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在深圳,“民告官”已不是什么稀罕事,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改革的实施,更让市民群众建立了对司法审判的信任,
2015年,全市法院受理各类“民告官”案件总数首次突破一万宗。从今天起,读特将对2015年十大典型行政案例进行报道,设专栏每天刊发一件典型案例,让广大市民和网友在案例和点评中体会法治对公平正义的保护,也了解深圳政府部门在行政执法方面日益规范的进步。
经典案例一
不服土地权属争议答复 一公司告赢市规土委
一公司因对土地权属存争议,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简称市规土委)申请调查,得到答复后对复函结果不服,将市规土委告上法庭。该公司一审败诉后,二审法院做出改判,判令市规土委对该公司提交的调查申请进行重新处理。
对土地权属争议调查结果不服 状告市规土委
深圳市龙华上某某股份合作公司(简称上某某公司)是该案二审上诉人,也是原审原告。据了解,上某某公司因对一宗土地权属存在争议,于2014年3月25日向市规土委提交调查申请。市规土委于当日收文后,经调查,涉案土地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权利人为豪某塑胶(深圳)有限公司。
记者了解到,2008年10月24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曾发布《关于土地登记发证后提出的争议能否按权属争议处理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7]60号)》的函复,其中提到:“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登记前,土地权利利害关系人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归属而发生的争议,土地登记发证后已经明确了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土地登记发证后提出的争议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据此函复,市规土委于2014年4月11日作出关涉案宗地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的复函,答复上某某公司反映的情况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调处范畴。
收到市规土委的复函结果后,上某某公司对此表示不服,于是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一审败诉不服 上诉二审反败为胜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某某公司的诉讼请求。上某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结果,遂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十条规定,对土地权属争议申请的不予受理决定以及对于土地权属争议的实体处理决定,均应当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作出。该案中,市规土委收到申请后,直接作出复函,答复上某某公司反映的情况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调处范畴,违反了《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的规定,涉案的复函依法应予撤销。市规土委应当对上某某公司提交的申请重新作出处理。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亦予以撤销。上某某公司的上诉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最终,二审法院改判:一、撤销原审判决。二、撤销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于2014年4月11日作出的《关于A819-***1宗地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的复函》。三、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对上某某公司提交的申请重新进行处理。
专家点评
点评专家:杨治坤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副教授 法学博士
《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对超越职权的案件进行合法性审查。本案中有两个关节点:一是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直接答复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有关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调查调解与作出处理决定相分离的工作机制的实体规定,也违反了《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有关土地确权争议处理的程序规定;二是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只是土地权属争议的调查和调解机关,最终的处理决定应当是深圳市人民政府,但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直接答复上某某公司则属于超越职权。
所以,尽管本案案情比较简单,但同时聚焦了行政主体超越职权、对中央部委复函的效力认定与采信、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调查调解与作出处理决定相分离的工作机制等问题,彰显了本案作为审查超越职权行政案件具有典型案例指导意义。
编辑 白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