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狗需有证!香港一男子无证卖狗被判罪名成立
读特记者 啸洋
2018-06-27 07:54

香港渔农自然护理署发言人26日发布消息说, 一名52岁男子因没有单次许可证而出售狗只,违反《公众卫生(动物及禽鸟)条例》,在粉岭裁判法院被判罪名成立。

渔农自然护理署发言人说,该署人员于去年11月接获一宗投诉,指网上有人怀疑非法售卖狗只。人员遂乔装顾客联络该名人士,并于同年12月11日与该名52岁男子在锦上路会面,当时该名男子携着一个狗笼,内有3只幼犬。当该男子同意以港币8500百元出售其中一狗只后,人员随即表露身分,并进行跟进调查。渔护署跟进调查后,发现该名男子没有有效售卖狗只牌照或许可证而售卖狗只。署方检控该名男子没有单次许可证而出售狗只,今日被判罪名成立,被判处罚款4000港元。

发言人说,经修订的香港《公众卫生(动物及禽鸟)(售卖及繁育)规例》已于去年3月20日生效。出售狗只的人士必须领有适当的牌照或许可证。规例下的三类牌照和一类许可证为动物售卖商牌照、甲类繁育狗只牌照、乙类繁育狗只牌照和单次许可证。任何人无适当牌照或许可证售卖动物或禽鸟,最高可被判处罚款10万元,违反牌照或许可证条件最高可被判处罚款5万元。

据悉,经修订的《规例》生效至今,香港渔护署接获约200个涉及于网上涉嫌没有牌照和单次许可证而出售狗只的投诉。署方跟进调查每一宗投诉后,发现共42宗个案有可疑。经深入调查,包括进行放蛇行动后,渔护署已成功检控其中21宗个案,现正调查另外19宗个案,余下两宗则因证据不足而未有作出起诉。发言人提醒,《规例》修订后,所有动物售卖、狗只繁育及售卖自家狗只人士均须领取相关牌照或许可证,并须遵守发牌条件及营业守则,以保障动物福利,否则可被检控。

编辑 李宇婷

(作者:读特记者 啸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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