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聘“兼职”却干非法买卖!这12个人被提起公诉了

读特记者 张燕 通讯员 向心悦 王倩
2018-07-27 21:14
摘要

近日,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被告人姜某某等12人以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提起公诉。

听说买卖他人银行卡可以牟利,姜某某、吴某某经过策划,通过互联网以“招兼职”为由招兵买马、发展下线以80元到100元不等价格收购他人银行卡,然后卖给收卡团伙牟利。近日,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被告人姜某某等12人以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提起公诉。

经查,2017年11月起,被告人姜某某、吴某某从熟人处得知买卖他人银行卡也可成为牟利途径,经策划后,两人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某县一出租房为总部据点,通过网络、微信等方式在广东省深圳市、广州市、珠海市、佛山市、东莞市等地招兵买马,并组建培训了客服、各地市领队、验卡队三类组员,每名成员的收入按照实际业绩进行提成。

据介绍,其作案套路如下:首先在网上发布信息招揽顾客。被告人姜某某、吴某某通过某网络平台对外发布招聘证券充场人员信息,名为兼职,实际是以每套(银行卡、U盾等)人民币80至100元的价格收购他人银行卡并获得他人登记个人信息、联系方式等资料。

2018年1月5日,深圳警方接到群众举报,将深圳地区领队即被告人高某某、苏某某二人抓获。并以此为线跟进深挖,至2018年3月,姜某某、吴某某及下线员工等10人在桂林、汕头、茂名等地陆续被抓获归案,警方共缴获非法持有的银行卡及U盾达50余套。至此,这条包括收购卡证、雇佣开卡员、专业验卡、贩卖银行卡等环节在内的非法产业链怦然断裂。

据被告人姜某某归案后供述,他们招揽来的所谓“兼职人员”,大部分都是学生、农民工、社会闲散人员,这些人员法律意识淡薄,贪图小便宜,拿着自己的身份证到各银行开卡,再贩卖给收卡团伙,收卡团伙再以更高的价格卖给其他团伙使用。收卡团伙内部也分为上线、下线,他则负责发展下线,并将各地收购来的银行卡卖给上线,从中赚取差额利润。

【检察官说法】

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指出,在非法买卖的银行卡的背后,已然形成一条非法产业链,在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洗钱、行贿、受贿、逃税等多类违法犯罪活动中,非法交易的银行卡被犯罪分子大量使用,为下游犯罪创造便利条件、成为滋生犯罪的温床。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2005年《刑法修正案(五)》增设的罪名,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达到法定数量的,应予立案追诉。根据法律规定,刑法意义的信用卡,是指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即包括了日常生活中的的借记卡和具有透支功能的信用卡等。

信用卡涉及信用和资产安全,在使用信用卡时必须遵守国家对其的相关管理制度。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各商业银行的章程一般也设定了信用卡由本人使用的规则,依据持卡人与银行之间的合作关系,持卡人一旦领用信用卡,也受到章程约束。因此,即使出卖、赠与信用卡等行为是持卡人真实意思表示,但是这种意思表示不符合法律规定,故不应成为合法性依据。

对于那些为小利而自愿出售个人银行卡的群体,检察官提醒:银行卡内存储了很多个人信息,如果因贪图小便宜出售自己的银行卡,而被收卡人用来从事非法活动,将给银行卡合法持有人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甚至承担刑事责任。一旦所售银行卡出现信用问题,最终都会追溯到核心账户,会导致个人信用受损,甚至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持卡人非法出售自己的银行卡时明知他人用来实施犯罪活动,仍出售或者出借银行卡的,持卡人可能构成共同犯罪,与具体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人员共同承担刑事责任。

编辑 党毅浩

(作者:读特记者 张燕 通讯员 向心悦 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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