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离婚率逐年上升,80后婚姻告急,孩子抚养权归属争议不断,继承纠纷案年年攀升……在这些类型多样的家庭纠纷案背后,是深圳家事纠纷案件的大幅增长,新类型家事纠纷不断涌现。4月2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宝安法院家事审判改革状况(2012-2017年)》白皮书,并召开全面推行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推进工作会,就全面推进家事审判改革工作进行部署和安排,今后全市家事审判工作将从单纯注重法律条文向人性关怀转变。
近五年离婚纠纷比重大 女方获得房产比例高
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家事纠纷因隐秘性、伦理性、复杂性等特征,普遍存在着证据收集难、案件事实查明难的问题。深圳作为经济特区,随着这三十多年的经济社会高速发展,人员跨地区流动总量迅速增加,原有社会结构和社会关系发生剧烈变化,家庭财产出现复杂多样的状况,随之家事纠纷处理难度日益加大。
白皮书显示,五年来,宝安法院受理的家事案件类型多样,其中离婚纠纷每年占收案总数对的75%-80%。在审判实践中,离婚因素呈现多样化,性格不合、长期分居仍是离婚最主要原因,同时随着婚恋观念、性观念的改变,婚外情,家庭暴力问题突出。在诉讼离婚的人群中,70后、80后年龄段是离婚纠纷案的主力军,其中37-47岁的夫妻是感情最易出现危机的群体。
离婚案中房产往往是争议焦点,法院根据保护女方和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原则,一般女方获得房产比例较高。
继承纠纷收案数逐年攀升 被继承人应加强立遗嘱意识
记者注意到,白皮书提供的数据显示,近五年来宝安法院受理的继承纠纷类案件数量逐年上升。
从2012年和2017年,宝安区法院继承纠纷收案数分别为27件和125件,由此看出2017年是2012年的4.6倍。宝安法院家事审判庭庭长张力英介绍,随着不动产价值迅速增长、女性法定继承人维权意识的增强、公证程序的繁琐,司法途径解决的高效,共同导致了继承纠纷案件攀升。
“继承纠纷案件中法定继承纠纷占比高达90%以上,遗嘱继承纠纷案件数量极少,这说明被继承人应当加强立遗嘱的意识。”
此外,涉外(含港澳台)案件数量突出,法律关系错综复杂。
单纯的法律调整功能向人性关怀转变
据介绍,全市法院家事审判改革以专业化原则、人性化原则、协作化原则为基本原则。
深圳中院民事审判庭庭长曾瑞香说:“家事案件不同于普通民事案件,财产关系之外还有身份关系、情感因素、价值理念等各方面的纠葛,夫妻诉求之外还有家庭内的子女、老人利益的糅杂。”她介绍,深圳全市的家事审判工作正在从单纯的法律调整功能向调整、修复、救治的复合功能转变,从单纯关注案件当事人权益向同时关注子女、老人等其他家庭成员以及社会利益转变,从强调财产利益向全面注重身份利益、人格利益、情感利益转变,促进我市和谐家庭的建设及妇女儿童权益保护体系的完善。“我们将法律的刚性和家事纠纷化解的柔性相结合,更加注重对‘人’的关爱。”
深圳的家事审判程序贯彻调解前置原则,配套措施也有特色,引入包括建立家事调解员制度、家事调查员制度、心理疏导制度、未成年人诉讼权利保障机制、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协作机制、离婚案件当事人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离婚证明书制度、家事案件裁判文书说理制度等。
深圳法院家事审判改革起步早成效好
据介绍,深圳法院的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起步早,全面推进基础牢,自2012年开展以来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也积累了很多有益的经验,为改革在全市法院全面推进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其中设立全省首家具有独立编制家事审判庭的宝安法院被评为全国家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示范法院。
五年来,深圳法院家事审判改革推进制度规范、措施到位。市中院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基础上,研究制定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行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是全市法院全面推行家事审判改革的纲领性文件。同时,改革目标明确、操作性强,对相关机制、程序、规则等,都做了详尽的规范和指引,使权责更明晰、更具针对性。
深圳中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深圳法院将正式在全市法院推行符合家事案件审判规律和内在特点的工作方法和机制。深圳中院与深圳市妇联联合会签了《关于建立家事纠纷协调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深圳中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深圳法院通过家事审判改革的全面推行,将巩固现有改革试点经验,形成全市法院家事审判改革“一盘棋”的局面,促进多部门、多机构协作进一步深化,让家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真落地、见实效,发挥改革整体效能,大幅度提升家事案件审判质效得以,让人民群众在改革中有更多的获得感。
案例一:丈夫性格暴躁女方起诉离婚 心理咨询师修复感情挽救家庭
原告许某与被告赵某于2002年11月结婚。2017年8月,因“被告性情暴躁、偏执,婚后夫妻感情破裂”,许某诉至法院称“无和好可能,要求离婚”。而赵某坚决不同意离婚,表示非常愿意改正自身的缺点。
宝安区法院承办法官认真分析案情后,认为这段婚姻仍有挽救可能,于是将案件交给心理咨询师进行疏导,最后双方修复感情,许某同意撤诉,继续营造和谐之家,赵某也愿意学习成长,改变自己的性格。
案例二:四姐妹与父母养子争遗产 法院依法分配
记者从深圳中院了解到一宗较为典型的继承纠纷案。案中姐妹四人联名起诉父母养子占有父母一处房产,请求法院判令将房屋所有权归还四兄妹。
判决书显示,原告陈氏姐妹四人系同父母所生,被告陈某全是父母养子,原名黄某某。四姐妹称,陈某全在父母过世后强行占用使用父母留下的一栋祖屋,四姐妹多次要求被告返还均无果。陈氏姐妹认为,陈某全当初为落户深圳而被父亲认作养子,其当时年龄已不符合收养条件,父母遗产应由四姐妹继承。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不符合收养条件,但其以子女身份迁入被继承人户口,且纳入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的第一类股东;同时根据家事调查报告,四姐妹之一陈某娴与父母共同居住并履行主要扶养义务,应适当予以照顾。法院酌定陈某娴依法继承40%份额,另外三姐妹与老人的养子各继承15%。
编辑 曹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