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掌握的未公开信息悄悄建仓,提前埋伏,低价买入高价卖出,获取高额利润,这就是“老鼠仓”交易。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盛基金”)的一名组合经理李某林被指控涉“老鼠仓”案,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交易额达两千多万元,获利两百余万元。
该案今日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李某林当庭认罪。
检方指控,2011年12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被告人李某林时任长盛基金社保603组合的组合经理,其在负责社保603组合基金的股票投资期间,利用该基金有关投资决策、交易等方面的重要未公开信息,用自己操控的“曹某民”证券账户,先于或同步买入卖出与社保603组合基金相同的股票,交易成交额共计人民币2207.11万元,从中获利人民币207.7085万元。2015年3月23日,被告人李某林主动向深圳市公安局投案。
检方认为,被告人李某林作为基金管理公司的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情节特别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林在法庭上称,曹某民与他是连襟关系,起初是其妻妹即曹某民的妻子提出有他人借用曹某民账户,并由李某林帮忙炒股,曹本人并未参与涉案交易。在北京生活、工作的被告人李某林在深圳、广州等地出差时,利用其掌握的未公开信息,用手机操控曹某民的股票账户进行炒股。检方根据上交所和深交所调查的两份证据,认定李某林的涉案交易金额为2207.11万元,获利207.7085万元。公诉意见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经理不允许炒股,其兄弟姐妹等亲属若炒股也必须向公司报备,而李某林利用其连襟的账户进行股票交易,明显是企图回避监管的行为。
今日庭审一开始,被告人李某林就当庭撤销了对其辩护律师的委托,并称此后也不再委托其他律师,只自行辩护,但并未说明原因。其对公诉人所述情况供认不讳,但表示自己在股票账户解冻后愿意全额退赃,希望法院考虑其家庭状况能够给予从轻审判。
目前,该案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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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术语释义
老鼠仓(Rat Trading)是一种无良经纪对客户不忠的“食价”做法。具体指庄家在用公有资金拉升股价之前,先用自己个人(机构负责人,操盘手及其亲属,关系户)的资金在低位建仓,待用公有资金拉升到高位后个人仓位率先卖出获利。
基金老鼠仓
老鼠仓是基金经理首先买入某只股票,然后利用投资者的钱大量买入该股票,等股票涨到很高价格时,卖出自己买入的股票获利,而使投资者的资金套牢。
当大量资金买某只股票的时候,股票价格会上涨,是由那一时间段股票的供需状况决定的。
该行为是一种典型的欺诈行为,受到投资者的极度反对,2007年,上投摩根基金经理唐健即因为使用老鼠仓手法不当得利而被证监会处以终身市场禁入处罚。
国内最大“老鼠仓”案:买卖76只股票超10亿元
系博时基金经理马乐被控涉嫌利用非公开信息进行股票交易,非法获利1883万元,该案被称作国内最大老鼠仓案。
深圳市中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9日至2013年5月30日期间,马乐担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的博时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经理,全权负责投资基金投资股票市场,掌握了博时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交易的标的股票、交易时点和交易数量等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
马乐在任职期间利用其掌控的上述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操作自己控制的“金某”“严某进”“严某雯”三个股票账户,通过临时购买的不记名移动电话卡下单,先于、同期或稍晚于其管理的“博时精选”基金账户买入相同股票76只,累计成交金额10.5亿余元,从中非法获利1883万元。
2013年7月,马乐主动投案自首。
该案于2014年3月在深圳市中院一审宣判,该院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马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1884万元,同时对其违法所得1883万余元予以追缴。
其后,深圳市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法律适用错误,量刑明显不当,提出抗诉。广东省检察院支持抗诉。2014年10月,广东高院终审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广东省检察院认为终审裁定确有错误,于11月提请最高检抗诉。
2014年12月9日,最高检检委会研究该案,认为本案终审裁定法律适用错误,导致量刑明显不当,决定按审判监督程序向最高法院提出抗诉。
编辑 姿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