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未年成人网络打赏未得法定代理人追认应返还
深圳特区报驻京记者 李萍
2021-03-02 14:57

随着智能手机和移动支付方式的广泛应用,未成年人直播打赏、虚拟充值消费等导致的纠纷屡见不鲜。尤其是未成年人使用成年亲属账号作出的打赏、购买等行为的合同效力如何认定,引起社会热议。

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7起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会上,最高法民一庭庭长、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副主任郑学林在介绍民事案例时表示,未年成人进行网络打赏、网络游戏时,在未得到法定代理人追认的情况下,其行为应当是无效的。

此次公布的案例显示,2018年10月23日至2019年1月5日,生于2002年的刘某初中辍学后,刘某使用父母用于生意资金流转的银行卡,多次向某科技公司账户转账用于打赏直播平台主播,打赏金额高达近160万元。刘某父母得知后,希望某科技公司能退还全部打赏金额,遭到该公司拒绝。后刘某诉至法院要求某科技公司返还上述款项。

郑学林表示,这次发布的案例非常具有典型意义。经过人民法院多次辩法析理的调解工作,最终双方庭外和解,该公司自愿返还近160万元打赏款项。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司法实践中涉及到的网络打赏、网络游戏的纠纷,多数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也就是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这些人在网络进行游戏或者进行打赏时,有的几千、几万,这显然与其年龄和智力水平不相适应。” 他说,“在未得到法定代理人追认的情况下,其行为应当是无效的。”

据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对未成年人参与网络付费游戏和网络打赏纠纷提供了规则指引。意见明确,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规定更多地考量了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同时引导网络公司进一步强化社会责任,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网络环境。

他说,下一步,各级人民法院将以深入贯彻实施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反家庭暴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坚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确保未成年人依法得到特殊、优先保护。通过依法审理涉未成年人家事、合同或侵权等各类案件,切实加强对未成年人民事权益的司法保护。进一步完善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大力推动未成年人审判与家事审判融合发展,提升涉未成年人案件办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谐、维护社会安定。

编辑 秦天 审读 韩绍俊 审核 王雯 李林夕

(作者:深圳特区报驻京记者 李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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