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港澳三地畅谈保险业热题 银保业务创新发展正当时
读特记者 张程 文/图
2018-08-26 23:38

近日,“第四届深港澳银保业务交流会”在深圳举行,共同探讨三地银行保险业务向本源回归、高质量发展转变的新路径。会上有观点指出,作为银行及保险公司的重要业务板块之一,银保业务仍具有广阔发展空间,重点则在于如何通过双方联动合作,为保险消费者创新打造出更个性化、多元化的金融服务。

需银行、险企加强合作力度

会上,与会嘉宾研讨了银保经营模式和合和机制的创新发展,进一步深化银保代理关系,探索可持续发展的长期市场合作战略,并深入交流了深港澳三地银保产品研发推广的成功案例与先进经验,分享港澳银保特色服务模式。

记者在会上了解到,深圳保险行业发展稳健。截至去年底,保险业增加值占我市金融业增加值比重超过20%,占深圳GDP比重接近3%,成为深圳金融市场发展的重要力量。

“截至今年6月底,深圳共有保险法人机构25家,保险分公司73家,专业保险中介机构129家,保险兼业代理399家,保险法人机构资产总额达到4.24万亿元,继续位居全国第二。”深圳保监局中介处处长王影表示。

记者了解到,我国银保业务自1999年问世以来,成为银行业和保险业的重要收入来源。今年银监会和保监会的职责整合,被普遍认为是银保业务实现良性发展的“利好”之一。在深圳地区,保监局、银监局已多次联合发文规范银保业务发展,做好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风险防范化解,加强银保业务销售行为管理,并要求商业银行应配备必要设备,对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销售环节开展录音工作。

事实上,银保业务诞生的初衷是让消费者享有“一站式”便利快捷的金融服务。良好的银保业务合作不仅有助于深入挖掘市场需求,为消费者培养成熟的保险理念,还能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保险公司业务规模。

“银保业务的良性发展,更能满足银行在利率市场化深入推进和资管新规落地背景下提升非息收入的业务转型需求。”一位保险业人士指出,双方可以共享消费者资源与销售渠道,在创新设计出差异化产品的同时,建立互通的售后服务网络系统,为消费者提供更为个性化、多元化的金融服务。”

犹豫期内可无条件解约

银保产品作为重要的销售渠道,市民在购买时有哪些重点需要注意?在银保监会发布的消费提示中指出,消费者需要谨防混淆产品类型、夸大产品收益、隐瞒产品情况这三类销售误导行为。

第一类“混淆产品类型”,主要是以储蓄存款、银行理财、基金等其他金融产品的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或将保险产品宣传为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机构共同开发的产品等,没有如实向消费者说明所推荐产品是保险产品。

第二类“夸大产品收益”则是对保险公司的股东情况、经营状况以及过往经营成果进行虚假、夸大宣传,或对保险产品的不确定利益承诺保证收益等,没有如实向保险消费者说明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等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

第三类“隐瞒产品情况”,是没有如实向保险消费者说明与保险合同相关的重要信息,比如隐瞒保险产品的除外责任,提前退保可能产生的损失,费用扣除情况,犹豫期的起算时间、期间以及享有的权利等。

银保监会同时提示消费者,根据相关规定,商业银行代理销售的保险产品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应在保险合同中约定15个自然日的犹豫期,这一时间是有自投保人收到保险单并书面签收之日起计算。“在犹豫期内,消费者可以无条件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除扣除不超过10元的成本费以外,退还全部保费。”

“他山之石”可成示范

在市场层面,近年一些风格激进的保险公司选择轻资产发展模式,利用银保渠道快速打开局面,再利用投资做高投资收益赚取利润。不过,这样的爆发式增长难以抵挡监管趋严,加之各保险公司相继展开了业务转型,今年上半年,银保渠道保费出现大幅下跌。

王影坦言,我国目前银保业务发展仍然处于初级阶段。“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合作无论从业务模式还是产品设计上,仍然局限在浅层次的协议代理,尚未形成长远、双赢的战略伙伴关系。”

值得期待的是,国内保险业有望借着粤港澳大湾区的“东风”迎来机遇。王影表示,深圳将努力做好保险业参与大湾区建设这篇“大文章”,积极探索深、港、澳三地保险市场在产品、服务、资金、人才等领域互联互通的方法。

在湾区内,香港的保险市场相对成熟,有望成为我国保险行业参考借鉴的样板。在前述会议上,香港保险业监管局市场行为执行董事浦伟光介绍了香港市场的银保业务现状。

“目前,香港大约有38家银行代理销售约50家保险公司的产品,约19000名银行职员登记成为保险业务代表,占整体保险中介人数的20%。”他表示,由银行销售的保险产品较为多元化,包括旅游、医疗、汽车、个人意外及储蓄、退休、年金等。

记者了解到,在香港,银行已成为香港保险市场的主要销售渠道之一,保险业务与银行业务交叉销售情况普遍。在该市场2017年通过银保渠道销售的长期保险,有关的新造保单保费约占了所有销售渠道的40%。

“在监管上,保监局与香港金融管理局共同制定了有关银保业务方面的监管政策。”浦伟光介绍,如保险中介人为银行,在新的法定保险中介人监管制度下,保监局可将有关前线巡查及调查权力转授予金管局。而发牌及纪律惩处则由保监局负责。

编辑 刘桂瑶


(作者:读特记者 张程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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