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一女子立遗嘱:欲捐献遗体,帮助有需要的人
羊城晚报 广东普法网
2021-04-01 10:09

“我今天是来立遗嘱的!等我去世后,我要捐献遗体。”近日,穿着简单朴实、说着一口“东莞普通话”的刘女士一走进东莞公证处,便向在场的工作人员说道。

刘女士是东莞当地的一名中医药研究者,目前身体状况良好。她不仅希望在有生之年继续加强中医药研究,而且她还希望在自己去世后,也能继续发挥“余热”,将器官留给有需要的人。于是,经过深思熟虑,她决定将遗体无偿捐献出去。

刘女士称,自己曾到东莞公证处进行咨询,并留下了联系方式。最近,公证处的工作人员告诉她,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有了明确的规定,刘女士可以通过立遗嘱来实现自己捐献遗体的心愿了。

经办公证员与另一公证人员将《民法典》中的相关法律条文,向刘女士进行了解说。一番解释过后,刘女士表示自己已经完全知悉遗嘱行为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同时,刘女士还表明,自己将会做一个全面体检,并将体检报告留作有关部门参考;她是无偿捐献,不要任何回报;其捐献的内容包括其的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此外,刘女士指定其女儿在其死后处理捐献的事宜。

经办公证员与另一公证人员在与刘女士充分沟通之后,为刘女士受理了公证申请,按刘女士的意思,为其打印了遗嘱,并与刘女士逐字逐句地确认了遗嘱内容。经办公证员对办理过程进行了录像,并告知刘女士,录像光盘、卷宗材料和卷宗信息将作为保密资料,以密卷形式永久保存。

《民法典》: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无偿捐献遗体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条规定: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其捐献。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前款规定同意捐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订立遗嘱。

本案中,刘女士正是通过订立遗嘱,实现了自己无偿捐献遗体的心愿。


编辑 伍偲 审核 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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