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榨也未必安全!“天使之橙”在深圳被罚没百万元
读特记者 易东 文/图
2019-02-19 21:08

2月19日晚上7点半,深圳市市场监管局下属执法部门市市场稽查局发布通报,通报称,该局接到群众举报后,近期对上海巨昂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使用的“天使之橙”现榨橙汁自动贩售机涉嫌不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情况进行了调查处理,经查实,当事人存在两项违法行为,该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没收违法所得1199070元。

一、案件来由

2018年1月,深圳市市场稽查局收到举报,称上海巨昂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使用的“天使之橙”现榨橙汁自动贩售机涉嫌不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查处。

接到举报后,深圳市市场稽查局立即展开调查,分别对“天使之橙”售卖网点、企业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对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委托技术机构对涉案设备进行了检测,同时在企业经营场所进行了榨汁模拟实验。

二,违法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存在两个违法行为。

1.未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生产经营

根据《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和广东省食药局的批复,经营自动设备制售饮品,应当申领项目为“自制饮品的制售”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但当事人在深圳市仅申领了项目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其经营行为属于未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生产经营的情形,违反了《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2.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GB 4806.9-2016)规定,“金属材料和制品(镀锡薄板容器除外)中,食品接触面未覆有机涂层的铝和铝合金、铜和铜合金,以及金属镀层不得接触酸性食品。”

经技术机构鉴定和模拟实验,“天使之橙”橙汁机用于压榨橙汁的“上下爪”部件材质为铝合金,且与橙汁相接触,经当事人确认,该铝合金部件未覆有机涂层。

因此,该橙汁机不符合《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GB 4806.9-2016)的规定,属于食品生产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三,处理根据

案件办理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主动整改,采取有效措施对“上下爪”进行有机涂层处理,并于2018年6月重新通过检测,主动消除了违法行为,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上,市市场稽查局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没收违法所得1199070元。

四、榨汁模拟实验采取的验证方法

案件办理过程中,为论证设备上下爪是否与橙汁相接触,深圳市市场稽查局委托技术机构,在执法人员和当事人有关负责人的见证下,对“上下爪”部件进行了验证。具体方法:

1、在一台正常运行的橙汁机上榨取8杯橙汁;

2、取下该橙汁机的“上下爪”,分别涂上“亮蓝”着色剂,风干后,重新装到该橙汁机上;

3、再次运行该橙汁机榨取8杯橙汁;

4、对两次榨取的橙汁进行成分分析和比对,在第二批橙汁中检出“亮蓝”着色剂成分。

实验结论为,“上下爪”与橙汁相接触。

编辑 刘桂瑶


(作者:读特记者 易东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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