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制及内地事务局今日(23日)下午召开记者会,讲解《2021年公职(参选及任职)(杂项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建议除《基本法》104条下包含的公职人员之外,区议员都必须宣誓。政制及事务局局长曾国卫表示,是次修例进一步确立「爱国者治港」原则,将于本周五刊宪,3月17日提交立法会首读及二读,预料今年第二季完成三读并通过。
条例草案建议修订《宣誓及声明条例》、《立法会条例》、《区议会条例》等,以完善宣誓安排及违反誓言的处理机制和法律后果,其中订明区议员跟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及司法机关人员一样,都必须宣誓。
草案列明,所有宣誓人必须准确、完整、庄重地宣读法定誓言,态度要真诚及庄重,由行政长官或其授权人士监誓。若果有人故意以行为、语言、服饰、道具等方式亵渎宣誓程序,或故意歪曲誓言,会裁定为宣誓无效,不得重新宣誓。
草案为拥护《基本法》、效忠特区加入定义,在意图及言行上都要真心及真诚地遵守、支持、拥护及信奉《宪法》和《基本法》确立的特区宪制秩序、国家主权及领土完整等。
草案列出负面清单,违反者被视为违誓。负面清单如下:
(a) 作出或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或活动 , 包括 :
(i) 作出《基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禁止的行为;
(ii ) 犯《香港国安法》规定的罪行 ;
(iii) 犯成文法则或普通法规定的关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
(b) 拒绝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特区拥有并行使主权,包括反对中央政权机关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基本法》或《香港国安法》履行职务和职能;
(c) 拒绝承认香港特区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个地方行政区域的宪制地位;
(d) 宣扬或支持「港独」主张,包括:
(i) 主张、推动或实施香港「独立建国」;
(ii) 参与以「香港独立」为宗旨的组织;
(iii) 主张、推动或实施「自决主权或治权」、「全民公投」、「全民制宪」等活动或参与「自决」为宗旨的组织;
(iv) 主张或推动香港转归外国统治 ;
(e) 寻求外国港府或组织干预香港特区的事务;
(f) 作出损害或有倾向损害《 基本法 》中以行政长官为主导的政治体制秩序的行为 ,包括:
(i) 以非法手段强迫或威吓行政长官改变某项政策或提交立法会审议的议案;
(ii) 无差别地反对特区港府提出的议案,并意图以此要胁特区港府、使特区港府无法正常履行职务和职能,或逼使行政长官下台及推翻特区港府;
(iii) 利用特区港府举行的选举,组织或实施 (或煽动他人组织或实施 )任何形式的对抗中央人民港府和特区港府的「 变相公投 」;
(g) 作出损害或倾向损害 香港特区的整体利益的行为;
(h) 公开及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国旗或国徽或区旗或区徽 ;
(i) 侮辱或贬损国歌或国家主权的任何其他象征和标志 。
草案建议,授权律政司长可以在任何时候,以某位议员不符合拥护《基本法》、效忠特区的要求,或违反誓言为由,向涉事议员提出法律程序,议员会即时被暂停职务,直至法庭有最终裁决,若被裁定丧失议席,将于5年内不得参选。
港府拟指明拥护效忠准则 设「越级上诉」机制
曾国卫表示,港府建议修订《宣誓及声明条例》以订明若某人故意作出行为,即视为拒绝或忽略作出誓言,包括违反宣誓程序,或亵渎宣誓仪式;改动或歪曲该项誓言的字句;宣读与该项誓言的字句不一致的字句;或在看来是作出该项誓言时,以不真诚或不庄重的方式行事。
港府建议划一由行政长官担任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各级法院法官及其他司法人员及区议员的监誓人。港府亦建议在实际操作上提供弹性,让行政长官可以授权认为合适的人代为监誓。
港府建议修订《立法会条例》第15条及《区议会条例》第19和24条,订明违反誓言或不符合「拥护《基本法》、效忠特区」的法定要求和条件是丧失担任立法会或区议会议员资格的理由。
港府建议订明,一旦律政司司长以有关立法会或区议会议员违反誓言或不符合「拥护《基本法》、效忠特区」的法定要求和条件为由,根据《立法会条例》第73条或《区议会条例》第79条提出法律程序,则有关议员即时自动暂停职能和职务,直至法庭对有关的诉讼有最终决定。
港府为加快相关的司法程序的最终结论。参考现行各公共选举(包括立法会选举及区议会选举)中的选举呈请机制,港府建议为《立法会条例》第73条及《区议会条例》第79条的法律程序设立「越级上诉机制」。不服高等法院原讼法庭的判决的一方,若取得终审法院上诉委员会的上诉许可,可直接向终审法院提出上诉。有助法庭从速处理由律政司司长提出有关议员涉嫌作出违反誓言行为或不符合「拥护《基本法》、效忠特区」的法定要求和条件的法律程序,使立法会或区议会的组成和有关议员的席位更快得到确定。
港府认为,对未能符合与宣誓相关的各项要求的人的参选权应施加限制。港府建议若某人在提名日期或选举日前五年内曾出现情况,则该人丧失获提名或当选行政长官选举、立法会选举和区议会选举的资格。
修例后无特定追朔期安排
被问及修例会否设追朔期,曾国卫则指,暂无特定追塑期安排,但法例一单通过,即会按法例执法。
曾国卫表示, 过去区议员的违法行为,不作评论,但强调一旦法律通过,相关机制就会启动。是否有违法由法庭作最终裁决。而草案列明正面清单及负面清单,就是明确介定行为所属性。他强调,无办法涵括所有情况,相关清单只属尽列。若日后出现情况不在清单内,要是乎实际情况判断。
编辑 吴徐美 审读 吴剑林 审核 党毅浩 范锦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