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严厉打击!这些房屋交易“猫腻”要警惕
广州日报 刘春林
2021-04-29 06:32

广州新一轮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行动仍在继续。4月28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召开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公开承诺活动暨政策宣讲会议,宣布4月中旬至7月中旬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三个月的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联合整治行动,严厉打击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无证销售、哄抬房价、虚假销售和18项重点整治行为,切实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公布房地产中介行业中存在的3个典型违规案例

据广州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市场总体运行平稳。但部分房地产中介公司仍存在法律法规意识不强、违规经营或不规范经营等情况。广州市住建局近年来在房地产中介市场监管中发现了部分典型问题,该负责人通报了三个案例给房地产中介机构提醒警示。

案例一:出售方贺某、购买方邹某在某中介公司促成下签订了关于某房屋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交易价格为189万元。随后,中介公司在存量房网上交易系统中制作了成交价为240万的《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合同),并将该网签合同提交银行用于办理贷款手续。经核查,出售方贺某、购买方邹某确认房屋交易真实价格为189万元,提高成交价是为了骗取高额银行贷款。中介公司存在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价款合同提供便利的违规行为。

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五)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

在本案中,为骗取贷款额度,买卖双方签订网签时将交易价格提高,中介公司在明知房屋交易真实价格的情况下,为签订不同价款的网签合同提供了便利,违反上述规定。根据该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取消该中介公司网上签约资格,并处3万元罚款,对中介执业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

案例二:李某委托某中介公司出售其房屋,经中介公司提供居间服务,寻找到买家王某,王某声称其实代理弟弟看房,但未提供书面授权委托书。谈妥交易价格后,李某、王某、中介公司当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王某以购买方代理人的身份签名。合同签订后,出售方李某认为已将房屋出售给王某,而非王某的弟弟,产生纠纷。李某投诉中介公司及其执业人员未依法查验当事人及代理人的身份和权限。

根据《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提供房屋交易服务时,应当依法查验以下事项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四)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和权限”。王某虽承诺弟弟口头委托其购买房产,但未提供其弟弟的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中介公司及其执业人员未依法查验买方及代理人的身份和权限。根据该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该中介公司处以1万元罚款,对执业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

案例三:出售方马某的房屋面积为148平方米。陈某有意购买该房屋,向某中介公司询问购买房屋的贷款事宜。中介公司执业人员向购买方陈某承诺可以按揭贷款房款总额的60%。出售方马某与购买方陈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陈某向马某支付首期款300万元(约占总房价款40%),剩余60%房款通过银行按揭贷款方式支付。办理贷款手续时,银行告知购买方陈某,由于其名下已有一套住房,先所购房屋超过144平方米属非普通住宅,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只能按揭贷款房款总额的30%。购房人陈某因贷款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投诉中介公司及其执业人员。

根据《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提供房屋交易中介服务时,应当如实告知当事人房屋交易相关情况和本市房地产政策相关规定,不得为违反法律和政策的房屋交易提供服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应当知晓贷款政策及合同约定贷款比例与政策不符的情况下,做误导性承诺,导致投诉人不能履行《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上述规定。根据该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该中介公司处以3万元罚款,对职业人员处以2万元罚款。

梳理了18个房地产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易发多发的违规行为

据介绍,广州还根据投诉和市场检查情况梳理了18个房地产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易发多发的违规行为。

1.在门店、网站等不同渠道发布虚假房源信息(未取得“两证一书”的房源信息、房屋买卖或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仍未撤除的,视为虚假房源信息),造谣、传谣以及炒作天价学区房、炒作不实信息等误导消费者或市场预期的行为;

2.诱导、教唆、协助购房人通过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购房资格,骗提或骗贷住房公积金,规避限购限贷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3.垄断市场、囤积房源,采取内部认购或雇人排队制造销售旺盛的虚假氛围以及通过炒卖房号非法牟利,联手炒房人、售房人抬高房价等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

4.为客户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阴阳合同”提供便利,非法规避交易税费的行为;

5.擅自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为不符合安全、防灾标准的房屋提供租赁经纪服务以及低价收进高价租(售)出赚取差价的行为;

6.违反交易资金监管相关规定,非法侵占或者挪用客户交易资金的行为;

7.未履行书面告知义务,强制提供代办贷款、担保服务并额外收取费用的行为;

8.诱使引导客户使用“经营贷”“消费贷”等资金违规用于支付购房款的行为;

9.泄露、出售或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10.未取得营业执照或未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擅自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房地产估价活动的行为;

11.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机构信息、交易资金监管方式等内容或公示内容不完整、不准确的行为;

12.借用冒用房地产经纪人员名义签署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或者签订居间服务合同未经房地产经纪人或经纪人协理签字的行为;

13.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证书挂靠及出具虚假房地产估价报告的行为;

14.采取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驱逐承租人,恶意克扣保证金和预定金的行为;

15.为不符合交易条件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或者对购房人隐瞒抵押、查封等限制房屋交易信息的行为;

16.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担保服务,或者以捆绑服务方式乱收费的行为;

17.商品房营销电话扰民、恶意电话骚扰的行为;

18.其他违法违规的行为。

广州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各房地产中介机构要自觉规范经营行为,时刻保持“法律红线不能碰、法律空子不能钻”的清醒意识,努力改善房地产中介行业的整体形象,全面提升行业服务质量和水平。

(原标题《广州严厉打击!这些房屋交易“猫腻”要警惕》)

编辑 许舜钿 审读 吴剑林 审核 党毅浩  李林夕

(作者:刘春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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