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法院建立离婚与财产分割分离裁判模式
读特记者 王若琳
2018-05-14 19:44

法院审理存在家庭暴力等重大危机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时,可遵循离婚和夫妻财产分别裁判的规则。那么如果离婚纠纷案件并不存在家庭暴力,但由于夫妻财产比较复杂,难以在较短时间审结,能否适用上述规则?福田法院建立离婚与财产分割分离裁判模式解决此类离婚纠纷,5月14日,该院公布了一起通过此模式判决的离婚纠纷案。

原告甲与被告乙于2004年9月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多次发生争执,并曾闹过离婚。2008年3月,双方生育一女丙,自出生至2014年6月,丙一直在深圳生活和学习。甲长期在外工作,女儿丙主要由甲的父母以及乙负责照料。

2014年6月,甲乙再次发生矛盾,乙未经与甲及其父母协商,单方将女儿丙带离深圳。甲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并请求法院判令女儿由甲方抚养,同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乙表示同意离婚,但也要求抚养女儿,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在财产问题上,由于双方很多财产线索在外地,调查工作繁重,故立案超过6个月之后仍未能审结。在此期间,福田法院要求被告乙告知女儿丙的具体下落,遭到乙的拒绝。

福田法院法官经审理后表明,该案并不存在家庭暴力情形,但财产问题需进一步调查核实,如果待财产查明之后再行判决,将对子女健康成长极为不利。

为尽快排除该不利影响,福田法院就婚姻关系和未成年子女抚养权问题先行作出判决:准许原告甲、被告乙离婚;女儿丙应由原告甲抚养。

福田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离婚案中,争夺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情况十分常见,同时还涉及夫妻财产分割问题,审理周期较长,若待夫妻财产问题查明后再判,使双方当事人的身份关系以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长期“悬空”,更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

为消解家事审判中的这一痛点,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运作机制改革,充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福田法院试行扩展离婚、抚养和夫妻财产分割相分离的裁判模式:对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符合离婚条件,同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且因夫妻财产分割等问题在立案后六个月内无法审结的离婚案件,原则上就离婚和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先行判决,夫妻财产和债权债务分割问题另行裁判。

编辑 陈湛杭

(作者:读特记者 王若琳)
免责声明
未经许可或明确书面授权,任何人不得复制、转载、摘编、修改、链接读特客户端内容
推荐阅读
读特热榜
IN视频
鹏友圈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