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环境要赔542万元?潮州中院开审

记者 吴绪山 通讯员 张馥屏 林修佳
2016-08-20 03:13
摘要

记者从汕头市人民检察院获悉,8月19日上午,该院以公益诉讼人身份诉5被告郭某全、黄某雄、郑某、陈某东、姚某财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在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记者从汕头市人民检察院获悉,8月19日上午,该院以公益诉讼人身份诉5被告郭某全、黄某雄、郑某、陈某东、姚某财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在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据了解,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以来,粤东地区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潮州中院在进行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后宣布休庭,将择日另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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酸洗拆解废旧集成电路板严重污染环境

该案中,郭某全、黄某雄、陈某东租用姚佑财承包的山地,在未配套环保设施及办理环保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合作开办酸洗工场,购买硫酸、盐酸等酸性溶液进行酸洗拆解废旧集成电路板,产生的废渣被随意堆放,废水未经过环保处理通过私设的排污管对外排放。

郑某受雇于黄某雄等人。2014年12月29日,汕头市潮阳区环境保护局联合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对该酸洗工场进行查处,现场抓获黄某雄、郑某,查扣用于酸洗的材料硫酸240桶、盐酸41桶、无氟酸35桶、硝酸18桶和无水亚硫酸钠94瓶。潮阳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对该酸洗工场废水池进行取样检测,结论为:对照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pH值超标5.4个pH值单位,总砷超标2.2倍、总铬超标11倍、总铅超标3.1倍。

此案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去年10月,潮阳区法院对被告人郭某全、黄某雄、郑某作出刑事判决,各被告人没有上诉。陈某东至今在逃,姚某财近期投案并在投案当天被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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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依法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542万元

汕头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该案环境受损害的后果仍未消除,遂委托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评估环境污染损害后果,该所派员现场查勘并结合监测报告进行评估,结论共计损失540万多元。

汕头市检察院认为,郭某全、黄某雄、陈某东的行为严重污染了生态环境,已构成侵权,郑某受雇参与酸洗作业,而姚某财明知黄某雄租用土地用于开设拆解工场,仍出租给黄某雄,其行为构成共同侵权。

因汕头没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适格主体,汕头市人民检察院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和《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向指定管辖粤东环境资源类公益诉讼案件的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五被告郭某全、黄某雄、郑某、陈某东、姚某财连带承担环境污染损失542.9642万元,其中污染修复费用510.52万元、水资源损失14.04万元、环境监测费用8.4042万元、调查评估费用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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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庭审中,汕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黄基雄的委托代理人及被告姚佑财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鉴定人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派员出庭接受了质询和询问。

在法庭的主持下,公益诉讼人与被告委托代理人围绕有关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问题分别进行了陈述、质证和辩论。在此次庭审活动中,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还邀请了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旁听庭审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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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公益诉讼试点地区?为啥汕头的案件要到潮州法院审理?

2015年7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授权在北京、广东等十三个省市检察机关开展提起公益诉讼试点。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试点方案,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确定广州、深圳、汕头、韶关、肇庆、清远等6个市的检察院开展试点,试点期限为2015年7月起二年。

自去年被列为广东省公益诉讼试点地区后,汕头市检察机关以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为工作重点,深入开展线索摸排、案件办理等工作,推动公益诉讼试点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目前,全市检察机关共依法办理各类公益诉讼案件线索25件,其中以公益诉讼人身份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1件,呈报上级审查拟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案件1件;通过诉前程序办理行政不当履职案件18件,行政机关均已对检察建议予以回复。

据了解,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最高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集中管辖粤东(汕头、汕尾、揭阳、梅州、潮州)地区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一审案件、属中级法院管辖的跨地级市区域环境民事私益诉讼一审案件和当事人上诉的跨地级市区域环境私益诉讼二审案件。

编辑 Li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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