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周四发布监管函称,万科于7月19日向非指定媒体透露了未公开重大信息。经多次深交所督促,钜盛华仍未按要求上交股份权益变动书。
深交所监管函指出,7月20日,万科披露《关于媒体报道的说明公告》称,公司确于7月18日和19日通过电子邮件、现场提交和邮寄快件等方式,向监管部门提交了《关于提请查处钜盛华及其控制的相关资管计划违法违规行为的报告》。此前,万科于7月19日向非指定媒体透露了《报告》全文这一未公开重大信息。
深交所指出,万科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9条和第2.14 条规定,深交所对万科采取发出监管函、对主要负责人进行监管谈话等措施。
同时,深交所对钜盛华发出监管函,指该公司分别于 2015 年 12 月、2016 年 7 月披露拥有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权益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经深交所多次督促,截至目前钜盛华仍未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的要求,将相关备查文件的原件或有法律效力的复印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钜盛华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规定,深交所对其采取发出监管函、对主要负责人进行监管谈话等措施。
编辑 姿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