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再吃官司!龙门法院首例拒执罪案开庭

读特记者 陈海峰 通讯员 秦达惠 周泽锋 文/图
2018-07-25 17:58
摘要

7月25日上午9时,惠州市龙门县人民法院首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公开开庭审理。

7月25日上午9时,惠州市龙门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龙门法院”)首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在龙门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该案源于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3年,经龙门法院一审、惠州中院二审依法审理,判决陈某珍、被告人李某锋付清丧葬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合计352404.76元给李某添、谭某娇,以及支付鉴定费8000元、出庭费2500元。判决生效后,因陈某珍、被告人李某锋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李某添、谭某娇遂向龙门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期间,龙门法院依法向陈某珍、被告人李某锋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其均以各种理由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2014年7月30日、2017年11月14日,龙门法院曾两次决定对被告人李某锋予以司法拘留15日。拘留释放后,被告人李某锋仍声称自己没钱,对执行人员的耐心规劝及严肃告诫置若罔闻。

据了解,2015年5月15日,被告人李某锋以其大儿子个人名义与龙门县某旅游公司签订合同,将家庭共有的14.87亩土地出租给该公司,并于当天收取了该公司两年土地押金和四年土地租金共计80298元。后被告人李某锋将该隐藏、转移的财产用于装修房屋等消费。2017年9月21日,被告人李某锋所在的村集体分红,其在村委会冒签其大儿子的姓名领取了其一家7口人的分红共计17850元,从而隐藏、转移自己可供执行的财产,拒不执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锋作为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判决,通过隐藏、转移财产,致使判决无法执行,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被告人李某锋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合议庭经评议后决定择日宣判。

编辑 刘桂瑶


(作者:读特记者 陈海峰 通讯员 秦达惠 周泽锋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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