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02
[辩护人 陈有西]:证据第51成都国美电器财务总监的笔录,他从财务角度上讲,手续是齐备的,不存在问题。但其他方面如业务方面是否存在什么问题,我不太清楚。证据52是对曾执掌公司董事和财务主管实力的调查笔录,我觉得他的说法不对,做生意的都是正常的业务往来。刚好这两组证据质证了,销售都是真实的。
13:59
[辩护人 童汉明]:二审裁定证明了家电销售是真实的。两三个月以后实现兑付也是真实的资金。票据有独立性,就是有价证券。
13:58
[辩护人 陈有西]:第三点,承兑汇票的问题。商业承兑汇票就是现金,跟现金是一样的。不能因为前三个月以后到位就不承认这钱已经收进来。这是错误的。第四点,现在我们讲的什么退货很多。属断章取义的,按照这个阶段来讲,你有这么多的退货好像是虚增业绩。根本没有卖出去,推给你了,你还抱着上市公司的财报上去了。现在公安机关证监局断章取义地抓牢顾雏军管理期间你有这么多退货,这些所有的货就是虚假销售。如果这样所有中国的冰箱家电行业都有虚假销售,没有一个企业没有退货的。
13:57
[辩护人 陈有西]:这一组证据可以从11号开始到23号都是一样的。第一点,武汉长荣公司、合肥维希地公司等五个公司的合同发票承兑汇票票据证明是真实的销售。企业是不是进行了真实销售是看合同、进账单,开发票看现金流是不是到位。五个公司全部都有真实的销售合同。有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的销售任何一个人包括司法人员无权否定它的真实性。你没办法有这样的销售,这是虚假的。第二点,退货是家电行业非常正常的商业行为。所有的家电企业都会产生退货,退货不构成虚假销售。
13:54
[原审被告人 顾雏军]:我管理科龙非常规范,科龙电器公司所有的销售都是真实的,不存在任何虚假销售。你要买科龙产品必须向科龙先打钱,这也是家电行业惯例,不是我发明的,也不是我创造的,先把钱拿来,我都卖给你货。
13:52
[审判员 罗智勇]:原审被告人及辩护人有补充吗?
13:51
[原审被告人 刘科]:证据4、6、7与我无关。证据5证明我在科龙的分工情况不能证明构成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13:50
[审判员 罗智勇]:原审被告人刘科,你对该组证据有什么意见?
13:49
[原审被告人 晏果茹]:证据四,我没有参与。证据五,不是法定证据。从分工来看,我是部门的中层干部,如果要追究责任的话,应该追究科龙主管人员的责任。
13:48
[审判员 罗智勇]:原审被告人晏果茹,你对该组证据有什么意见?
13:47
[辩护人 李江]:压货销售是正常的。压货销售并不构成犯罪。科龙压货销售也是正常的。
13:46
[原审被告人 严友松]:第六个有意见。证监会让我签的,让我把日期签的前面去。其实我没有看到这个文件。刘从梦代我签的字,是流程工作的一个过程,在我的一审庭审笔录当中已经就这个情况写得非常详细的说明。字不是我签的,后面补的是后来补,在本案当中公安机关就是让我们写这个东西,往前写这个事情。
13:44
[审判员 罗智勇]:原审被告人严友松及辩护人,你们对该组证据有什么意见?
13:43
[辩护人 马振彪]:证据一至三,不披露信息并非因科龙电器的大量压货造成,而且我认为压货销售不属于犯罪,也并非压货导致公司的亏损。证据四恰恰证明了科龙电器没有犯罪。证据五我认为不属于证据,不符合证据规定。证据六严格讲也不属于证据。结合证据六、七恰恰证明科龙电器没有不披露。
13:42
[原审被告人 张宏]:没有意见。
13:41
[审判员 罗智勇]:原审被告人张宏及辩护人,你们对该组证据有什么意见?
13:40
[原审被告人 姜宝军]:我没有意见。
13:39
[辩护人 盛冲]:这组证据恰恰证明了姜宝军不是出具年度报表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不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
13:38
[原审被告人 姜宝军]:我首先向法庭做一个说明。我2004年7月份便由财务督察转任首席财务官。但实际上我和当时的财务总监李志成先生的分工,我只负责第一会务审查。第二投资并购公司的审计工作,财务报表工作是财务总监李志成先生。那么4、5、6这四个证据与财务报表和审计工作有关。
13:37
[审判员 罗智勇]:原审被告人姜宝军及辩护人,你们对该组证据有什么意见?
13:36
[原审被告人 顾雏军]:这个是我举报的,广东证监局领导导致违法事件,干扰会计事务所的正常会计。当时存在四个方案,德勤所把这四个方案给我们选择,看哪个方案能够接受。但是德勤所在刘兴强的权力面前明显退让。罪名也很奇怪,原来我们被抓的时候那一份证据罪名叫虚假财务报告罪。后来修改为新罪名。法院的判决是错误的。
13:35
[辩护人 陈有西]:第七号就是会计师行对科龙电器财务报告出具的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说明,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志受到了干扰,他们原来给的三种方案,顾雏军选择的是不需要有任何的虚增业绩的报告,不要出具保留意见。这四份证据形成一个证据体系。可以证明顾雏军没有任何的虚假信息披露。他是通过独立的会计师行,向社会做真实的公告的。
13:33
[辩护人 童汉明]:对证据四到七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对关联性有还是没办法证实。出具保留意见的5.7亿元,存在多种方案。顾雏军选择的是把这个数额全部扣除,出具没有保留的这个财报,而会计师行按照广东证监局的要求一定要出具有保留意见。所以这个5.7亿元并不是顾雏军想要作为销售业绩。第五号证据关联性我们有异议,第六号也是关联性有异议。
13:31
[审判员 罗智勇]:原审被告人顾雏军及辩护人,你们对该组证据有什么意见?
13:30
[审判员 罗智勇]:顾雏军等人向社会提供上市公司虚假的财会报告,剥夺了社会公众和股东对上市公司真实财务状况的知情权,对社会作出了错误的诱导,给股东和社会造成了严重的损失。原审认为,上述六名原审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13:29
[审判员 罗智勇]:科龙电器公布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显示,2001年的利润总额为负14.895亿元,2002年的利润总额为1.039亿元,2003年的利润总额为2.2亿元,2004年第一季度的利润总额为649.352万元。由于会计师事务所在制作2004年度财会报告时发现了科龙电器虚假销售的行为,对虚假销售部分没有作为销售额认定,所以2004年度报告披露的利润总额为负6833.366万元。
13:28
[审判员 罗智勇]:2002年至2004年间,顾雏军为了夸大科龙电器的业绩,指使原审被告人姜宝军、严友松、晏果茹、刘科、张宏等人以加大2001年的亏损额、压货销售、本年费用延后入帐、作假废料销售等方式虚增利润。其中2003年,顾雏军还指使专门成立合肥市维希电器有限公司(简称合肥维希公司)、武汉长荣电器有限公司(简称武汉长荣公司)以操作压货销售增加利润额。
13:27
[审判员 罗智勇]:原审被告人可以坐下回答问题。 原二审裁定认定:科龙电器在2000年、2001年连续亏损,被证券交易所戴上“ST”的帽子,如果2002年仍然亏损,科龙电器将退市。为了不被退市,根据原审被告人顾雏军的指使,科龙电器在2003年、2004年度对年度报表作了相应的处理。
13:20
[审判员 罗智勇]:现在由我主持对原审认定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的事实进行法庭调查。
13:19
[审判长 裴显鼎]:下面对原审认定的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的事实进行法庭调查。由审判员罗智勇主持进行。请法警带原审被告人顾雏军、姜宝军、张宏、严友松、晏果茹、刘科到庭。
13:17
[审判长 裴显鼎]:现在继续开庭。
13:16
[导播]:敲击法槌
13:15
[法官助理]:休庭时间结束,请大家迅速回座位坐好,马上继续开庭。
12:21
[导播]:敲击法槌
12:20
[审判长 裴显鼎]:现在休庭。下午继续开庭。
12:19
[审判员 张勇健]:报告审判长,对原审认定的虚报注册资本事实的法庭调查完毕。
12:18
[检察员 刘小青]:对于上诉三份复函的关联性客观性,应该说三份复函证明广东格林柯尔2004年5月24日通过了高新技术企业认证。2002年、2003年广东省科技厅没有认定顺德格林柯尔是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认定有明确的条件规定, 2004年认定,与申报企业持有的专利技术以高新技术成果之间没有关联。经查询,广东省科技厅历年科技成果鉴定和科技未查询到与专利技术应用顾氏热力循环方式工作的热工装置、顾氏热力循环热工装置的工作介质。相关的鉴定查询到顾雏军曾作为第一完成人于2004年在广东省科技厅登记冰箱上的应用。
12:17
[审判员 张勇健]:检察员,请发表对该组证据的质证意见。
12:16
[原审被告人 严友松]:同意。
12:15
[审判员 张勇健]:原审被告人严友松及辩护人对该组证据有什么意见?
12:14
[原审被告人 姜宝军]:没有意见。
12:13
[审判员 张勇健]:原审被告人姜宝军及辩护人,你们对该组证据有什么意见?
12:12
[原审被告人 张细汉]:同意辩护人的意见。
12:11
[审判员 张勇健]:原审被告人张细汉及辩护人,你们对该组证据有什么意见?
12:10
[原审被告人 顾雏军]:2004年批准,表明我们从一开始就是高新技术企业,怎么可能没有广东省科技厅的批准。
12:09
[辩护人 陈有西]:公诉人刚才讲的这份广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的文件的文号是2003年9月29日发布,题目是《关于印发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有关配套文件的通知》。这里面就规定,成果科技评估机构评估以后,它的无形资产的注册资本就可以不受限制。
12:08
[原审被告人 顾雏军]:2004年拿到证书,证明我们是高新企业。先拿到高新技术企业,才能拿到超过20%的无形资产,这里面的无形资产是不受限制的,只要双方公司同意。但是我们注册的时候就是高新技术企业,完全符合广东省这个规定。
12:07
[辩护人 陈有西]:我们申请调取这些证据的目的是为了证明在当时广东的环境下,高新技术产业的工商注册登记的注册资本可以超过20%,可以达到70%。这些调取的证据基本能够证实2004年5月24日,广东省科技厅颁发了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证书,至于03年有没有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目前为止我们还没有调取到这样的证据。但是根据企业的记录是03年颁发,04年换发的。这些证据通过最高法院合议庭的调取,已经可以确认。它是属于高新技术企业,它的注册资本无形工业产权,可以用于80%的70%的注册资本。我们对这些证据予以认可。发表意见完毕。
12:06
[审判员 张勇健]:原审被告人顾雏军及辩护人,你们对该组证据有什么意见?
12:05
[审判员 张勇健]:庭前会议时,检方出示了其调取的广东省科技厅粤科函高字[2016]789号复函、[2018]749号复函。庭前会议后,根据辩方的申请,本院向广东省科技厅调取了粤科函高字[2018]1026号复函,该复函称该厅在2002年和2003年没有认定顺德格林柯尔为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也没有向该企业发放《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在开庭审理前,本庭组织检辩双方对本院调取的1026号复函进行了查阅。请检辩双方对上述三份复函一并发表意见。
12:04
[审判员 张勇健]:原二审裁定列举的双方有争议的证据已经质证完毕,下面对新证据进行出示、质证。本案再审期间,原审被告人顾雏军申请调取广东省科技厅分别于2002年、2003年、2004年向顺德格林柯尔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12:02
[导播]:敲击法槌
12:01
[法官助理]:休庭时间结束,请大家迅速回座位坐好,马上继续开庭。
11:56
[审判长 裴显鼎]:休庭10分钟。
11:55
[检察员 刘小青]:天津格林柯尔的方志国黄东李德玉叶鼎红的证言与书证内容一致,证明了用于虚报注册资本单证上的天津格林柯尔印章与真实的印章不一致。会计师事务所的证言印证了刘玉忠供述内容。卷宗证据反映的刘毅中是受顾雏军的委托来办理顺德格林柯尔工商注册登记、变更登记、验资完善注册手续等事务,所过的内容都与其委托事项是有关的。
11:54
[检察员 刘小青]:那么我们按最高价格最大产量计算,一年也只能完成一亿多金额。科龙电器的副总裁刘松旺也证实供货协议书上的制冷剂太大,不符合现实生产需要。第二顺德格林柯尔公司实际也没有这么大的业务。他用不了这么多质量。这份供货协议是为了应付会计师事务所验资需要而出的。 供货协议书有顾雏军的亲笔签认,是刘从梦提供的,为了法律上完善顺德格林柯尔的注册手续。上述证据也足以证实没有真实交易。
11:53
[检察员 刘小青]:二是刘义忠的供述,刘从梦以及天津格林柯尔和顺德格林柯尔的相关人员证言,向法庭证实了利用倒款造成了天津格林柯尔向顺德格林柯尔投资6.6亿元的假象、骗取验资报告的事实。 预付6.6元的货款,合同金额异常。天津格林柯尔的副总裁方志国、天津格林柯尔的总裁助理马海云证实,天津厂制冷剂每年的产量有200到300度,2002年产量多一点。天津格林柯尔的会计主管李德玉证实,天津厂的生产2001年最高不会超过1000吨。张宏证言证实天津格林柯尔一年大概有1000吨制冷剂的生产能力。
11:52
[检察员 刘小青]:本案在案证据完整地反映了本案事实的发生发展,证据之间形成了指向一致的证据链条,与案件具有关联。具体表现在格林柯尔注册成立时,注册资本中无形资产的比例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无形资产出资9亿元,远远超过了当时公司法规定的无形资产不得超过20%的规定。被告人采用来回倒账的方式制造天津格林柯尔向顺德格林柯尔投资6.6亿元的假象,并以虚假资料进行验资。有以下证据证明。一是在容桂信用社办理1.87亿元转款手续,被告人供述有莫姝等财务人员的证言。容桂信用社相关人员的证言、划款凭证等书证,证实被告人姜科龙电器的1.87用于来回倒款的事实。
11:51
[检察员 刘小青]:原审被告人和辩护人意见可以概括为:第一对部分证人证言的合法性提出质疑。认为侦查人员询问程序不合法。第二,认为一些证人证言与案件事实之间没有关联,认为与被告人供述之间存在矛盾。检察员发表以下意见,第一,检察员认为本案采信的证人证言符合证据三性要求。关于证据的合法性,侦查人员向证人取证前,依法告知了证人;在询问过程中,证人作证自然并如实作出记录,没有指使或引诱证人。关于证据的关联性,某一份证据能否证明指控的案件事实,应该把它放在整个证据链而不能孤立看待。案件事实是以发生发展结果为一般规律,凡是与案件事实相关的证据都具有关联。
11:50
[检察员 罗庆东]:检察员先回应一下刚才原审被告人和辩护人提出的关于证据的合法性的问题。第一,根据事实和法律对原审的案件的是证据进行审查,提出意见。他关的在本案开庭以前的庭前会议上,刚才庭前会议报告中已经明确庭审不再涉及。刚才有提我们认为这是被告人和辩护人以一些似是而非的东西案件的事实。第二,原审被告人和辩护注意本案是在十几年前办理的,当时的办案程序适用的是1996年修订的。我们也发现本案在办理过程中,确实存在一些办案的瑕疵,原一审审判过程对所有的证据进行了举证质证,连续开庭十多天,多么的公开和全面。而且在一审裁判文书中对不合法的证据都进行了排除。
11:49
[审判员 张勇健]:检察员,请发表对该组证据的质证意见。
11:48
[辩护人 张友学]:这部分证言都涉及到一个共同的问题,就是关于来回转账的这个行为到底由谁安排以及由哪些人具体操作?姜宝军、刘义忠、张细汉的供述都涉及这个内容,我再结合38号、37号刘从梦的证人证言来发表意见,一是关于谁安排,三个人的说法或不一致,没有办法去判断由谁安排的。二是关于哪些人具体参与了,现在很难说到底有几个人参与。那么在这种证据无法说明这个客观真实的情形的时候,我觉得那就要采信最有利被告人的说法。我们就觉得应该采信叶伟雄的证言或者张细汉的供述。
11:47
[辩护人 盛冲]:对这组证据的合法性和关联性都不予认可。这组证据的意见同上一组的证据的质证意见一致,也赞同顾雏军及其辩护人的质证意见。
11:46
[原审被告人 张细汉]:尽管这个事实跟我不关联,但是他提出来了,我要把它讲清楚。制冷剂的价格不对,而且每年都需要大量的制冷剂,而且即使是几千吨都能搞出来。
11:45
[审判员 张勇健]:原审被告人张细汉及辩护人,你们对该组证据有什么意见?
11:44
[原审被告人 姜宝军]:在一审法庭的时候,刘义忠已经明确表明当时他指定刘从梦做的操作,刘义忠是董事长助理,级别和我是一样的,我没资格去命令他。我要说明那么同时转款手续转了几次,我不知道转款是用来做什么。只有是刘从梦先生他最清楚。关于其他的证据,我没有意见。
11:43
[审判员 张勇健]:原审被告人姜宝军及辩护人,你们对该组证据有什么意见?
11:42
[原审被告人 顾雏军]:我的制冷剂在2010年的时候对外出口就是五百三十吨,怎么可能一年生产100吨?
11:41
[审判员 张勇健]:原审被告人顾雏军是否有补充?
11:36
[辩护人 陈有西]:而且是受法律保护的法律行为。这样的话原来的12个亿一分没减少,加上天津过来的6.6个亿,顺德格林柯尔的证实注册资本是18.6个亿。不但没有减少12个亿的一分,反而增加了6.6个亿。这样的行为怎么会是虚假注册行为?我们讲的工商验资,我们国家拥有刑法保护主要是保护他的资信,保护它对社会上的履行能力。他的6.6亿元被拿走,天津又打过来6.6个亿,这是债权。哪怕他的钱没有一步到位,他要是认了,那么这个顺德格林柯尔他对社会上的自信是大大加强,而不是减少。这个公司没有履行能力,公司的资信下降,这个社会的客观的效果并没有发生。到现在最高检察院还要认为这样的行为是抽逃虚假注册空转行为。
11:35
[辩护人 陈有西]:经过一、二审确定的这么一个法律事实,证明本案转让股权当中该案本不可能减少一份注册资本。我刚才讲了工商登记机关全程操作指挥的,他不可能被欺骗,来回倒款的概念是公安机关不懂。民法商法进行的。先入为主,强加于人,为什么刚才童律师说了,所有的合同真实有效,所有的科龙的购销合同真实有效。所有的转款都是真实从银行转过来,你凭什么否定他这样的买卖行为?如果到法院打官司这样的购销合同法院能够不认定吗?他就债权债务是发生的法律事实。他的6.6个亿从天津打过来,这是100%的真实的法律行为。
11:34
[辩护人 陈有西]:那么既然这样,我想讲一个背景性的情况,如果原来的检察官还没有搞明白的话,现在应该是已经有确定的司法意见了。在原审一审判决书186页,法院是这么认定的:顾雏军自愿将价值9亿元的无形资产作价2.4亿元作为注册资本占股份20%,无形资产余额6.6亿元转入公司的资本公积金,没有从公司的实际资本中抽走,该行为虽不影响被告人罪名的成立,在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这是一审法院的认定,也被广东高级法院确认的。这句话很重要在哪里?原来的专利权评估作价九个亿,没有一分钱元被抽走,而且是法院确认的,没有从公司的实际资本中抽走。
11:33
[辩护人 陈有西]:她是一个普通证人,并不是一个嫌疑人,进行通宵审讯接下来的第二天没让她睡觉,又连续审了三次,一个30岁的女孩子,在取证当中和审讯被告人当中的违法现象。我们之所以没有进行非法证据排除,考虑到是时过境迁13年过去了,考虑到诉讼经济原则不申请,最高法院的庭审时间更重要的是这些证人证言跟证明虚假注册没有直接的关系,因为这是靠客观的书证和鉴定报告。所以我们没有申请排非,也为了让法庭快一点,这是第一个问题。第二个问题,本来现在是质证,我对证据的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三性简要讲一下,但实际出庭检察官基本上把它变成一个证据辩论了。
11:32
[辩护人 陈有西]:我归纳一下这一组证据,主要是被告人的供述,分别是顾雏军、刘义忠、姜宝军、张细汉的供述,今天有三位已经到庭,所以有些内容可以让他们自己讲。我有异议的是这四个人在当时审讯和调查取证当中具有不合法性的现象。顾雏军的供述一共就是两份,他自己在上次庭前会议就讲了,没有认真审阅,他在一些笔录骗他做的。就叫他签个字。特别是姜宝军。在他自己的供词当中他说到了只是把1.8亿挪用一两天,顾雏军没有直接下达指示。至于刚才检察官讲到的证人没有受到威胁,是合法的问题。我这里简单回应一下,我用莫殊的证言举一个例子。莫殊在2005年8月5日是晚上23:00到早上6:45。
11:25
[辩护人 童汉明]:我们认为都是真实有效的民事行为。最终的法律后果是天津向顺德格林柯尔投资6.6亿,而顺德格林柯尔在收到有关投资款后,有自己使用企业资金的自由。每次转款都是实实在在的。很明显。对双方来说,这本身就是有效的民事行为。怎么会与在刑事公权力介入之后,就说这普通的民事行为就变成了犯罪刑事犯罪了?另外认定这个供货协议书的效力的问题,我觉得还是要结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根据有关法律主体合法、内容合法,不损害国家利益,第三人利益,这些应该结合这些民事主体的这些法律的规定来认定他的是效率问题。
11:24
[辩护人 童汉明]:1.87亿元是5月14日从科龙电器转到天津格林柯尔,天津格林柯尔转到是那个卡,两个公司之间是分别是流水的方式,最终形成6.6亿元的流水,我们认可这个事实。表面上看来6.6亿元,通过来回倒帐产生的,给人家好像就是空的流水的感觉,是不真实的,但是我们认为,根据上述的供货协议时股权转让协议书等文件,可以看到天津格林柯尔转到顺德格林柯尔是投资款。从顺德格林柯尔转到天津格林柯尔的情况来看,是预付货款,每次转款独自在当事人之间都产生不同的法律关系。每次转款后的法律权利义务都不相同。
11:23
[辩护人 童汉明]:时间是2005年的7月30日,是凌晨2点到4:35。时间里面这个时间是凌晨深夜和凌晨。所以我们对它的真实性合法性是不予确认的。关于张细汉的供述,到底是顾雏军通知刘义忠,还是刘义忠通知张细汉,这个事实是矛盾的。刘义忠刚才说了,它也是存在这个时间过长。关于顺德农商行转款的问题,我们对转款事实是没有异议的,但是在顺德工商行里面对这些侦查人员取证的时候,他们的证言大部分认为这个转款是正常的,侦查员问他转款是否正常,他们认为是正常的。对于检察院检察员刚才说的6.6亿元流水的问题,我想对这个问题重点回应一下。
11:22
[辩护人 童汉明]:对于姜宝军的供述,1.87亿元的用款是刘从梦要求他这样去做的,是刘某要求他继续用款报告,而且经过流程的审批的,去转款的时候也是刘从梦通知和安排去转款的,也是刘从梦通知刘义忠、张细汉、莫殊去银行办理手续的。但是我们对他的证据合法性我们还提出一个质疑,就是在卷宗中的第二件,149页到153页,一共才四页纸,长长的八个小时多才做了四页纸的笔录。我们认为这些证据的真实性都是值得怀疑。另外还有一个非常不正常的,就是在第二件的129页到132页。
11:21
[辩护人 童汉明]:在刘义忠的供述里面,其供述是矛盾的,比如说在转完款之后是否有当事人张细汉打电话给顾雏军的问题,刘义忠说得很清楚,说是给顾雏军打了电话,但是该事实是张细汉完成。侦查人员直接问张细汉转完款后你有没有电话与顾雏军联系,张答没有。另外这个事实也没有得到姜宝军、刘从梦的证实。还有一个就是他说顾雏军的律师交给一份供货协议,是顾雏军的秘书对这个事实也是否认的。
11:20
[辩护人 童汉明]:关于顾雏军供述的问题,有些字不是他签名。他对天津格林柯尔股权转移要具体怎么操作具体不知情,他没有虚报注册资本的故意。对于刘义忠的供述,我们注意到刘义忠的供述存在非法取证的问题。第一是在同一时间不同的地点对他取证,第二是有两个不同的身份人员对刘玉忠做了两份不同的笔录。我们认为这些证据的合法性是不予认可的。对它的真实性也是不予认可的。
11:15
[审判员 张勇健]:原审被告人顾雏军及辩护人,你们对该组证据有什么意见?
11:12
[审判员 张勇健]:现在质证第五组证据,是证据56-59,全部为被告人供述。原审列举本组证据,主要是为了证明原审被告人顾雏军、刘义忠、姜宝军、张细汉对于其在完善顺德格林柯尔注册登记手续、降低无形资产比例的过程中,虚报货币注册资本6.6亿元的事实均予供认。
11:09
[检察员 刘小青]:但是,天津格林柯尔说没有见过供货协议,也没有见过顺德格林柯尔支付的6.6亿货款。供货协议是后来补充的,从供货协议书的内容看,公司签订8.85亿的采购,预付6.6亿元的货款。天津格林柯尔每年的产量不会超过1000吨的制冷剂,不符合现实生产的需要,与出售价格也不相符合。供货协议是为了应付会计事务所验资出具的。顾雏军对供货协议书的签字确认。证实没有真实交易的供货协议。
11:08
[检察员 刘小青]:转账行为于2002年5月12日在同个信用社转款完成,有被告人供述及财务人员的证言、划款凭证、信用社盖章。多家会计事务所没有6.6亿的对账单,天津格林柯尔没有6.6亿实际资金的投入,信用社拒绝在天津格林柯尔向顺德格林柯尔出资的行政函上盖章,是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顾雏军说提供供货协议书是用于验资,而他是这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这两家公司付款、供货由顾雏军说了算。
11:07
[检察员 刘小青]:在信用社办理1.87亿有财务人员的证言、信用社的相关人员的证言、天津、格林柯尔顺德格林柯尔公司职员的证言,证实所谓顺德、天津格林柯尔根本没有交易。顾雏军否认证据与案件关联性与事实不符。证据的关联性,原审被告人及辩护人对自己不利的证据指出是不真实的。判断证据真实性是否符合客观实际及证明内容相互印证,不是以被告人的主观意见为准。
11:06
[检察员 刘小青]:一、本案采信的证人证言均符合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客观性要求。关于证据的合法性,侦查人员向证人告知权利义务,让证人自然叙述,取证程序合法。证据的关联性,同份证据应当统一看,本案在案证据完整,形成了指向一致的证据链条。顺德格林柯尔注册成立时无形资产的比例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有申请成立的工商资料、验资报告,无形资产9亿,超过了当时公司法规定的超过了20%的规定。
11:04
[审判员 张勇健]:检察员,请发表对该组证据的质证意见。
11:03
[原审被告人 张细汉]:所有与事实不符的证人证言我全都不认可。我把公章送过来,所有的协调、验资都是由刘安排,只是让我转款,且转款必须有签字或者电话通知我才行。整个转款过程我都不清楚。这是一个基本的事实,我希望通过庭审还原基本事实。材料盖章的过程,方陈述的与事实不符。公章的问题,顺德格林柯尔有两个合同章。方也是知道的,这个公章在1999年就在深圳,在收购格林柯尔之前就在深圳。
11:00
[审判员 张勇健]:原审被告人张细汉及辩护人,你们对该组证据有什么意见?
10:59
[审判员 张勇健]:这个问题等不属于证据调查的内容,等下进行调查。
10:58
[辩护人 盛冲]:这些都是刘一手安排和组织的,应该追究刘等人的责任。
10:56
[原审被告人 姜宝军]:同意顾雏军辩护人的意见。证据37,让姜宝军操作是错误的。1.87亿元银行还款是不清楚,是顾雏军让刘去操作指令我办理。公章是顺德格林柯尔的公章,钱是财务转账的,并将相关凭证转让给我。
10:54
[审判员 张勇健]:原审被告人姜宝军及辩护人,你们对该组证据有什么意见?
10:53
[原审被告人 顾雏军]:股权转让验资,即使不提供买卖双方的资金也没有关系。我愿意把股权转让了也是可以的。验资是顺德市政府委托的,跟我没有关系。9亿元的无形资产,是增加了公司的资本,对公司有帮助。
10:51
[审判员 张勇健]:顾雏军,请听从法庭的指挥,就证据发表意见。
10:50
[原审被告人 顾雏军]:当时最高检察院办案动机不纯,整个注册登记都是工商局、顺德市政府办理的。政府让我拯救科龙公司。
10:49
[辩护人 陈有西]:验资股权要靠客观的书证,工商报告、登记资料就可以证明,不是依靠证人证言证明的。验资行为的真实和虚假,只需要审查原来的工商登记就可以,如果验资、注资是虚假的,应当撤销原来的登记,现在这些登记没有被撤销,用证人证言否定注资是虚假的没有效力。对证人证言的合法性有异议:从证人的取证存在威胁、关押取证,把证人当犯罪嫌疑人进行审讯,这样的取证方式明显违法;对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本案的证人证言真实性不能认可,因证言的证明力弱,无法实现证明内容。
10:48
[辩护人 童汉明]:天津顺德格林柯尔在让资报告中对预付货款进行了披露,不存在欺骗工商登记部门及社会的问题。证据51,证人证言与本案没有关联性。证据52、53与本案无关。
10:47
[辩护人 童汉明]:证据39,讯问地点与法律规定不相符。证据41,公安机关将证人作为犯罪嫌疑人进行取证的方式,合法性、真实性均不认可。证据42,该证据与证据第一组的意见一致,在此不重复。证据45,公司亏损不是不能对外投资的理由,李是会计,没有证明资格。证据47,证人询问的地点是在深圳龙岗,没有一个具体的地点,对地点、身份无法确定,证明内容与本案无关联。证据49,与本案无关联。供货协议书比较简单,由双方单位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我们认为是真实的,是股权转让让资。
10:45
[辩护人 陈有西]:首先是对刘从梦证言的质证意见,第一,公安的取证程序不合法,对刘从梦的取证时间是从2005年8月15日的2点59分到下午到晚上,长达七个半小时,对证据真实性有异议。顾雏军受到了不间断长时间的审讯,对它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不予确认。第二,证人孙勇的证言,询问地点是在顺德区政府会议中心,违反法律对讯问证人地点的规定。顾雏军的分工是负责对内,跟政府部门打交道等对外属于刘从梦的工作范围。将所有责任推给顾雏军,还包括姜宝军,张细汉,刘玉忠等人是不对的。
10:44
[审判员 张勇健]:原审被告人顾雏军及辩护人,你们对该组证据有什么意见?
10:43
[检察员 罗庆东]:为了完善顺德格林柯尔设立登记手续,降低无形资产所占比例,顾雏军等人在2002年5月至12月间,采取来回倒款、签订虚假供货协议、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等手段,使顺德格林柯尔向原顺德市工商部门提出的变更股东及股东出资方式、出资比例的申请,被顺利核准。在该变更登记中,顾雏军等人虚报货币注册资本6.6亿元。
10:42
[检察员 罗庆东]:证据49、51-53,分别是广东公诚会计师事务所所长卢伍根、副所长徐志发,顺德花洲会计师事务所所长陈小美、员工何志超,顺德智信会计师事务所所长罗裕添和广东德正会计师事务所所长吕家旭的证言。原审列举上述证人证言,主要是为了证明由于当地政府出具担保函、暂准年检函,顺德格林柯尔分别在没有提供验资证明、无形资产在注册资本中所占比例过高的情况下,先后完成了设立登记和年检手续的办理工作。
10:41
[审判员 张勇健]:现在质证第四组证据,分别是证据37-39、41-45、47、49、51-53,全部是证人证言。证据37-39,分别是时任科龙电器总裁刘从梦,深圳格林柯尔出纳、顺德格林柯尔出纳莫姝,顺德格林柯尔总裁助理孙勇的证言;证据41-45,分别是时任天津格林柯尔董事、副总裁方志国,董事马海云、胡晓辉、黄冬的证言和天津格林柯尔行政人事管理干部刘为民、会计李德煜的证言及原审被告人严友松、张宏的辨认材料;证据47,是深圳格林柯尔职员夏巨行的证言;
10:40
[检察员 罗庆东]:对于本组证据,我们认为,在案件的办理中,侦查机关向法庭提交的书证取证程序合法,客观的反映了案件事实。一是由侦查人员发出调取证据通知书,依法把一些关键书证的内容通过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并记录在案,且将书证交由被告人或者证人进行签认。本组证据所证的内容也得到了天津格林柯尔经手保管印章情况的方志国等证言证实。
10:39
[审判员 张勇健]:检察员,请发表对该组证据的质证意见。
10:38
[辩护人 张友学]:同意顾雏军陈律师的意见。
10:37
[原审被告人 张细汉]:我都没有见过。也没有见过他在上面盖过任何章。
10:37
[审判员 张勇健]:原审被告人张细汉及辩护人,你们对该组证据有什么意见?
10:35
[辩护人 马振彪]:同意姜宝军意见。
10:34
[原审被告人 姜宝军]:该组证据与我无关。
10:33
[审判员 张勇健]:原审被告人姜宝军及辩护人,你们对该组证据有什么意见?
10:29
[辩护人 陈有西]:验资行为经过工商登记,经历了行政程序的审查,不可能是虚假的。在公安机关办案当中,通过证人证言想否定验资行为的真实性是不正常的,这是不能成立的。所以这一组证据不能达到证明对象的目的。
10:28
[辩护人 童汉明]:我们对真实性是没有异议的,但对证明内容有异议,对于原审判决认定说是私下的有异议的。
10:27
[辩护人 陈有西]:2002年4月30日打到科龙电器工行账户,支持科龙电器1.98亿元的一部分。如果是根据银行的转账确认所有权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10:26
[审判员 张勇健]:原审被告人顾雏军及辩护人,你们对该组证据有什么意见?
10:25
[审判员 张勇健]:现在质证第三组证据,是证据34-36,均为书证。原审列举本组证据,主要是为了证明用于顺德格林柯尔股东决议、供货协议书、1.87亿元转款凭证等多个虚报注册资本单证上的天津格林柯尔印章与真实的印章不一致,是虚假的。
10:24
[原审被告人 姜宝军]:我当时听公司总裁的意见,辩护人已经很清楚的说明1.87亿元就是给科龙的借款。
10:23
[辩护人 张友学]:33号证据与自身的资金没有关联性。
10:22
[原审被告人 姜宝军]:先借钱1.98亿元给科龙电器,后来1.87亿元就是收回其中1.98亿元借款的一部分。
10:21
[审判员 张勇健]:姜宝军,请发表对该组证据的质证意见。
10:20
[原审被告人 顾雏军]:借钱给科龙是给他们应急的,因为这些银行到卖科龙电器的股权给我,这个情况下我把1.9亿元给科龙,我需要钱的时候不能把这个1.0亿元拿回来吗?为什么要经过科龙同意?这个罪名完全是构陷出来。
10:19
[审判员 张勇健]:顾雏军,这笔钱是否经过董事会讨论,你就这个问题发表意见。
10:18
[辩护人 陈有西]:这份说明没有经过董事会讨论,顾雏军当天在场,是否讨论他可以当庭说明。公司没有资金买顺德格林柯尔的股权,这个目的是无法实现的,顺德格林柯尔的资金是来源销售制冷剂的货款。
10:17
[辩护人 陈有西]:这份说明是单位作为证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8条的规定,不属于证据的一种,单位没有作证的能力。3亿元资金问题,不是银行的记载凭证可以证明有资金给格林公司,这种推理是完全不成立,对证据的三性不予认可。
10:15
[检察员 赵景川]:这两份证据经辨认是其提交给工商局办理股东变更手续的相关材料,其他股东没有参加过此次签名。顾雏军是两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他认可协议是真实的就是真实的。
10:14
[审判员 张勇健]:检察员,请发表对该组证据的质证意见。
10:13
[审判员 张勇健]:现在质证第二组证据,分别是证据31、33。原审列举证据31,科龙电器2006年3月14日出具的情况说明,主要是为了证明2002年5月14日从科龙电器划款1.87亿元到天津格林柯尔没有经过董事会讨论。原审列举证据33,天津格林柯尔划款3亿元给顺德格林柯尔的资金来源银行单证以及记帐凭证,主要是为了证明天津格林柯尔自身没有资金投资顺德格林柯尔,3亿元资金来源于其他的公司。
10:12
[检察员 罗庆东]:顺德格林柯尔存在股东变更股权,属于虚报注册资本的情况。
10:11
[审判员 张勇健]:下面请检察员发表对该组证据的意见。
10:10
[原审被告人 姜宝军]:我发表不同意见。证据一、五与我没有关系,我没有参加。
10:09
[审判员 张勇健]:请书记员记录在案。
10:08
[原审被告人 顾雏军]:天津格林柯尔是我在海外公司投资的一个公司。这两合同是真实的,没有任何虚假的成分,这些人的证据并不代表他们本人的真实意思。
10:08
[审判员 张勇健]:顾雏军,在辩论时你可以就这个证据再发表意见。
10:06
[原审被告人 顾雏军]:这两家公司都是我的。这个公司成立就是为了收购科龙的。在公司成立过程中,科龙已经濒临破产。
10:04
[审判员 张勇健]:原审被告人顾雏军及辩护人,你们对该组证据有什么意见?
10:04
[审判员 张勇健]:对于本罪,原二审裁定共列举59项证据。庭前会议中,辩方对其中的24项证据提出了异议。现在对这24项有争议的证据进行分组质证。第一组是证据1、5,分别是格林柯尔制冷剂(中国)有限公司(简称天津格林柯尔)2002年5月8日的董事会决议、顺德格林柯尔2002年6月16日的股东决议。原审列举这些证据,主要是为了证明天津格林柯尔决定投资顺德格林柯尔9.6亿元,拥有该公司80%股权,顾雏军出资2.4亿元,占20%股份,顾善鸿不再持有股份。但是,经多名董事、股东等人辨认,证明这两份决议为虚假证明文件。
10:03
[审判员 张勇健]:原二审裁定认定:原审被告人顾雏军、姜宝军、刘义忠、张细汉为完善顺德格林柯尔设立登记手续,降低无形资产比例,在顺德格林柯尔申请变更登记的过程中,于2002年5月至12月期间,采取来回倒款、签订虚假供货协议、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等手段,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虚报货币注册资本6.6亿元,其行为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
10:02
[审判员 张勇健]:现在由我主持对原审认定顾雏军、姜宝军、刘义忠、张细汉虚报注册资本的事实进行法庭调查。因原审被告人刘义忠已死亡,本次再审将对顾雏军、姜宝军、张细汉三名原审被告人进行法庭调查。请法警带其他原审被告人退庭候审。
10:00
[审判长 裴显鼎]:现在首先对原审认定的虚报注册资本事实进行法庭调查。由审判员张勇健主持进行。
【开始法庭调查】
审判长 裴显鼎:现在开始法庭调查。法庭调查将按照以下顺序进行:一是按照原判认定的三项罪名,即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挪用资金罪分别进行调查;二是先对原判列举的证据进行分组质证,再对新证据逐一举证、质证。法庭调查重点围绕庭前会议中检辩双方有争议的证据进行。本庭提醒检辩双方注意,发表意见应围绕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展开,对犯罪事实及法律适用等问题的意见,到法庭辩论阶段再发表。
【顾雏军陈述申诉意见】
审判长裴显鼎:本案是因原审被告人顾雏军的申诉启动再审程序的,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顾雏军,现在你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你的辩护人陈述申诉理由。鉴于你已提交了书面的申诉材料,请简要陈述申诉要点。 原审被告人 顾雏军:申诉人顾雏军不服原审裁判文书向法院申诉。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期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都没有立案再审。本人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2017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再审,并提审本案。申诉人认为是违法动用公权力和司法权,对本人进行迫害,导致蒸蒸日上的优秀民营企业集团,一夜之间变得苟延残喘。这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严重侵犯民营企业资产的恶劣案例。这些罪名都是被构陷的,完全是不能成立的。 审判长 裴显鼎:顾雏军的辩护人,你是否有补充? 辩护人 陈有西:同意申诉人意见。
【检察人员回应】
检察员 罗庆东:审判长,关于这个程序性的问题,我们本来在庭前会议已经专门进行研究。而且在庭前会议时也给了原审被告人充分的表达权。这个不属于提出回避的申请。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对于涉及专门的技术性问题的证据材料,需要进行审查的,可以移交检察技术人员或者其他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审查。 审判长 裴显鼎:你申请回避的理由不能成立。顾雏军的辩护人对这个有什么意见? 辩护人 陈有西:我有几点意见。第一请合议庭回应,顾雏军对原审证据和最高检重新作出审查鉴定意见的质疑,第二对这份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科学性。我们律师将会在庭审调查当中重点向合议庭阐述。至于顾雏军的回避申请,本律师不发表看法。请合议庭考虑。
【顾雏军申请回避】
审判长裴显鼎:各原审被告人对辩护人持什么意见? 原审被告人顾雏军:我在庭前会议上是说保留申请回避的权利。那么现在我希望申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景川、助理检察员杨军伟回避。事实和理由是这样的,检察员赵景川、助理检察员杨军伟,参与伪造证据,即证据七系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技术性审查意见书》。
审判长宣布开庭。原审被告人顾雏军等虚报注册资本,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资金一案,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30日作出一审判决。宣判后,顾雏军等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5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2年9月,顾雏军刑满释放后,提出申诉。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于2017年12月27日作出再审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开开庭审理原审被告人顾雏军等虛报注册资本,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资金再审一案。此案将在最高法院设在深圳的第一巡回法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由五名法官组成,成员均是最高法院资深法官,最高法院二级大法官裴显鼎担任审判长。
【宣读庭前会议报告】审判长裴显鼎:下面由审判员罗智勇宣读庭前会议报告。
审判员罗智勇:一、庭前会议的基本情况
原审被告人顾雏军等虚报注册资本,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资金再审一案,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18日在本院第一巡回法庭召开庭前会议。会议由审判长裴显鼎主持,合议庭成员张勇健、罗智勇、司明灯、刘艾涛,法官助理石冰、罗灿参加会议,书记员张燕清担任记录。最高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庆东、刘小青、赵景川,助理检察员杨军伟参加会议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顾雏军、姜宝军、张宏、张细汉、严友松、晏果茹、刘科以及顾雏军的辩护人陈有西、童汉明,姜宝军的辩护人盛冲,张宏的辩护人马振彪,严友松的辩护人李江、袁军参加了庭前会议。
庭前会议分为三个阶段,一是处理与当事人诉讼权利有关的程序性事项;二是就检辩双方提交新的证据材料、申请调取证据材料、申请证人出庭等事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三是对原生效裁判列举的证据进行全面梳理并听取检辩双方意见。
编辑 郑蔚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