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是每一个家庭最不想发生的事情,尤其是当家庭中还有孩子的时候。通常,这样的家庭离婚时,除了要分清楚资产问题以外,还需沟通好孩子由哪一方抚养,甚至有时候双方还会因为争取孩子的抚养权,而闹得拳脚相加、怒目相向。
可对于江苏镇江的小女孩婷婷来说,自己真要离婚的爸爸妈妈却与常人不同。为什么这么说呢?
因生活琐事争吵不断,90后夫妻起诉离婚
故事的主角是90后的夫妻赵先生和刘女士,两人相识相恋后,于2016年登记结婚,并于同年生育了女儿。
近年来,夫妻二人却时常因为生活中的琐事闹得不可开交,且常常吵架,夫妻二人的感情也越发不和,于是,夫妻二人在2020年4月选择了分居。
可分居并没有让二人之间的矛盾缓和,反而愈发激烈!最终,妻子起诉至镇江扬中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扬中法院”)要求离婚。对此,丈夫赵先生明确表示同意离婚。
离婚时,夫妻二人在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方面没有太大争议,可是两人对于女儿婷婷该由谁抚养,却一直没有达成一致的协商结果!
令人诧异的是,两人并不是为了争夺婷婷的抚养权而产生分歧,而是两人都不愿意抚养身体健健康康的婷婷!这是怎么回事呢?
刘女士称,自己收入不高,母亲身体也不好,没有能力抚养女儿;赵先生则表示,自己经常出差,父母年龄又较大,而且孩子毕竟是女孩,跟着妈妈更有利于成长。
对此,法官组织多次调解,可最终也未能成功……
未能妥善解决孩子抚养问题,法院一审判决不准予离婚
对于这一问题,扬中法院审理认为,赵先生和刘女士夫妻双方感情已经破裂,虽均同意离婚,但孩子尚且年幼,同时,鉴于二人未能妥善解决孩子的抚育问题,法院一审判决不准予离婚。
这时,就有市民朋友感到疑惑了,夫妻双方都想离婚,法院却不判离,这合理吗?这一判决又是出于何种考虑呢?
审理本案的扬中法院法官助理王双磊替我们作出了解答。王双磊表示,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离婚案件中,判断夫妻关系是否应当解除的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本案中,夫妻双方都同意离婚,可以表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
但离婚案件不仅仅涉及夫妻感情,还包括财产分割、债务分担,更重要的就是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和探视问题。
在此背景下,法院选择先判决不予以离婚,给夫妻双方一段时间,让他们在没有第三方介入的情况下,自己把孩子的事情给协商处理好。
不准许“不养孩子”的夫妻离婚,是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
对于这一判决的解释,有的市民朋友鼓掌叫好,有的市民也担心判决会对孩子不利。这里,普法君就要好好地为大家解释一番。
假如,在夫妻双方均不愿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情况下,法官不全面探究、评估原因,不通盘考量判决可能造成的后续影响,简单地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确定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这一标准判决当事人离婚,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第六十条的规定:“在离婚诉讼中,男女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法院可以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先行裁定孩子暂由一方抚养,那会发生什么呢?
最可能发生的情况就是暂时抚养方很可能想不通,产生很强的抵触情绪,把法院的判决当成“强制命令”,并把孩子当成负担。这样既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也不利于抚养问题的完全解决!
如果因为一个判决,解除了夫妻的婚姻关系,却把孩子置于一种糟糕的成长环境中,那么,这样的判决是有偏颇、有缺陷的判决!是不负责任的判决!甚至可以说是失败的判决!这样的判决也不符合法律的本意,背离了离婚裁判的价值取向!
因此,再回过头看看法院一审判决的结果,我们可以发现,法官判决不准许“不养孩子”的夫妻离婚,等于给了赵先生和刘女士一个有关确定认领子女抚养权的“离婚冷静期”,可以让他们先缓一缓,让他们有时间思考、协商、解决抚养子女的问题。
如果在一段时间过后,夫妻二人再提离婚诉讼,并已私下商量好了子女抚养权的责任归属,那么,基于这种自愿、气顺的情绪基础,法官再作判决,就顺理成章了,孩子也能得到一种更和谐、更健康的成长氛围。
而这,也正是司法的善意和责任,更是司法对青少年的保障和关怀。
编辑 洪鹏辉 审核 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