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群众办实事:司机故意损坏货物却要托运人赔钱?看看坪山区人民解员怎么说
深法宣 通讯员 叶鹏飞 黄格
2021-04-12 16:50

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各行各业在疫情防控常态化时期都呈现出了复苏甚至是迅猛的发展势头,因此各类经济纠纷的数量不断攀升。同样的,解决经济纠纷地方式也有很多,主要包括双方协商、申请调解和仲裁、提起民事诉讼等。其中,调解因其低成本和快捷性成为许多经济纠纷当事人解决问题的首选。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例经济纠纷调解案件吧。

一、案情简介

2021年3月24日,杨某和梁某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由杨某代办托运。次日,杨某与曾某订立运输合同,约定由曾某向收货人梁某运送200件某品牌饮料。次日凌晨四时三十分,曾某到达梁某公司所在仓库时,因等待前车卸货时间过长,遂曾某向杨某提出要求支付压车费用,以弥补自己同时段无法跑其他业务的损失。未得到杨某明确回复,又等待了1个多小时,仍未等到自己的车卸货,曾某胸中怒火燃起,直接打开后车门,径自将饮料从车内丢出,导致其中50余件饮料包装不同程度受损。曾某还驾驶货车堵在仓库大门前大吵大闹,扬言若杨某不支付压车费自己就不卸货。梁某闻讯后报警。碧岭派出所接警后在初步调解不成后,将该案件委托给碧岭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驻碧岭派出所人民调解工作室进行调处。

二、调解过程

鉴于梁、曾二人见面就争吵的情况,调解员黄格遂采取冷处理法,将其二人各置一隅,待其冷静后在进行面对面调解。调解员分别向当事人了解事情的原委后,立即联络通知杨某到场参与调解。同时调解员了解本案的主要矛盾焦点为:1、梁某要求曾某赔偿其货物损失一千元;2、曾某要求杨某向其支付未结清的四百元运输费和六百元的压车费;3杨某表示因曾某故意毁坏货物,故不愿支付给曾某六百元压车费。矛盾焦点和当事人诉求都找到了,遂调解员立即通过普法教育的方式针对矛盾展开面对面调解。

首先,调解员介绍道:《民法典》第六百零三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由于杨某与梁某约定的交付地点为梁某的仓库,又因为货损是发生在交付之前的,故货损应由出卖人杨某承担。

其次,对于梁某的损失,调解员又介绍道:《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依法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处理。

且杨某与梁某之间的购买合同中,存在有关包装的约定:如印有生产批次的外包装破损则不予验收,四分之一以上货物达不到验收标准,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买受方享有合同解除权,卖方承担总货物价值10%违约金责任。故应由杨某向梁某支付违约金。

杨某听后表示自己也是以诚信立身的人,既然法律这样规定并且双方的合同也有约定,自己也同意向梁某支付一千元的违约金。

再次,调解员向当事人介绍道:《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曾某听后也明白自己故意损坏货物的行为不对,故提出用杨某应支付而未支付的四百元劳务费和六百元压车费抵销此一千元赔偿款,杨某表示同意。

三、调解结果

最终,三方自愿达成和解,并且以当场履行支付义务的圆满结果了结此事。

编辑 郑双喜 审核 刘杰

(作者:深法宣 通讯员 叶鹏飞 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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