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到发臭的“鲜活扇贝”,消费者称到盒马门店索赔差点被打
2021-03-08 10:50

3月5日,网友“安歌”在网上发帖称,他在北京市西城区盒马鲜生红莲店买到已经发臭的“鲜活大连扇贝”,而在他找店家理论过程中,还差点被该店店长殴打。

极目新闻记者联系到该网友张先生(化姓),他称在网上所反映的事情经过全部属实。目前,他在盒马App的这一订单已经退款,他也收到了盒马售后人员支付的1000元赔偿,但是他希望店家向他道歉。

消费者称买到变质“鲜活扇贝”

张先生称,他于3月5日上午8时许,在盒马App下单6只“鲜活大连扇贝”,重量80-100g,一共花了82.8元。9时许,送货员将其送货上门,送货商家为北京市西城区盒马红莲店。可没过一会儿,他便听到厨房传来父亲的疑问:“你买的这扇贝哪能吃啊?”

张先生闻声赶来,还在厨房外,一股臭气扑鼻而来,走近一看,其中有4只扇贝的壳已经打开,其中一只裙边有发黑迹象,还有一只裙边发白且呈半脱落状态。

“这明显是死了。”张先生说,他立即联系了盒马的电话客服,被告知要与店铺沟通,需等待。

“等待时间一长,扇贝也会自然死亡,到时候就不知道责任在谁了。”张先生说,为少耽误时间,便自行前往该店多名工作人员沟通。“在水产柜前,店内一个年轻的男店员看过也闻过扇贝后,还问了是谁捡的货。”张先生说,随后该店员问他对赔偿的想法,他便提出:“根据《食品安全法》148条第2款规定,价款十倍赔偿,不足一千按一千计。”

然而,对张先生提出的想法,该店员并未同意,称只能以店内的海白虾作为赔偿。对此,张先生并不满意。

张先生回忆,在协商过程中,水产柜台的一男店员不仅说出相关规定,还对他说:“你买的扇贝只是死亡,并没有变质。”

随后,该店一位女副店长和一位男店长相继与他进行沟通。沟通过程并未让他感觉到店方解决问题的诚意。“男店长抄起放在桌上的扇贝,使劲摔到桌子上,一边骂我,还一边绕过桌子准备动手打我。”张先生气愤不已,他也因此放弃与店员协商解决此事的打算,随后,张先生离开了盒马红莲店,并向西城区广安门外街道市场监管部门反映了此事。

已退款并获赔千元

今日,极目新闻记者致电盒马红莲店,接听电话的工作人员称昨天她没有上班,不清楚具体情况。记者当即请求找一位参与协商此事的工作人员接听电话,该工作人员称他们不在店内,无法找到他们。该工作人员还称,此事已有专门的工作人员处理,暂不方便介绍相关情况。

6日上午,记者通过9510217盒马服务热线反映此事,工作人员称已了解事情经过,将有专人与记者联系。但截至发稿前,记者未接到盒马方的反馈电话。

张先生提供了一段他和盒马售后人员的通话录音,对方说:“商品确实出现质量问题,当时门店店长处理此事时态度很恶劣,问题也没有解决好,很抱歉。”

万商天勤(武汉)律师事务所吴良涛律师称,张先生指定购买“鲜活大连扇贝”,但到手的货品已经死亡,且有变质现象,与其商品名称大有出入,店方涉嫌欺诈行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吴良涛律师称,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食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吴良涛律师还称,若店方明知售卖的鲜活扇贝不符合食品安全的标准,还将商品售卖给张先生,那么张先生有权要求店方向其支付十倍赔偿。

张先生称,经过沟通,他在盒马App的这一订单已经退款,他也收到了1000元赔偿,除此之外,他还收到了一份水果礼盒。

“我对他们的处理态度并不满意,赔偿不是目的,我希望店方能够公开道歉。”张先生说。

来源 极目新闻

编辑 阿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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