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防范新型金融犯罪?金融法治建设蓝皮书如是说

读特记者 李萍
2018-11-12 10:56
摘要

11月12日,中国行为法学会金融法律行为研究会、社科文献出版社共同举办的《金融法治建设蓝皮书:中国金融法治建设年度报告(2016~2017)》发布会在北京举行。

11月12日,中国行为法学会金融法律行为研究会、社科文献出版社共同举办的《金融法治建设蓝皮书:中国金融法治建设年度报告(2016~2017)》发布会在北京举行。蓝皮书指出,2016~2017年,我国继续坚持金融改革与创新发展的方向,更加重视用法治手段推动金融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与此同时,在影响金融安全的诸多因素中,形形色色的金融犯罪带来的负面影响不可忽视,须防范新型金融犯罪。

法治保障推动金融更好服务实体经济

蓝皮书指出,2016~2017年,我国继续坚持金融改革与创新发展的方向,更加重视用法治手段推动金融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领域的法律政策制定以及金融监管、金融司法等相关法律制度随着金融改革与创新发展进行了相应的调整。通过开展互联网金融(包括金融科技)风险整治、继续出台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相关规范性文件、对侵害金融消费者的违法犯罪活动予以严厉处罚,对投资者和金融消费者予以保护。

蓝皮书指出,2016~2017年度,为了更好地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国务院以及国务院多部门联合制定出台了许多政策和规范性文件,从几个方面对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法治保障做出了安排:发布的《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等为推动降低企业杠杆率提供政策法治保障;央行等八部委联合发文,强调工业是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是实体经济的骨架和国家竞争力的基础等,为推动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和增效益提供政策法治保障;《“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明确提出“建立绿色金融体系”等为金融服务绿色产业发展提供政策法治保障;发布的《关于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创新力度开展科创企业投贷联动试点的指导意见》等,为科创企业发展提供政策法治保障;多部委联合协同整治跨金融领域的“脱实向虚”问题。如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不过,目前,我国金融科技法治建设面临三大趋势:厘清监管职责范围,纳入现有监管框架;鼓励金融科技创新,培育良好生态体系;国际治理加速推进,双边合作渐次展开。

蓝皮书提出,金融科技监管背后体现出来的问题依旧是老生常谈的人与科技问题。金融越是技术化、智能化、高科技化,往往越需要更为严格的治理和监管体系,如何运用区块链、大数据、人工智能等负外部性很强的新兴事物来提升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正外部性,是目前金融科技领域亟待解决的问题。

防控新型金融犯罪

打击金融犯罪,维护金融安全,是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的重要内容。20世纪以来,几乎所有国家的经济安全问题都是首先从金融危机中爆发并最终对整个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在影响金融安全的诸多因素中,形形色色的金融犯罪带来的负面影响不可忽视。近年来,可以说没有哪个国家未遭受过金融犯罪的侵扰。

蓝皮书通过分析2016年以来的金融犯罪案例,在总结新型金融犯罪表现形式、犯罪特点和形成原因的基础上,提出一系列针对新型金融犯罪的防控对策,并总结了三点新型金融犯罪的特点:

一是金融犯罪网络化趋势明显。

金融犯罪网络化是指以计算机、网络为工具实施的金融犯罪,如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伪造货币罪、信用卡诈骗罪等。从近年来金融犯罪的案例看,金融犯罪网络化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金融犯罪手段的网络化,这一类型的金融犯罪,只是犯罪手段的网络化,金融犯罪的本质并没有发生变化;另一方面是网络金融产品是否涉嫌犯罪的问题。实际上,无论是金融犯罪手段的网络化抑或是网络金融产品刑法规制问题,都是近年来金融刑法重点关注的问题。尤其需要关注的是披着电子商务外衣从事信用卡诈骗、买卖假币、擅自发行公司债券等金融犯罪。

二是犯罪手段更加隐蔽。

在伪造货币犯罪案件中,借助互联网的力量,犯罪行为人一个人就可以串起整个伪造货币犯罪的链条。伪造货币所需的原材料、伪造货币的方法都可以通过网络的途径获取,犯罪嫌疑人通过网络购得犯罪所需的原材料后,可以选择任意地点伪造货币,如果公安司法机关无法掌握相关网络信息,犯罪侦查根本无从下手。在操纵期货市场犯罪案件中,连续交易、回转交易、分仓买入等犯罪方式与一般的合法交易行为极其相似,如果没有相关被害人举报,公安司法机关根本无法掌握相关案件信息。这意味着,这类新型金融犯罪的犯罪手段极其隐蔽,导致公安司法机关难以在实际危害结果出现之前对其进行预防和打击。

三是金融惯犯屡禁不止。

我国金融刑事法律体系中并没有设置资格刑,《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从业禁止的规定在近年来也鲜有适用的案例。这种立法缺陷和司法不力,间接导致了金融犯罪累犯、惯犯屡禁不止现象的出现。从近年来金融犯罪的案例看,有的金融犯罪行为人在被人民法院判决有罪之前,曾因为金融违法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进行多次行政处罚。有的判决书显示,部分金融犯罪行为人不止一次因为金融犯罪行为被判处刑罚。从金融犯罪的司法实践来看,在刑法典中增设资格刑或者提高从业禁止在金融犯罪中的适用比例十分必要。

金融科技对反洗钱犯罪规制的三方面挑战

蓝皮书指出,以互联网金融为代表的金融科技创新深刻改变了传统金融的运营模式与交易方式,传统的线下场域交易及业务程序的时空性逐渐让渡给了线上的虚拟平台,而互联网技术的应用简化了程序的繁琐,使得众多交易可以实现即时性完成。这种科技创新在促进资金流动、增加交易量的同时,也给传统的金融监管体系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其中反洗钱犯罪法律体系就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一方面现有的反洗钱法律体系凸显滞后性,不足以应对金融科技下所派生出的新的洗钱形式;另一方面,洗钱犯罪的新特点给反洗钱犯罪的监管、侦查及国际反洗钱合作等方面带来了新的挑战,行政法与刑法之间衔接不畅的问题愈发严重。

蓝皮书指出,互联网金融等金融科技创新在我国起步较晚,在2009年时中国人民银行才在其发布的《中国反洗钱报告》中将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洗钱的犯罪列为中国十大洗钱犯罪类型之中。我国的反洗钱法律体系主要是规制传统金融领域内的业态种类与交易形式,致使当前传统反洗钱法律体系难以应对金融科技下新型洗钱活动的挑战。

一是金融科技下的洗钱风险。金融科技的发展增加了资金流转的渠道,拓宽了金融交易形态与交易主体。这为洗钱活动提供了更多的空间与便利。在现实中,金融科技下的洗钱风险主要存在于两个维度:一是在金融科技应用于传统业务,即电子支付及第三方移动支付场景下所产生的洗钱风险;二是存在于金融科技拓展业态,即P2P网贷及密码货币所派生的洗钱风险。

二是利用金融科技的洗钱行为与传统监管体系的龃龉。金融科技下的新业态拓宽了洗钱的渠道,事实上为犯罪分子绕开银行系统利用非金融机构提供的支付服务进行洗钱提供了便捷,增加了资金流转中监管与追踪的困难。

三是对传统洗钱罪保护法益的影响。学术界对洗钱罪的犯罪客体一直存有争议,现行刑法将洗钱罪放置在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四节中,由此可以推测,立法者认为洗钱罪所侵害的法益主要是“金融管理秩序”。在传统金融业务的环境下,这种解释还说得过去,但是在互联网金融的背景下,洗钱罪法益的问题日益凸显。

在互联网金融环境下,很多洗钱行为可以从非银行机构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上进行操作,这使得用金融管理秩序这一客体无法有效规制新型的洗钱方式。基于此,学术界关于如何界定洗钱罪的法益及如何在刑法典中安排洗钱罪的位置产生了多种不同观点。

编辑 黄小菊

(作者:读特记者 李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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