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纪律由谁制定、如何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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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9 19:20

1.起草

党的纪律规范属于特别重要的中央党内法规,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由党中央组织起草。草案的内容一般包括:名称,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具体规范,解释机关,施行日期。

在起草过程中,需要把握以下环节要素:首先,要深入调查研究。全面掌握实际情况,认真总结历史经验和新的实践经验,充分了解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调查研究可以吸收党委及其工作机关法律顾问和有关专家学者参加,或者委托专门机构开展。其次,要注意与现行党内法规相衔接。对同一事项,如果需要作出与现行党内法规不一致的规定,应当在草案中作出废止或者如何适用现行党内法规的规定,并在报送草案时说明情况和理由。再次,在草案形成后,应当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范围根据党内法规草案的具体内容确定,必要时在全党范围内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应当注意听取党代表大会代表和基层党员、干部以及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党内法规草案,应当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征求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网上征询等形式。最后,起草部门和单位向审议批准机关报送草案,应当同时报送草案制定说明。制定说明应当包括制定的必要性、主要内容、征求意见情况、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商情况等。

2.前置审核

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审议批准机关收到草案后,交由所属法规工作机构进行前置审核。主要审核下列内容:

是否符合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等政治要求;

是否同党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相抵触;是否同宪法和法律不一致;

是否同上位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是否与其他同位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同一事项的规定相冲突;

是否就涉及的重大问题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商;

是否存在谋求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问题;

是否符合制定权限、程序以及规范表述要求。

对存在问题的草案,法规工作机构经批准可以向起草部门和单位提出修改意见。如起草部门和单位不采纳修改意见,法规工作机构可以向审议批准机关提出修改、缓办或者退回的建议。

3.审批

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中央党内法规中的准则,一般由中央全会审议批准;条例,一般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比如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年7月31日经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

4.发布

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经审议批准的草案,由法规工作机构审核并按照程序报批后发布。党的纪律规范属于中央党内法规,采用中央文件形式发布。发布时,标题应当添加题注,载明制定机关、通过日期、发布日期。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题注所包含的这些要素,连同规定的施行日期一起,就完整体现了一部党内法规最为重要的信息。党内法规添加题注,主要目的是从形式上把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区分开来,进一步彰显党内法规的权威性严肃性,也便于党内法规的修改等活动。为提高党的纪律规范普及度和知晓率、便于教育宣传和贯彻执行,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不得公开或者按照有关规定不宜公开外,应当在党报党刊、重点新闻网站、门户网站等党的媒体上公开发布。

5.试行

对于实际工作迫切需要但还不够成熟的党内法规,可以先试行。试行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比如1997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采用的就是先予试行的方式。

编辑 欧阳林海 审核 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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