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8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广州市地名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明确,房地产建设、销售单位发布的房地产广告中乱用地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据了解,《广州市地名管理条例》自1999年施行以来,对规范广州市地名管理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对幸福生活需要水平提升,规定部分内容已不再适应发展需要。有必要在原条例的基础上,结合广州市地名管理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新的地名管理工作规定。
地名应该怎么取?《规定》明确了8种情形,地名命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明确易懂、含义健康,不得使用违背公序良俗、内容含义庸俗或者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尊重当地群众意愿,方便群众生产生活,反映当地历史、地理、文化和地方特色;地名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通名用字应当能真实地反映其实体的属性、类别,建筑物、住宅区地名通名的使用应当具备与通名相适应的占地面积、总建筑面积、高度、绿地率等;同类地名的专名不得重名;派生地名与主地名统一,以地名命名的车站、港口、码头、机场、水库等名称与所在地的名称一致。
同时明确,一般不以人名命名地名,禁止使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外国人名、外国地名或者其简称、特定称谓;不得使用企业字号、商标、产品名称命名公共设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使用规范的汉字,避免使用生僻字或者易产生歧义的字,避免同音、近音,不得使用外文、字母;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针对近年来建筑物、住宅区建设、销售过程中公开使用未经批准的地名现象,《规定》明确,房地产建设、销售单位发布的房地产广告中的地名应当与标准地名批准文件上的地名保持一致,并在广告版面显著位置标明有关建筑物、住宅区的标准地名及其地名批准文号。
若违反上述规定,房地产建设、销售单位发布的房地产广告中的地名与标准地名批准文件上的地名不一致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对于因地名命名、更名、销名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营业执照、不动产权属证书等证照的地名信息需要作相应变更的,《条例》规定,民政部门、公安机关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为其提供出具相关地名证明、办理相关门楼号证明或者换发证照等服务。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提供上述服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原标题《广州:楼盘广告乱用地名最高罚10万》)
编辑 刘桂瑶 审读 吴剑林 审核 李怡天 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