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持证 按证排污,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向全市排污单位发出公开信
深圳特区报记者 窦延文
2021-03-25 12:50

依法持证、按证排污是排污单位的法定责任和义务。3月25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向全市排污单位发了一封公开信,提醒督促全市排污单位主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6号)已于3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贯彻落实到位,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在致全市排污单位的一封信中提醒,各有关单位应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实施排污登记管理,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实际排污之前,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排污许可证需延续、变更或重新申请的,应按要求及时办理申请手续。

各有关单位应严格落实排污许可管理要求,已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具体包括: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规范化污染物排放口,设置排放口标志牌;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和去向、排放浓度、排放总量等内容规范排污行为;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还应当依法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并联网;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环境管理台账,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及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提交排污许可月度、季度、年度执行报告。

各有关单位要配合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排污单位在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按要求提供排污许可证、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等相关材料。对排污单位未依法持证排污、违反相关排污许可管理要求、拒不配合监督检查或者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生态环境部门将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进行处罚。对于无证排污、超标排污、超总量排污等违法行为,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污染物排放行为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未按要求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记录环境管理台账、提交执行报告等行为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进行处罚。对于未依照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深圳生态环境局在信中说,希望各单位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主动落实排污许可管理要求,履行好防治污染的主体责任,共同为保护生态环境、建设美丽深圳做出贡献。深圳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将全力为排污单位提供帮扶、指导和咨询服务。

(原标题《依法持证 按证排污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向全排污单位发出公开信》)

编辑 关越 审读 韩绍俊 审核 张雪松 李林夕

(作者:深圳特区报记者 窦延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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