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痴母”无人照顾,儿子有苦难言,谁来负责她的余生?法院这样为群众办实事

上海宝山法院
2021-05-21 10:10
摘要

简单地为张某指定一个法律意义上的监护人并不是办案的目的,一次次的询问沟通是为了真正找到那个能监护她余生的人,一个无论是从法律义务上还是内心上都真正愿意“守护”她的人。

在现实生活中,如果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名下有财产,那么,就会有人“争做”监护权人。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无人愿意或者没有能力监护的情况也确有存在在这种情况的背后,隐藏着的是更多的“无奈”和“唏嘘”。

下面就是一起申请宣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指定监护人的特别程序案件。

案件情况

张兰是一名精神疾病患者,智力一级残疾。据她亲属反映,她这种情况由来已久,但是具体的致病原因却始终不明。2010年9月,在和前夫离婚后,张兰的精神可控性越来越差。

离婚后的张兰与母亲刘某及自己的三哥夫妇一起生活,日常由年迈的刘某照顾。近年来,刘某已年逾八十,身体大不如前,自己尚且需要别人照顾,已经没有能力照顾张兰,而且张兰三哥夫妇亦时常因为张兰的精神状况和照顾问题发生家庭争执。

不久前,老母亲刘某因病瘫痪在床,进食等需要家人轮流服侍。张兰的三哥到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要求指定张兰的独子徐强为张兰的唯一监护人。但考虑到张兰的残疾人证上载明的监护人是母亲刘某,且之前一直由刘某照顾。所以张兰的三哥将申请人变更为刘某。张兰的亲属表示,此前就曾到居委等部门希望相关部门做通徐强的工作,担任张兰的监护人,但都没有成功,无奈之下才到法院申请。

儿子徐强:“我还没有成家,目前属于劳务派遣工,平日工作繁忙且收入不高。我母亲自从和父亲离婚后,我就和父亲一起生活,与母亲、外婆联系不多,且母亲经常在外游荡,我实在没有能力作为母亲的监护人。”

张兰哥哥:“父亲和母亲一共生育了我们兄妹五人,父亲在2012年就去世了,张兰是我们最小的妹妹。”

张兰的其他兄弟姐妹:“我们大家的户籍都不在上海,虽然目前暂时居住在上海,但都没有能力看好张兰,实在不适合成为张兰的监护人。”

主办法官民事审判庭周羚敏:“在与徐强沟通后我发现,他与母亲之间还是心存“羁绊”的,但对于担任“痴母”的监护人确实没有做好心理准备。”

特别是在翻阅司法鉴定部门对张兰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时我发现,司法鉴定人员与张兰的谈话中,张兰所表达的大多数内容都与儿子徐强有关,张兰希望徐强来看自己,尽管她言语奇怪断续,但态度明确。

主办法官与张兰哥哥一起分头再做徐强的工作。代理律师表示除自身原因外,儿子不愿意担任母亲监护人的主要原因可能有来自父亲方面的压力,也表示将尽最大程度与徐强和徐强父亲沟通。

考虑到审理案件的程序性要求,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主办法官向徐强送达了《指定代理人通知书》,通知徐强在此案中担任张兰的代理人,参加案件审理。

因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意见书载明张兰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主办法官通知张兰家人将其带至法庭征求其本人意见。

庭审前,主办法官与徐强进行了交流,告知徐强作为母亲监护人的法定义务,并为其讲解了监护人的职责和义务,从徐强外婆刘某目前的身体情况、母亲张兰的精神状况及现场表现来看,刘某作为监护人属实不合适。

尽管徐强表示与母亲联系不多,但是从其言语反应和之前在法院安检处安抚母亲的行为来看,徐强对母亲还是有明显的不舍和心疼。在庭审最后阶段中,徐强终于表态,其父亲让自己最终作出决定,自己经过考虑,愿意担任母亲张兰的监护人。

庭审结束后,徐强表示,成为母亲监护人意味着责任与压力,但是作为成年人,将尽力担负起儿子应该承担的责任。(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法官说

监护、抚养等涉及人身关系的家事类案件,往往争议的焦点相对单一,法律适用问题等并不是此类案件的突出难点。办理此类案件,绝对不是、也不能机械地去适用法律,而应该设身处地将自己置身于当事人的家庭、社会环境中,去妥善寻求被监护人、被抚养人的最佳利益与监护人、抚养人意愿和能力之间的平衡。

本案中,简单地为张某指定一个法律意义上的监护人并不是办案的目的,一次次的询问沟通是为了真正找到那个能监护她余生的人,一个无论是从法律义务上还是内心上都真正愿意“守护”她的人。

编辑 郑双喜 审核 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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