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圳十大典型行政案例之二
谭某是侨香村的一位业主,因其与其他业主反对华润万家公司变更冷却塔的安装位置,侨香村管理处向深圳市福田区住房和建设局递交报告,要求提供侨香村华润万家空调系统安装的确切位置。该局回应称此不属于其审批权限,此后对业主的两次投诉回应称不属于其职权范围。谭某不服,遂诉至法院。
原审原告:谭某,侨香村业主
原审被告:深圳市福田区规划土地监察局
【事件起因】
因华润万家有限公司变更冷却塔的安装位置,遭到了谭某及侨香村其他业主的反对,双方沟通未果。
【事件时间线】
●2013年12月25日
侨香村管理处向深圳市福田区住房和建设局递交了《关于应业主要求提供侨香村华润万家空调系统安装确切位置的报告》。
●2013年12月27日
深圳市福田区住房和建设局作出书面回函。
回函称:
△“我局对华润万家侨香店装饰工程颁发的施工许可证符合法律规定。”
△“装饰工程中空调系统安装的确切位置,不属于我局审批权限。”
●2013年12月30日
侨香村业主代表向福田区香蜜湖街道规划土地监察中队提交《关于华润万家违法抢建巨型冷却塔的举报》,签收人为“朱卓君”。
●2014年1月6日
△业主代表向福田区香蜜湖街道规划土地监察中队提交《关于华润万家擅改规划违建巨型冷却塔污染侨香村业主的投诉》,签收人为“香蜜湖执法队”。
△深圳市福田区规划土地监察局下属工作人员收到上述举报、投诉书面材料后,直接答复业主代表:
“投诉事项不属于深圳市福田区规划土地监察局的职权范围,深圳市福田区规划土地监察局不是执法主体。”
△深圳市福田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向华润万家有限公司发出《协助调查通知书》。
●2014年1月8日
深圳市福田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向华润万家有限公司员工黄某英进行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在笔录中,华润万家有限公司陈述其建造冷却塔经过深圳市福田区住房和建设局审批并取得施工许可证,在施工过程中并未存在违法建设行为。
●谭某对福田区规划土地监察局的答复不服,遂诉至法院。
【本案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涉案投诉事项是否属于深圳市福田区规划土地监察局的职权范围以及深圳市福田区规划土地监察局是否存在行政不作为。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责令深圳市福田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对谭某等业主的投诉举报事项作出处理。
福田区规划土地监察局不服判决结果,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查处违法建筑属于深圳市福田区规划土地监察局依职权应当主动履行的法定职责,故谭某虽然没有在举报材料中签字,但仍有原告主体资格。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第二条、第四十九条、《深圳市规划土地监察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职责规定》第五条规定,本案投诉的事项涉及华润万家有限公司在安装冷却塔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建设或违法用地问题,该事项属于深圳市福田区规划土地监察局的职责范围。深圳市福田区规划土地监察局下属单位福田区香蜜湖街道规划土地监察中队在接到业主的投诉举报后,应及时依法作出处理。
△本案中深圳市福田区规划土地监察局于2013年12月20日及2014年1月6日接到业主的书面投诉举报,直至庭审之日并未依法作出处理,违反了上述规定,深圳市福田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对上述投诉举报事项作出处理。
【专家点评】
点评专家 王淑杰 深圳市政协委员、民革深圳市委会副主委
●本案典型意义:
通过行政审判职能的发挥,促进行政机关积极主动履行行政职责。
●本案值得赞赏的有三点:
△依法认定“在行政不作为案件中,如属于行政机关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则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不受其须为“申请人或举报人”的限制。
查处违法建筑或违法用地属于规划土地监察部门的法定职责,规划土地监察部门应积极主动履行。
本案中,原告“虽然没有在举报材料中签字,但仍有原告主体资格”的认定,即是通过行政审判职能的发挥,督促规划土地监察部门依法积极主动查处违法建筑、违法用地,原告是否为举报人或申请人不应成为其怠于履行职责的借口。
△依法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
即行政机关接到投诉或举报材料后,应当积极作为、依法开展调查工作,不能简单应付、一推了之,漠视人民群众的诉求和利益。
△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的作为没有法律效力。
本案中,行政机关的调查取证工作系在事后才作出的,违反了行政程序法上的“先取证,后裁决”规则,法院通过对该行为的否定督促行政机关应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不能“亡羊补牢”。
编辑 莫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