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起在澳门虐待动物或要坐牢

记者 啸洋
2016-08-27 04:01
摘要

澳门特别行政区第4/2016号法律《动物保护法》将于9月1日生效,法律对动物的饲养、管理、售卖,以及利用动物作公开展览及科学应用都有具体规范。《动物保护法》对动物保护及相关的管理制度作出明确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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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特别行政区第4/2016号法律《动物保护法》将于9月1日生效,法律对动物的饲养、管理、售卖,以及利用动物作公开展览及科学应用都有具体规范。《动物保护法》对动物保护及相关的管理制度作出明确的规范,订明了一系列的禁止行为,其中意图令动物受痛苦,使用残忍、暴力或折磨的手段对待动物,造成其肢体严重残缺、失去重要器官或死亡者,处最高1年徒刑。

澳门《动物保护法》规定,饲主须为满3个月月龄的犬、马,以及竞赛动物领取由民署发出的准照,否则可被罚款澳门币2000元。而饲主亦须履行法定的义务,为动物提供妥善的照顾,防止其动物损害他人及其他动物。带犬只于公共地方及分层建筑物的共同部分走动时,须使用链带牵引,否则可被罚款澳门币2000元。若犬只体重达23公斤或以上,或民署认为属危险的犬只,则尚须由成年人伴同及佩戴口罩或颈圈,违者可被罚款澳门币4000至20000元。遗失已领有准照的动物,准照持有人亦须在事实发生后的3个工作日内通知民署,否则可被罚款澳门币2000元,若遗弃动物可被罚款澳门币2万元至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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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民政总署发言人说,于特定场所(如建筑地盘、废车场及废料场)饲养的犬只必须绝育,并应设有阻隔设施或以链带牵制犬只,防止犬只自行出入公共地方,否则可被罚款澳门币2000元。但凡放生动物、将鱼类以外的动物用于马戏团、公开展览或公开演出、将动物作科学应用,均须先取得民署许可,否则即属违法。此外,新法律设有过渡规定。而自《动物保护法》生效之日起90日内,如犬只已满3个月但未满6个月月龄,其所有人领取准照的义务会获得豁免;同时,于过渡期内亦豁免了饲主为体重23公斤或以上的犬只佩戴口罩的义务、将鱼类以外的动物用于马戏团、公开展览或公开演出须获许可的义务、将动物作科学应用须获许可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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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民署期望法律生效后,能进一步提高市民更加爱护动物的意识,彰显社会保护动物的目的。民署将持续推进相关法律的普法教育工作,深入社区向市民传递正确法律讯息,除早前举行讲解会外,将在塔石广场及凼仔花城公园侧设置流动展览车,介绍法律重点内容;并将于九月十日在塔石广场举行《动物保护法》法律推广日活动,当日除有表演节目及摊位外,活动更将设有法律人员驻场解答法律问题,让市民透过活动更进一步认识法律的具体内容。

编辑 莫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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