鸣假扮成出资方与借款人签订空白借款合同、承诺函、提前还款协议等。
同时,为了后续的虚假诉讼,谭某鸣在其他同伙的配合下,通过交替转账的方式,给借款人账户转入远高于实际借款额的资金,并写进借款合同上。其后,该团伙成员让借款人将高出实际借款额部分,即时转回给其指定的同伙帐户。接着,该团伙成员利用借款人急需现金的心态,以需先交付保证金、利息、手续费给公司做账为借口,诱骗借款人将刚收到的实际借款额中大部分资金取现,并交付给跟单业务员。该业务员收取现金后,会以各种理由支开借款人并偷偷溜回到公司,高某1随即将此笔款与参与作案的同伙分赃。
随后数日,高某2会安排业务员打电话给借款人,以各种理由不给借款人放贷。接着,高某2便安排业务员冒充出资人打电话给借款人,以查询到借款人隐瞒负债为由认定借款人已经违约,要求借款人提前还款,并以法院起诉、查封房产威胁借款人,向借款人勒索虚高过账金额的款项。在多次勒索未果的情况下,高某1便告知欧某某称借款人有赖账行为。
欧某某为了能追讨回更多的债务,合伙与高某1、谭某鸣等人以实际未履约的借款合同、虚假证明等资料向法院提起诉讼,试图通过法院判决的方式获得向借款人过账金额的款项。
【审理经过】7被告公开受审
被告人高某1、高某2、谭某鸣、范某强、李某放、万某伟、王某安涉嫌合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一案由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3月12日向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8年10月18日,罗湖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高某1等七人团伙作案的“套路贷”刑事案件。
【一审宣判】7被告分别获刑三年六个月至十年不等有期徒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14年7月初起,被告人高某1先后纠集被告人高明、谭某鸣、范某强、李某放、万某伟、王某安和犯罪嫌疑人方某某、陈某某、杨某某等人,打着民间放贷的幌子,对借款人实施诈骗、敲诈勒索等行为。本案是一起有组织、有分工的团伙犯罪,被告人通过设置还款陷阱、制造银行流水痕迹、签订虚假合同、虚增债务、催款逼债等一系列“套路贷”行为,从骗取被害人虚假转账到签订虚假合同再到虚假诉讼,利用法律手段达到骗取被害人钱财的目的。被告人利用此种手段作案达12起,涉案金额达人民币555.7万元。合议庭对控辩双方争议焦点进行了综合评判,对从罪数、犯罪形态、犯罪数额到主从犯等的认定进行深入剖析,同时综合考虑认罪坦白等量刑情节,明确各被告人在本案中的地位、作用及参与数额,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高某1以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对其他六名被告人以诈骗罪判处三年六个月至七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均并处罚金。
该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还未生效。
【该案警示】借贷要增强防范意识
“套路贷”作为一种新型犯罪,披着民间借贷外衣,通过“虚增债务”“伪造证据”“恶意制造违约”“收取高额费用”等方式非法侵占财物,严重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损害了民众财产安全和人身权益,是一种非法经济活动。
法官提醒:面对“套路贷”违法犯罪行为,要增强防范意识,不去无资质的小额贷公司借款,警惕打着咨询公司、资金管理公司的幌子来从事小额贷的公司,有资金需求时要去正规的金融机构办理业务,借款时要看清合同文本,并留存一份借款合同,切忌签署空白合同。如果发生暴力索债等行为,要注意留存证据,克服恐惧心理,在第一时间寻求公安机关帮助,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编辑 张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