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三兄弟30年前随父亲迁入龙门县龙江镇某村民小组,三兄弟在这里结婚生子,连孙子都有了,不料,村集体分配土地征收款时,却以被征收的是他们迁入前就有的土地为由不同意分配征地补偿款给他们。近日,龙门法院审理了该起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件,李某三兄弟胜诉。
据调查,李某三兄弟30年来在村里生活,登记入户,在该村分得承包地、山林和宅基地,同时也参与选举和村集体公益活动等。如今,李某三兄弟三户人家共15人都在该村入户、生活。2016年,因高速公路建设需要,该村民小组被征收土地共36亩,取得土地补偿款154万元。经村民会议决定,每人分发5000元,但因为李某三兄弟是外迁户,而被征收的又不是李某三兄弟的承包地,所以,大多数村民不同意将征地补偿款分配给李某三家,并通过村民代表会议形成了决议。
多次协商无果,李某三兄弟一纸诉状将村民小组告上法庭,要求支付补偿款。
龙门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相关法律,在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基础上,其成员应该按照集体方案获得土地补偿费相应份额。本案中,李某三家具有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因此,被告应按照集体方案给予他们相应份额的土地补偿款每人5000元。
龙门法院承办该案的肖庭长解释称,“本案中,该村民小组分给李某三兄弟等家人承包地、宅基地,许可其参与选举等,实际已认可了他们的村民资格,但对他们的村民权利进行了限制,对他们迁入前已形成的土地等财产进行分配时,不予分配其份额。实际是对村集体成员全面享有村民资格权利的否认,这是法律依据的。”
编辑 赵偲容