摄影:冯致荣
如何破解案多人少难题,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司法服务质效?单纯靠增补人力资源的方式,既不现实,也容易增加管理成本,造成机构和人员膨胀。深圳法院采取推进法院购买社会化服务的方式,变“养人”为“办事”,不但能降低管理成本,还能提高财政经费使用效益。
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法院购买社会化服务,深圳中院会同市财委,征求市编办的意见,制定了《深圳市法院购买社会化服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9月12日起在全市法院实施。
《暂行办法》为改革提供制度和规范指引
记者了解到,2016年12月,最高法院将“法院购买社会化服务问题研究”列入2016-2017年度司法改革专项课题,并指定深圳中院开展调研。2017年12月,市中院完成调研报告,获评优秀课题第一名。为及时转化调研成果,破解司法供需矛盾,提高司法服务质量,市中院在总结实践经验、充分调研论证并征求市财委、市编办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实施办法》,全面推进购买社会化服务工作。
《暂行办法》首次以规范性文件的方式,明确了法院购买社会化服务的内涵,率先对法院购买社会服务运作实施各环节做出全方位、体系化规制,为推进深圳法院购买服务提供了全面、系统的制度遵循和规范指引,也为全省、全国法院推进购买社会化服务提供了制度借鉴。
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 提高司法服务质效
近年来,深圳诉讼案件量持续迅猛增长,法院案多人少问题日益突出。2013年至2017年,全市法院受理案件从188015件快速增长到448842件,年均增长24.31%。今年1-8月,共受理各类案件37万件,预计全年将超过50万件。为有效应对案件激增态势,全市法院均已在不同工作领域探索开展购买社会化服务。
《暂行办法》规定,法院购买社会化服务既包括法院向社会公众和诉讼参与人提供的部分公共服务,也包括法院履职所需的辅助性服务,并明确“凡是适合社会化服务的事项,都交由社会力量承担”,充分相信市场力量,切实解放思想,不搞大包大揽,避免机构和人员无限膨胀;在具体购买内容上,《暂行办法》将涉及诉讼服务、审判执行、法院管理、后勤保障、司法公开、信息化建设和队伍建设等领域七大类41项服务,以指导性目录的方式加以明确,实现法院购买服务事项体系化。
深圳中院研究室主任袁银平介绍,在司法资源紧缺的情况下,要求把法院和法官从繁杂的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专注于司法核心事务。同时,在一些辅助类、技术类事务实施中,市场主体也具有一定的专业性优势。推进法院购买社会化服务,有助于发挥市场主体专业、灵活、高效的优势,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提高司法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积极试点逐步推广 依据实际完善优化
据介绍,《暂行办法》还强调了购买服务的预算管理、监督管理,严格预算管理和购买标准,规范了购买方式和购买程序,对购买服务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进行全方位考核评价,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发挥绩效评价结果的导向作用,促进法院购买服务效益最大化。
深圳中院办公室主任吴友彬介绍,接下来,全市法院将加快推进法院购买社会化服务工作,推动《暂行办法》落地实施、取得实效,包括选择购买服务需求大、基础好的法院作为试点法院,把社会化与集约化、信息化结合起来,积极开展购买服务工作试点;按照《暂行办法》确定的指导性目录,在全市范围内推行法院购买社会化服务改革等。
另外,深圳中院将加强监督指导和督促检查,总结推广试点经验,并会同市财委、市编办等部门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履行司法职能和群众司法需求增长等情况,完善相关规范和措施、优化购买目录,动态调整法院购买服务内容和指导性目录,确保购买服务符合实际要求、切实发挥作用。
编辑 张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