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法院首宗适用民法典“绿色原则”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
深圳特区报记者 田语壮 通讯员 肖波
2021-02-22 13:05

2021年1月27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告北京市丰台区源头爱好者环境研究所、金华市绿色生态文化服务中心诉被告深超光电(深圳)有限公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该案系自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施行以来,广东法院首次适用民法典关于“绿色原则”的法律规定作出判决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基本案情

疏于管理,企业排污超标严重

在深圳中院审理的这起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被告深超光电(深圳)有限公司在2004年建厂初期,对环保设施投资5.4亿元,基本落实了环评及批复文件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要求,主要污染物基本达标排放,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

但近年来,被告在正常生产及废水、废气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情况下,被生态环境部门多次抽查到存在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情形,说明被告对各项环保设施的日常管理与维护不力,其污染治理设施不足以处理生产产生的全部废水、废气,不能确保各类污染物的长期稳定达标排放。被告系广东省重点排污单位,其近年来虽已投资设置新的污染治理设施,但其超标排放期间超标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已经对环境造成损害。且其未按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向社会公开其超标排放情况、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导致被告实际排污量及对生态环境实际造成的损害大小已经难以准确认定。

判决结果

被告承担1000万元经济损失

深圳中院将该案环境侵权事实难以确定的不利后果归于被告,综合考虑已查明的具体污染环境情节、被告违法程度及主观过错程度、被告生产经营情况及污染环境的范围和程度、生态环境恢复的难易程度、生态环境的服务功能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在其已经追加的改善污染治理设施投资之外,仍需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及服务功能的损失共计1000万元。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危险;在中国环境报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及服务功能的损失共计1000万元,转入深圳市专项基金账户,用于生态环境保护;支付原告律师费20000元及差旅费10000元。

法官说法

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

据本案主审法官介绍,民法典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该条将“绿色原则”确立为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为司法实践中进行法律适用、法律解释、法律漏洞填补以及在利益冲突时的价值判断和选择,提供了法律适用指引。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高速发展与资源、环境的矛盾越来越突出,资源紧张、环境污染等问题日益成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阻碍因素,而环境保护法治化程度较低,是我国生态环境形势严峻的重要原因之一。2018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发表重要讲话,集中阐述了生态文明建设思想。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指出了生态文明建设的历史地位,提出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必须坚持的重要原则,回答了建设生态文明相关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保障进行了深刻的分析,强调“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加快制度创新,强化制度执行”,以“绿色原则”为中国特色的“绿色”民法典应运而生。深圳中院在上述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正确适用民法典“绿色原则”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的相应规定,依法制裁了污染环境及损害环境公共利益的侵权行为人,1000万元的赔偿金额亦创下深圳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赔偿金额的新记录,以司法裁判彰显了国家保护生态环境的信心和决心。

注:该案也是深圳中院自2020年1月1日起集中管辖东江流域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一审案件后,宣判的第二宗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2020年12月28日,深圳中院宣判深圳首宗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原告北京市丰台区源头爱好者环境研究所诉被告深圳市长园特发科技有限公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该案针对污染企业偷排的废气已经进入大气环境,环境侵权后果难以确定,且污染企业妨碍证明环境侵权后果的常见情形,运用证明妨碍规则,参考环境污染司法鉴定专家意见,灵活运用虚拟治理成本法认定环境损失金额区间及污染企业赔偿责任,创设出一整套可复制的依法界定大气污染赔偿责任的审判经验,为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提供严格的生态环境司法保护。

编辑 高原 审校 吴剑林 审核 曹亮 李怡天

(作者:深圳特区报记者 田语壮 通讯员 肖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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