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咱们深圳市光明新区
有些企业老板对安全隐患排查不重视
有的企业防爆安全措施做得不到位
有的企业机械设备维护保养不到位
有的企业消防设施无效也不闻不问
殊不知,小隐患隐藏大危险
如果不及时整改,随时都可能引发事故
6月份,咱们光明新区安监局
就查处了6家典型生产违法企业
他们共被处罚款12万元
赶紧来看看本期的曝光台吧
典型案例曝光台
1、危险化学品监管
违法企业:启悦线缆制品(深圳)有限公司
【 违法事实 】
2018年6月7日,光明新区安监局执法人员在对启悦线缆制品(深圳)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危化品临时储存点未安装相应的安全设备、设施(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危化品临时储存点电气线路未按国家标准进行安装(未整体防爆);危化品临时储存点使用非防爆型电子温湿度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 处罚情况 】
2018年7月6日,光明新区安监局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和《深圳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17年版)》序号13实施标准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人民币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工贸企业监管
违法企业:深圳市顺镒五金机电有限公司
【 违法事实 】
2018年5月22日,光明新区安监局执法人员在对深圳市顺镒五金机电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 处罚情况 】
2018年6月22日,光明新区安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人民币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职业卫生监管
违法企业:鋐隆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 违法事实 】
2018年5月23日,光明新区安监局执法人员对鋐隆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未对机械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 处罚情况 】
2018年6月20日,光明新区安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七十一条第(四)项,参照《深圳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17年版)》序号5014实施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三)项,参照《深圳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17年版)》序号1014实施标准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4、安全生产培训监管
违法企业:深圳信宝自行车有限公司
【 违法事实 】
2018年5月17日,光明新区安监局执法人员对深圳信宝自行车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 处罚情况 】
2018年6月6日,光明新区安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对该公司处以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5、消防安全监管
违法企业:恒寿科技园B栋(深圳市恒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合水口分公司)
【 违法事实 】
恒寿科技园B栋(深圳市恒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合水口分公司)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
【 处罚情况 】
光明消防监督管理大队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决定对恒寿科技园B栋(深圳市恒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合水口分公司)作出罚款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违法企业:鑫润表业制品(深圳)有限公司
【 违法事实 】
鑫润表业制品(深圳)有限公司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占用防火间距。
【 处罚情况 】
光明消防监督管理大队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的第八十六条第 一 款第(一)项、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鑫润表业制品(深圳)有限公司罚款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可能有人会说
这不都是些小隐患吗
但小隐患隐藏的大危险你们不担心吗
危化品临时仓库安全措施不到位
随时都可能发生爆炸、火灾事故
机械设备维护保养不到位
随时都可能发生机械伤害事故
消防安全设施处于无效状态
一旦发生火灾事故,死伤的又会是谁......
今天咱们就结合第一个案例
来重点了解一下危化品临时存放的要求
可能有部分企业老板错误地认为
自己的企业并非危化企业
危化品存放量也不多
电气设备防不防爆没多大影响
因此对其安全标准、防范措施都放松了要求
殊不知,很多小隐患平时看起来不危险
一旦遇到突发事故
小隐患隐藏的大危险就会被引爆
事故案例
2017年5月,某企业冷库的制冷机发生故障,老板通知维修人员来维修。维修完毕后启动机组运行,并于下午6点左右移交给冷库使用。当晚大约10点钟左右,值班人员听到冷库压缩机方向传来尖啸声,发现有气体大量泄漏,迅速离开后,随即冷库发生了爆燃,冷库部分墙体垮塌,未造成人员伤亡。
事故原因:冷冻机采用的制冷剂是烷类易燃液体,在压缩机维修后重新运行过程中,冷冻机制冷剂发生大量泄漏,而位于半地下结构的制冷机房是有限空间,制冷剂泄漏后形成的气体混合物在室内集聚达到了爆炸浓度,而机房的电气设备不防爆产生点火源,导致爆炸事故发生。
因此,小隐患千万不能小看
今天,咱们就来重点梳理一下
危化品临时存放场所有哪些基本安全要求呢
危化品临时存放场所基本安全要求
1、危化品临时存放场所设置要求
◆ 应靠外墙设置,与其他生产作业场所、仓库采用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彻底分隔;高层厂房内不得设置危化品临时存放场所。
◆ 应当设置在相对远离作业人员和安全出口的部位。
◆ 应当安装相应的安全设施、设备,电气线路应按照国家相关安全标准进行安装,配置的电气设备必须是防爆型。
◆ 应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和必备的消防设施、设备。
◆ 禁忌物(化学性质相抵触、灭火方式不同)不能储存在同一临时存放场所内;危化品安全标签齐全;同一临时存放场所内危化品应分类、分堆、有序存放。
◆ 临时存放场所门口安装视频监控系统。
◆ 禁止超量存放,按生产工艺要求,存放总量不得超过日均3倍使用量(可以按包装的单件为界),最大存放量或者单日使用量超过1000Kg的,需按法律法规等要求设置单独危化品储存仓库。
2、危化品临时存放场所安全管理要求
◆ 要有专人负责危化品管理,专管员必须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员合格证,并具备电脑信息录入和工作留痕管理能力。
◆ 要建立隐患自查自纠机制,并做好记录;制定操作规程;张贴安全周知卡。
◆ 使用的危化品必须录入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平台(包括录入品名、月使用量、供货单位等),危化品出入库必须经专管员登记核对,建立台账资料。
◆ 制定相应的危化品应急处置机制;配备相应的处置物资;定期开展危化品事故处置演练。
夏季气温温差变化大
气候条件对危化品的安全存储威胁也大
辖区危化企业更要重视危化品存储安全
一定要做好防热降温工作
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对于危化品基本安全知识
咱们在之前的曝光台曾详细讲解过
(点击链接查看:曝光台 | 这家企业仓库被打开后,大家惊呆了!分分钟可能出事.....
https://mp.weixin.qq.com/s/9vuMqGl3EOiPG8fPOg07wQ)
现在咱们再来重点了解一下
夏季,危化企业该做好哪些安全措施
危化企业安全管理措施
1. 要有合格的危险化学品仓库
危险化学品仓库应采用不导热的耐火材料做屋顶和墙壁的隔热层,屋檐要适当加长,以阻止阳光射入仓库;库墙要适当加厚,常开窗,采用间接通风洞,设置双层门,双层屋顶;窗玻璃漆成蓝色或选用磨砂玻璃。
2. 危险化学品要分类存放
化学危险品一般分为爆炸性物品、遇水燃烧物品、自燃性物品、易燃固体、易燃和助燃气体、腐蚀性物品、氧化剂等。
对这些物品要分类、分库、分件、分架存放,严禁把各种性质互相抵触、灭火方法不同、容易引起自燃的物品混放在一处。储存物品时堆垛不可过高、过大、过密,垛与垛之问;垛与墙、柱、屋梁、电灯之间应保持一定距离,并留有消防通道,不得超量储存。
3. 要严格控制温度
为仓库设贮水屋面或在仓库屋面上设置冷却水管,气温在30℃以上时喷水降温,使仓库内温度保持在28℃以下。
在仓库屋顶铺石麻袋,能增加屋顶的隔热性能,也可将库房屋顶、外墙和窗户玻璃涂成白色,利用白色对阳光的反射作用,减少辐射热的吸收,达到降温的作用。根据物品性质和包装情况,还可以在仓库地面上浇井水、放冰块,有条件的安装空调进行降温。有的仓库可在早晚和夜间开窗通风,放进冷空气,中午关闭门窗,防止热空气进入。
4. 对露天堆场和贮罐采取降温措施
桶装的易燃液体,应放在建筑物内,以防太阳直接照射。在特殊情况下需要临时露天存放的,应采用不燃材料搭建遮阳棚,有时要用皮管定时喷水降温。
桶内一般只盛装容积的90%~95%,留有5%~10%的空间,这样能防止桶内危险化学品受热膨胀而发生燃烧或爆炸事故。贮罐顶部应设置降温装置,在气温达到30℃以上时,开启冷却水泵进行喷淋降温。贮罐也不能装得太满,需留出5%~10%的容积空间。
5. 应有防雷设施
危险化学品仓库,一般都设在本单位或城市的边缘地区,与周围的其它建筑物保持一定的距离,这样,仓库周围就形成了空旷地带,容易遭受雷击。因此,仓库要安装避雷装置,以防止雷击而引起火灾事故。
6. 加强管理
管理危险化学品仓库的人员必须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库管人员要定时对仓库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并及时解决,确保安全。
除了要做好日常安全管理措施
对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大家也来回顾一下
赶紧回去对照自查吧
这些底线千万别碰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三、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四、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
五、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六、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注水措施。
七、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
八、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及硫化氢气体管道穿越除厂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外的公共区域。
九、地区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生产区且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十、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
十一、使用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列出的工艺、设备。
十二、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十三、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
十四、化工生产装置未按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双重电源供电,自动化控制系统未设置不间断电源。
十五、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
十六、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十七、未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
十八、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
十九、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直接进行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新建装置未制定试生产方案投料开车;精细化工企业未按规范性文件要求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
二十、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
编辑 刘桂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