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方格内违停该不该罚? 男子被罚后告赢交警大队?
记者 王若琳
2016-08-09 05:28

深圳男子刘某广在交通繁忙路段的黄方格内违法停车,被交警拍摄取证,并罚款300元。刘某广在缴纳罚款后向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申请复议,然而复议结果维持了交警的执法行为。即使时隔三年,不服复议结果的刘某广还是将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口岸大队告上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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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被驳回诉讼请求后,刘某广提出了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刘某广胜诉,撤销原判决和交警的原行政执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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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方格内违停的车辆,来自深圳交警微博

那么问题来了:在黄方格内违停,究竟该不该被罚款?刘某广的行为明明违法,却为何在被罚款后还能告赢交警大队?一起来看看这期案件的具体分析:

 

【当事人基本情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口岸大队

 

【基本案情】

●2011年6月25日上午7时56分许

△刘某广驾驶粤BV***6号小型汽车在建设路香格里拉门前路段实施了在黄方格违法停车的交通违法行为。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口岸大队的民警对刘某广上述行为进行拍摄取证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口岸大队经初步审查认定刘某广违法事实成立,遂向刘某广发出处罚通知短信

●2011年7月6日

△刘某广收短信后至银行缴纳了300元罚款。

△刘某广向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申请复议。

●2011年9月2日

复议机关于2011年9月2日作出深公交(复)决字第201172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决定维持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口岸大队的具体行政行为。

 

●2014年8月15

刘某广领取该复议决定书后,仍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

【一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刘某广的诉讼请求。

刘某广不服判决结果,提起上诉。

【二判决】

△二审改判,撤销原审判决;

撤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支队口岸大队对刘某广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裁判理由】

二审法院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第四条规定,交通警察对于当场发现的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可以纠正的违法行为,应依照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处理,现场纠正违法行为、口头警告违法行为人后放行。

交警部门如对上述法定情形可不予罚款处罚的违法行为予以罚款处罚,可构成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

本案中:

▲驾驶人行为属于可现场纠正的违法行为

根据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支队口岸大队作出处罚依据的两张照片,刘某广驾驶机动车在属于公告的交通繁忙路段的道路边临时停车,部分车身压住黄方格,违反了机动车临时停车规定,但属于驾驶过程中的临时停车,该时段和路段没有交通繁忙情形,未显示刘某广的违法行为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驾驶人未离开车辆,属于可以现场纠正的违法行为。

▲双方对拍摄者和执法者身份有争议后确认系交警摄录取证

△双方对于现场违法行为照片的拍摄者有争议,刘某广并未亲见拍摄照片人员,经过现场辨识认为是交通协管员所拍,而无其他证据印证该主张;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口岸大队的交通警察出具了执勤情况说明,自述为本人摄录取证,亦无其他证据印证该主张;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中,关于一名交通警察进行简易程序行政处罚时进行调查取证的规定和交通警察忠实依法履行职责的一般要求中认为,交通警察陈述的证明力优于执法对象陈述的证明力。

因此,在双方均只有当事人陈述的情况下,参照以上规定和要求,应认可交通警察陈述的证明力优于执法对象陈述的证明力,确认交通警察在刘某广违法停车现场摄录取证。

▲但同时交通警察没有依照现场纠正违法行为口头警告后放行的规定处理。

正是因为交通警察在现场执法,而刘某广的违法临时停车行为不是无法当场纠正、已经无法纠正或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交通警察并没有依照现场纠正违法行为、口头警告后放行的规定处理。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划定的交通繁忙路段违法停放车辆或者临时停车的,交通警察可以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施取证后,作出处罚决定。”该条主要是对交通繁忙路段违法停放车辆或者临时停车的处罚取证程序的规定,而非一律予以行政处罚的规定。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口岸大队提供的2010年《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划定交通繁忙路段和进一步规范机动车停放管理的通告》,附件内容为在划定的交通繁忙路段不得停放或者临时停放机动车,对于机动车驾驶人未离车的临时停车并没有明确规定。

△交通繁忙路段是指交通繁忙时的路段,应当具有路段和时段两项标准,通告没有明确交通繁忙路段的时段。认为公告的路段全天都属于交通繁忙路段而对违法停车行为应予处罚,显然与生活经验和执法实际不符,违法临时停车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可以纠正和口头警告后放行的处理,依法在交通繁忙路段亦应适用。

【案件结论

综上,法律法规规定交通警察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临时停车违法行为,予以现场纠正、口头警告后放行,本案证据照片显示刘某广的违法停车行为显然属于此种情形,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口岸大队以交通繁忙路段违法停车为由予以行政处罚,适用法律不当,不予支持。原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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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专家:王贵松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本案的意义:

○在道路交通的行政处罚决定案件中,法院运用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适用了现场纠正违法的法律规定,指出了罚款决定之外的另一种可能性,实质上是纠正了交通执法部门的法律适用错误。在交通并不繁忙的路段临时停车,属于可以现场纠正的违法行为。

○法院结合法律目的,限缩解释交通繁忙路段的含义,明确了路段和时段两项界定标准,也为执法者划定交通繁忙路段指明了考虑因素。

○针对双方均只有当事人陈述的一对一证据情形,法院认为交通警察陈述的证明力优于执法对象陈述的证明力,运用优势证明标准,确认了交通警察在违法停车现场摄录取证的事实,解决了事实认定中的一个难题。

编辑 耿超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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