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检察机关抗诉,一银行行长从被判7年改为被判17年
读特记者 上官文复
2019-01-14 18:05

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主责主业,检察机关通过强化法律监督,进一步“维护公平正义”。江门某银行行长林某职务犯罪一案,经深圳市检察机关刑事抗诉,近日作出终审判决,林某由一审被判刑7年改为被判17年。

江门某银行行长林某当年案发曾经轰动一时。事后,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由深圳一审。于是,该案由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经审查认定,林某在任江门某银行行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款人民币4000万元;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港币1590万元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并超过三个月未还。经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14年9月,法院一审以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

林某提出了上诉,该案被发回重审。期间,由于新的司法解释出台,职务犯罪的量刑标准也作了一定的调整。2017年7月,该案再次作出一审判决,相关法院认定林某犯受贿罪的证据不足,因而仅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

收到林某的判决后,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进行判决审查。该案中,控辩双方争议的一个核心点在于,某公司转到林某控制的公司账户上的4000万元,能不能视为贿赂款?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的办案人员经过认真分析,认为判决不予认定林某受贿的犯罪事实,这属于“认定事实错误”。经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主任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决定提出抗诉。

抗诉书中,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对林某这4000万元为什么应认定为受贿、证据间如何互相印证等等,进行了细致而又强有力的说理。

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近日,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收到了该案的终审判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13年、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7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扣押在案的受贿赃款人民币2000万元及多套房产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据了解,2018年,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裁判即提出抗诉24件。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理由有很多种:如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重罪轻判,轻罪重判,适用刑罚明显不当的;认定罪名不正确,一罪判数罪、数罪判一罪,影响量刑或者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的;免除刑事处罚或者适用缓刑错误,等等。在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有曾认为对某被告人“量刑畸重”而提出抗诉后,成功从一审有期徒刑10年改判为二审有期徒刑5年的案例,也有曾认为对某被告人“认定罪名不准确”提出抗诉后,成功将伪造公司印章罪改判为合同诈骗罪的案例等。

刑事抗诉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保护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树立和维护法治权威等,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编辑 刘桂瑶


(作者:读特记者 上官文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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