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受贿百万为赌场“护法”!惠州市监察委首例留置案宣判

读特记者陈海峰 通讯员 卢思莹 叶彩云 黄淑瑜 文/图
2018-08-20 18:51
摘要

​身为警察,却为赌场“护法”,并为此收受贿赂136万元。博罗法院公开宣判首例惠州市监察委留置案.

身为警察,却为赌场“护法”,并为此收受贿赂136万元。8月20日,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博罗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一起公安巡警指导员充当恶势力“保护伞”的案件,以受贿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决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

惠州市监察委首例留置案件

被告人郭某某,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巡警大队二中队原指导员,2018年2月24日,因涉嫌受贿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被惠州市监察委留置调查,并以上述罪名调查终结,向惠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根据指定管辖相关规定,惠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博罗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案,博罗法院于8月1日依法公开审理。据介绍,该案为惠州市监察委办理的首例留置案件。

受贿136万获刑五年半

博罗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3月至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人郭某某身为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巡警大队二中队指导员,先后多次通过该区公安局治安大队某中队中队长骆某辉(另案处理)等人职务上的行为,为邱某源、林某洋(均另案处理)等恶势力开设赌场疏通公安局相关职能部门的关系,分别收受邱某源、林某洋人民币共计136万元,其中送给骆某辉10万元;期间,被告人先后5次利用骆某辉等人提供的信息,充当恶势力“保护伞”,向邱某源、林某洋通风报信,帮助开设赌场的犯罪分子逃避处罚。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郭某某于2018年1月6日收受林某洋的37万元赃款,已被惠州市公安局扣押并转至中共惠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账户;后被告人郭某某又主动退回收受的剩余赃款89万元。

博罗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多次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共计136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身为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邱某源、林某洋等恶势力开设赌场疏通公安机关内部关系,并向恶势力通风报信,充当“保护伞”,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其行为又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其中包含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属坦白;且已退回其收受的赃款,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以下判决:被告人郭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迟来的忏悔

“身为一名国家工作人员,本应该为社会的安定、为国家作出更多的贡献,但是因为放松了学习,放松了警惕,走上这条违法犯罪的道路,损害了党和人民的利益,给家庭造成了伤害,追悔莫及,我错了……”,被告人郭某某表示深刻忏悔,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一定会诚心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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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留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留置是涉及被调查人的人身自由的一项严厉措施。

“本案中,郭某某是从警20多年的老民警,具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力,可能与其他涉案人员串供,且有可能逃跑、毁灭证据。我们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对留置措施规定的涉案、证据和法定情形三个要件研判后认为,郭某完全符合上述要件,所以决定对其采取留置措施。”负责此案的惠州市监察委员会五室主任谢东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三条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编辑 刘桂瑶


(作者:读特记者陈海峰 通讯员 卢思莹 叶彩云 黄淑瑜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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