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这件事深圳要修法 最高可能罚你一百万
记者 解树森
2016-08-06 15:47

近日,市法制办针对《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修订稿》)公开征求社会意见。记者发现,《修订稿》有不少重磅举措,如拟加大对环境污染的处罚力度最高可罚款百万元、将噪声扰民纳入按日连续处罚等。

现行法规诸多领域严重滞后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于1994年通过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颁布实施,2000年修正,并于2009年进行了全面修订。

记者了解到,该条例作为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领域的“基本法”,施行以来在环境保护规划、污染物排放控制、生态环境保护、环境监督管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特别是近年来国家和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修改,《条例》的一些内容已经不适应当前我市社会经济形势发展,部分内容与上位法规定存在不一致,如按日计罚、查封扣押、排污许可等制度以及法律责任等,需要进行修订。

据介绍,当前我市环境管理实践和依法行政亟需解决的问题集中体现在:市、区、街道及其相关职能部门环境保护管理职责不明确;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不清晰;环保行政审批和监管制度不符合政府职能改革精神;水、大气、土壤等重点领域环境管理措施滞后;光污染、建筑物室内装修环境污染等新型环境问题的监管职责不明确,环境违法行为惩处力度偏弱等。

排污许可证期限不超5年

针对上述问题,《修订稿》进一步明确政府环境保护责任,实施环保履职报告和环保考核制度;强化主体责任,厘清政府、政府相关部门、企业、公众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责任;深化行政审批改革,减少环保审批事项和环节。

《修订稿》增加了水、大气、土壤、危险废物等管理要求,包括强化对直排偷排等不正常排污行为的管制,进一步明确环保和水务部门的监管职责;在大气污染防治方面,增加对高排放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气管理和建筑工地扬尘污染控制,明确露天烧烤、焚烧垃圾等违法行为的监管主体;在噪声方面,调整社会生活噪声管理标准和主体,增强可操作性;在固体废物管理方面,实行固体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场所驻点监管与考核制度,鼓励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强化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风险管控义务;在土壤污染防治方面,规定了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调查和污染源排查、土壤环境风险评估以及污染场地的治理修复等要求。

与此同时,《修订稿》拟对现行排污许可制度进行改革,实施环评审批与排污许可同步衔接;取消临时排污许可证相关规定,明确排污许可证期限不超过5年;实施排污许可证动态管理,强化持证单位自主申报、自行委托监理、自行监测、年度报告、主动公示等主体责任,同时对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无证排污行为实施严查严处。

环境违法成本将大幅提升

记者注意到,在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方面,《修订稿》修改了按日连续处罚制度,明确了按日连续处罚的种类,将噪声扰民、信息公开等纳入按日计罚范围;修改了按日连续处罚的每日罚款额度、计罚期间,在具体程序与上位法保持一致。

此外,《修订稿》规定了“双罚制”,在对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处罚的基础上,增加了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负直接责任的人员责任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被吊销排污许可证的、被责令停产整治、造成较大级别以上环境污染事件的,除对单位进行处罚外,环保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值得注意的是,《修订稿》提高了环境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对违反排污许可证管理等违法行为,最高罚款一百万元。此外,《修订稿》将道歉承诺作为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法定情形,违法者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主动在主要媒体公开道歉和承诺,并公布整改措施的效力,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9月3日前,市民可通过市法制办官方网站、“深圳法制”微信公众号、电子邮件(qinbz@fzb.sz.gov.cn)等方式表达意见。

编辑 耿超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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