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滴司机猥亵女乘客 获刑一年半

记者 王若琳 通讯员 吕静
2016-08-09 03:48
摘要

蔡某是一名“滴滴”车主,却在接载女乘客的途中对女乘客进行威胁侮辱,然后将女乘客丢下车,还抢走了对方的手机和现金。

蔡某是一名“滴滴”车主,却在接载女乘客的途中对女乘客进行威胁侮辱,然后将女乘客丢下车,还抢走了对方的手机和现金。近日,蔡某因强制侮辱妇女罪被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蔡某系滴滴车主,被害人夏某姿因乘坐过蔡某的车而与其认识。2016年4月4日13时许,蔡某通过微信联系到被害人夏某姿称可以送其回惠阳,被害人夏某姿按照约定在龙华新区龙华街道望成路太松大厦附近上了蔡某的比亚迪小轿车。蔡某驾车行驶到龙华新区福城街道章阁天安制造厂附近时将车停下,后蔡某不顾被害人夏某姿的反抗,在车上脱下夏某姿的衣服和裤子,并抚摸夏某姿的乳房和阴部。蔡某用手强行拉着被害人夏某姿的手,让夏某姿帮助其手淫。蔡某还故意让被害人夏某姿看到其车上有刀,以达到威胁夏某姿的目的。随后蔡某驾车将被害人夏某姿拉到龙华新区民治街道金地梅陇镇,让夏某姿下车,并强行拿走被害人夏某姿的苹果6PLUS手机(价值5290元)及现金1000元钱。蔡某留下了被害人夏某姿朋友的地址,称过两天安全了就寄回财物给被害人夏某姿。2016年4月5日,蔡某主动到民治派出所投案自首。

宝安法院认为,被告人蔡某采用暴力胁迫方法侮辱妇女,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侮辱妇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蔡某的辩护律师认为蔡某有自首情节,为其做了轻罪辩护。宝安法院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强制侮辱妇女罪,但关于其自首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7月27日,宝安法院对该案进行一审宣判,被告人蔡君犯强制侮辱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编辑 耿超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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